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一级市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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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四章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
【知识点】证券一级市场
证券一级市场3
(二)法律责任(熟悉)
1.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行政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该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依照该法收缴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
三、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掌握)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概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见表4-3)
表4-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 | 具体内容 |
主体 |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
主观方面 | 本罪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
客体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
客观方面 |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①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②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③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⑤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由华宇教务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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