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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规定,办收养需要什么条件

时间:2022-12-02来源:华宇网校作者:专升本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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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规定

收养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不可以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孩子年龄达到八周岁以上的,需要征得自己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孩子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解答除养父母与养孩子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可以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孩子关系恶化、没办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可以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需要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孩子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孩子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不是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故解除收养关系并没有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不可以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孩子年龄达到八周岁以上的,需要征得自己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孩子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解答除养父母与养孩子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可以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收养关系的条件规定

(一)被收养人的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方罗列出来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没有找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孩子。”

解读:新法将原《收养法》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改成“未成年人”,扩大了收养对象的年龄限制。此外将“查没有找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改成“查没有找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摒弃了“弃婴”一词,减少了对孤儿在措辞上的人格贬损和心理伤害,反映了立法中的人文关怀。

(二)送养人的条件。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下方罗列出来的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孩子的生父母。”

解读:《民法典》对送养人的条件没有大的变化,只是将“公民”改成“个人”;这里的“孤儿的监护人”是指未成年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各地民政部门主管的收容、养育孤儿和查没有找到生父母的孤儿、儿童的社会福利院。

(三)收养人的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需要同时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1.无孩子或者唯有一名孩子;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觉得不应该收养孩子的疾病;

5.年龄达到三十周岁。”

解读:新法在旧法的基础上增多了“或者唯有一名孩子”,同时也增多了“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的条件规定,和“全都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规定,让规定更严谨和完善,加大了保护被收养人的力度。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还规定了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孩子,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孩子”、“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孩子的生父母”和“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孩子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需要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规定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孩子,还可以不受“无孩子或者唯有一名孩子”的限制。反映了对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当中亲情的信任,还有对华侨因定居国外,因为这个原因养育孩子数量不受限制在制度上的兼容。

三、收养的限制性规定

一是对收养人员数量的限制及例外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规定“无孩子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孩子;有孩子的收养人只可以收养一名孩子。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没有找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解读:

办理收养的条件是什么?

  (一)申请  要求收养孩子的当事人夫妻双方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一方不可以亲自到场的,要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被收养人假设已年龄达到十周岁,一定要亲自到场。因为收养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的,一定要要求收养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这样方便登记机关对收养当事人收养意愿的真实性和收养人资格的审核查验。根据收养登记机关的要求认真在内容框中填写《收养申请书》。申请书内容涵盖:收养人真实的收养目标,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它相关事项。  (二)审核查验  审核查验是收养登记工作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要对申请收养当事人进行全面地审核查验,审核查验工作一定要耐心、详细,依法办事,不可以草率,更不可以徇私舞弊。  (三)发收养证  经过仔细的审核查验,掌握并熟悉了申请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相关情况后,就可以以决定是不是准予登记。满足《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那天起成立。不能登记的,也应该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

2023收养孩子规定?

1、有配偶者收养孩子,需要夫妻共同收养;

2、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需要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需要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3、无孩子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孩子,有孩子的收养人只可以收养一名孩子;

4、收养需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那天起成立。 法律规定,收养查没有找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需要在登记前予以公告信息。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署收养协议的,可以签署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需要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需要依法进行收养

1、下方罗列出来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没有找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孩子

2、下方罗列出来的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孩子的生父母

3、 收养人需要同时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无孩子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龄达到三十五周岁

4、 年龄达到三十五周岁的无孩子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孩子,可以不受本法第1点第3项、第2点第3项、第6点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孩子,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孩子的限制。

5、 收养人只可以收养一名孩子。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孩子和年龄达到三十五周岁还有收养一名的限制。

6、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需要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7、 生父母送养孩子,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没有找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孩子,须夫妻共同收养

收养孩子经济能力要多少?

收养孩子,对经济能力没有过多的要求,只是需有固定的工作,收入稳定就可以。倒是其他方面要求很多。例如年龄。男性收养女孩,要求年龄差少40岁,反之女性也一样。此外收养人需全都良嗜好,如酗酒等。总而言之,为了收养孩子,一定要要给他或她提供良好的环境才可以

怎样收养家庭?

