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税务师补报名入口将于7月25日开通,未完成报名程序的考生不要错过这次补报名的时间哦!华宇小编今天准备了《税法一》科目的相关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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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减免税规定
申报纳税程序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七章 土地增值税
【知识点】减免税优惠
特殊减免税规定——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
1.按照《华宇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5.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6.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的扣除:
原取得方式 扣除金额7.企业按上述规定享受相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房产、国有土地权证、价值证明等书面材料。
申报纳税程序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然后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税法一知识点虽相对其他科目的知识点略显简单,但是备考时也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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