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武汉市对科技创新型企业有什么税收优惠,12333怎么注册不了呢

请问武汉市对科技创新型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
武汉市创新型企业支持和激励政策:(一)优先推荐市创新型企业申报国家、省创新型(试点)企业。(二)优先对创新型(试点)企业的研发投入进行补贴。(三)优先支持创新型(试点)企业牵头组织建设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并重点支持联盟组织开展国家和省、市重要技术创新项目。(四)优先支持创新型(试点)企业申报市级科技项目,重点推荐企业参加国家、省重要科技专项。取得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称号的,市级财政给予一定奖励。(五)优先推荐创新型(试点)企业申报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发中心和企业重点实验室。凡被批准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从市财政科技经费中给予一定奖励。(六)加大对创新型(试点)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支持创新型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七)建立创新型(试点)企业联系制度,市科技局局领导和相关处室加强与创新型企业的对口联系,实行跟踪服务,尽早知晓和帮处理创新型企业在创新发展中碰见的困难和问题。(八)组织创新型企业开展有关培训。帮企业落实国家和省相关鼓励企业研发投入的税收和其他税收政策;在企业中推广应用创新方式;推动企业开展自主品牌战略、知识产权战略,塑造知名品牌。另按照鄂地税发〔2023〕184号 省地方税务局有关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的开展意见:对积极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加大对科技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一)促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 1.对单位和个人(涵盖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2.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还有在技术转让途中出现的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各种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获取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4.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获取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5.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出现的技术开发费用,在按规定实行百分之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质上出现额的百分之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实质上出现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不够抵扣的部分,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质上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 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当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独自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 7.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出现的开发费用,还有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5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装置的购置费,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扣除。 8.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验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9.以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加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担负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其股权转让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税收政策 10.凡在中国境内投资于满足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标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百分之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抵免不够的,可用以后年的新增所得税延续抵免,但长不可以超越5年。 11.企业进行中间试验,这当中间试验设备的折旧年限可以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百分之30~百分之50。 企业技术改造采用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以按照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短折旧年限不短于3年。 12.企业可以按照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重点设备,还有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证券公司电子设备、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允许实行加速折旧,但不允许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法,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其他企业某些特殊机器设备,凡是满足财政部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也可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三)促进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3.对满足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那天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4.对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启动获利年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5.对生产线宽小于0.8μm (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自获利年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即自获利年起,第一、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6.投资额超越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财税[2023]25号文件相关规定享受税收政策。 1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一定程度上缩短,短为3年。 18.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百分之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9.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和培训费用,可以按照实质上出现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软件开发企业实质上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21.对 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这个时间段的,按15%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15%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 22.自 1月1日起,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3.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网络站和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那天起,5个纳税年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验,其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上面说的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还有需提高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核验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一定程度上提升扣除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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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纳税咨询在线登录,用原来的登录账号用户名称和密码怎么没办法在线登录?总是提示未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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