1、收养人一定要年龄达到30周岁。收养的目标是为了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当中确立父母孩子关系,因为这个原因,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当中应有合理的年龄差距。

2、收养人无孩子。根据《宪法》和《婚姻法》有关计划生育的要求,《收养法》要求收养人无孩子。这里的收养人无孩子是指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因不愿生育或不可以生育而无孩子,或者是因所生孩子死亡而失去了孩子,或者是指收养人因无配偶而没有孩子的情况。

3、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为了保证被抚养人的健康成长,对收养人抚养、教育能力的要求涵盖三个方面:第一,收养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第二,收养人有保证被抚养人健康成长的物质条件;第三,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觉得不应该收养孩子的疾病。

4、有配偶者收养孩子,一定要夫妻双方共同抚养。法律这样规定的目标是为了保证被抚养人能在一个和睦、温暖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避免因夫妻单方收养而导致另一方不接纳孩子,进一步影响到夫妻感情的和睦,影响到养孩子的身心健康。

5、收养人只可以收养一名孩子。对收养人的这一要求是为了贯彻,推行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收养法全文?

一、申请

  1、满足《收养法》和本《处理意见》规定的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需要亲自到县(市)城区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事实收养登记手续。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涵盖公安、计生部门委托公民抚养)抚养的查没有找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到弃婴、儿童发现地的县(市)城区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民政部门委托、具体安排抚养的查没有找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到弃婴、儿童所在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城区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孩子或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孩子,到收养登记办法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申请时收养人需要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内容涵盖收养目标、不虐待、不遗弃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被收养人来源经过和形成事实收养的情况;

  (2)收养人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者需要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3)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状况、有无孩子、经济条件、身体健康状况、道德品质、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和亲友、群众均公认收养人、被收养人确实以养父母与养孩子关系长时间共同生活的证明;

  (4)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觉得不应该收养孩子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 “无孩子证明”或“生育情况证明”。收养人常常居住地或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城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收养人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无孩子证明”;或者收养人已有孩子,民政部门委托、具体安排抚养或计生、公安部门委托抚养弃婴、儿童的收养人的“生育情况证明”;或者收养人已有孩子,不满足《收养法》规定“无孩子”的条件,领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或儿童,确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计划生育部门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处理的情况证明;

  (6)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弃婴、儿童捡抬人(组织或个人)向发现地公安机关报案的,由发现地公安机关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弃婴、儿童捡拾人(组织或个人)未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当事人不可以提交公安机关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的,可提交其所在单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情况和查没有找到弃婴、儿童生父母的证明或者经公证的弃婴、儿童来源的公证证明;

  (7)民政、计生、公安部门出具的委托或具体安排公民抚养弃婴、儿童的证明(收养民政、计生、公安部门委托或具体安排抚养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提交);

  (8)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片2张和收养人一寸免冠照片各1张。

  以上第(1)(3)(4)(5)项证明材料自出具那天起6个月内有效。

  4.送养人(社会福利机构、弃婴和儿童住所地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2)社会福利机构、送养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收养人签署的《收养协议书》;

  (3)同意送养意见。

  其他的送养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收养孩子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审核查验

  l、县(市)城区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取收养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遵守《收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收养孩子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收养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仔细审核查验。第一,验证证明材料是不是真实、齐全、有效;其次,核实收养当事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必要时要进行调查,防止伪证。

  2、收养登记员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情况进行综合审理,对满足《收养法》和本《处理意见》规定收养条件的,

  报县(市)城区民政局领导审批后,给收养人发《收养登记申请书》和《收养协议书》。

  三、收养人与送养单位

  签署收养协议收养人持《收养登记申请书》和《收养协议书》到当地福利机构、送养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由送养单位的人事部门按《收养登记申请书》中“送养人情况”和“被收养人情况”栏目内容要求,填上对应的主要内容;单位、村(居)委会负责人(即:单位的法人代表、村、居委会主任)在“送养人意见或儿童福利院负责人意见签宇、盖章”栏内,将被收养人来源情况、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形成事实收养的情况简要叙述,提出是不是同意收养人收养的意见,并进行签名确认,单位的人事(办公室)部门盖上单位行政公章;

