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4.善意相对人的请求权
5.相对人非善意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民法总论
【知识点】法律行为的代理(4)
法律行为的代理
1.无权代理的界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4.善意相对人的请求权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5.相对人非善意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举例】甲公司委托业务员张某到某地采购一批等离子电视机,张某到该地后意外发现当地乙公司的液晶电视机很畅销,即与乙公司签订了购买200台液晶电视机的合同,并约定货到付款。
(1)若乙公司对张某无权采购电视机知情,则:①该液晶电视机采购合同效力未定,如果能够取得甲公司的追认,合同有效;②乙公司可以催告甲公司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甲公司追认则合同有效,甲公司拒绝追认或逾期未作表示的,该买卖合同效力不能归属于甲公司承担;③未取得甲公司的追认,相对人所遭受的损失,由乙公司和张某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2)如果乙公司对张某越权代理一事不知情,则:①甲公司表示追认的,代理行为有效,甲公司应履行合同义务;②乙公司可催告甲公司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③在甲公司追认前,乙公司有权撤销;④若甲公司拒绝追认或者逾期未作表示的,该买卖合同效力不能归属于甲公司承担,乙公司无权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⑤乙公司因系善意相对人,其有权选择请求无权代理的张某对自己履行买卖合同中的义务,货物送到后要求张某支付价款;⑥乙公司因系善意相对人,就自己遭受的损失,有权要求无权代理的张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赔偿范围不能超过假设买卖合同有效时乙公司所获得的“履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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