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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事业单位考试之行政法高频考点解读(2)

时间:2019-04-16 15:15来源:考试资料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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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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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8.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

(1)国家行为,比如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比如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内部行政行为,比如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终裁决,比如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5)刑事司法行为,比如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行政调解行为与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9.经复议案件的行政诉讼被告确认

经复议而起诉的案件,被告的确认分四种情况:

①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②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就是被告。这里所说的改变,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③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④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10.公务员的交流

(1)调任。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2)转任。转任,是指公务员在机关内部的不同职位、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职务变动。

(3)挂职锻炼。挂职锻炼,是指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职务,但人事组织关系不变。

二、行政法的学习方法

行政法在所有的法律当中是比较难学的一门学科,对于行政法,主要的还是要在理解的基础之上进行记忆,行政法调整的无外乎两种关系,官和民的关系,而官和民之间就是两种关系,第一种,官管民,第二种关系,民告管,官管民会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刑政处罚,刑政许可,刑政强制。民告管会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刑政复议,刑政诉讼,这样慢慢的梳理清晰脉络,就会对行政法更理解一些。

后,祝大家考试顺利,成功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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