  四、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送养的社会福利机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将填好的《收养登记申请书》、单位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收养协议书》(2份)一并交给收养人。由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五、收养登记

  收养登记机关根据《收养法》的法定程序,给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那天起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收养孩子的新政策主要有下:1、被收养人的范围主要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没有找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孩子;2、送养人的范围为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等;3、收养人需要具备的条件为无孩子或者唯有一名孩子、有抚养被收养人的能力,且年龄达到三十周岁。

《收养法》于 12月31日失效,收养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 ( 1月1日开展)中的相关规定开展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需要同时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觉得不应该收养孩子的疾病;

(四)全都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故将他送养。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需要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一样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需要依照本法第一编的相关规定另外单独确定监护人。

 生父母送养孩子,需要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没有找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是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而制定的法规。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按照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有关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 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同时废止。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作请看下方具体内容更改:

一、第二条更改为:“收养需要促进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证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守平等自愿的原则,依然不会得违背社会公德。”

二、第六条增多一项,作为第三项:“(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觉得不应该收养孩子的疾病;”

第三项改成第四项,更改为:“(四)年龄达到三十周岁。”

三、第七条第一款更改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孩子,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四、第八条第二款更改为:“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没有找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孩子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五、第十四条更改为:“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孩子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孩子,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还有收养一名的限制。”

六、第十五条第一款更改为:“收养需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那天起成立。”

增多一款,作为第二款:“收养查没有找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需要在登记前予以公告信息。”

第二款改成两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更改为:“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需要办理收养公证。”

七、增多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需要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八、第二十条改成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改成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更改为:“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孩子,需要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核查验同意。收养人需要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相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需要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需要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需要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九、第二十七条改成第二十八条,更改为:“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需要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十、第三十条改成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更改为:“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款更改为:“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款更改为:“出卖亲生孩子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决定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本决定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成立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的,不可以再办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按照本决定作对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正)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按照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有关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收养需要促进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证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守平等自愿的原则,依然不会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收养不可以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下方罗列出来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没有找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孩子。

第五条下方罗列出来的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孩子的生父母。

第六条收养人需要同时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无孩子;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觉得不应该收养孩子的疾病;

(四)年龄达到三十周岁。

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孩子,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孩子,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孩子的限制。

第八条收养人只可以收养一名孩子。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没有找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孩子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需要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孩子,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没有找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孩子,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龄达到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需要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可以故将他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一样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孩子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孩子,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还有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条收养需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那天起成立。

收养查没有找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需要在登记前予以公告信息。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需要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需要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孩子,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第十八条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孩子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十九条送养人不可以以送养孩子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再生育孩子。

第二十条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第二十一条外国人依照本法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孩子。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孩子,需要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核查验同意。收养人需要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相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需要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需要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需要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二条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需要尊重其意愿,不可以泄露。

第三章收养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那天起,养父母与养孩子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有关父母孩子关系的相关规定;养孩子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有关孩子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相关规定。

养孩子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四条养孩子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完全一样,也可保留原姓。

第二十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没办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启动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第四章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六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不可以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孩子年龄达到十周岁以上的,需要征得自己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孩子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解答除养父母与养孩子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可以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孩子关系恶化、没办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可以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需要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十九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孩子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孩子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不是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孩子,对缺少劳动能力又缺少生活来源的养父母,需要给付生活费。因养孩子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孩子补偿收养这个时间段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解答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一定程度上补偿收养这个时间段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孩子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孩子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按照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相关规定。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相关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可以按照本法制定开展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有效日期为 12月31日止,到时候此规定被所《民法典》替换。《民法典》生效日期为 1月1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作请看下方具体内容更改:

一、第二条更改为:“收养需要促进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证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守平等自愿的原则,依然不会得违背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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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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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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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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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