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3):
回 避
第二十一条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需要在收到申请那天起二日内作出决定并公告申请人。
送 达
第三十六条送达法律文书,需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需要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被处罚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需要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需要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需要在二日内送达。
当场处罚备案
第三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人民警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需要于作出决定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交通警察需要于作出决定后的二日内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在旅客列车、民航飞机、水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需要在返回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当场开展行政强制措施的报告
第五十六条情况紧急,当场开展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需要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开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需要在返回单位后马上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觉得不应该采用行政强制措施的,需要马上解除。
继续盘问
第五十七条为维护社会规则和程序,人民警察对有违法嫌疑的人员,经表达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对当场盘问、检查后,不可以排除其违法嫌疑,依法可以适用继续盘问的,可以故将他带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对其继续盘问。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依法适用继续盘问的,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
继续盘问的时候限大多数情况下为十二小时;对在十二小时以内确实很难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仍不可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受 案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需要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方罗列出来的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需要马上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需要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可以当场判断的,需要马上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可以当场判断的,需要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法、身份不明等客观因素没办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平日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询问查证
第六十九条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需要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时间不可以超越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可以超越二十四小时。
鉴 定
第九十七条办案人民警察需要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核查验。
对经审核查验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需要在收到鉴定意见那天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的,需要将诊断证明结论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那天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是不是申请重新鉴定,影响不了案件的正常办理。
公安机关觉得必要时,也可直接决定重新鉴定。
第九十八条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进行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有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够的;
(四)鉴定人有意或恶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需要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七)其他需要重新鉴定的。
不满足前款规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那天起的三日以内书面公告申请人。
先行登记保存
第一百一十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很难获取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这个时间段,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不可以损毁或者转移证据。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需要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默认为自动解除。
扣押、扣留、查封期限
第一百一十二条 扣押、扣留、查封期限为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扣押、扣留、查封期限的,需要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进行鉴定的,鉴定这个时间段不计入扣押、扣留、查封这个时间段,但需要将鉴定的这个时间段书面告知当事人。
听证的告知、申请、受理、举行
第一百三十二条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需要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需要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
第一百三十四条违法嫌疑人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处罚决定作出前,又提出听证要求的,只需要在听证申请有效期限内,需要允许。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需要在二日内决定是不是受理。觉得听证申请人的要求不满足听证条件,决定不能受理的,需要制作不能受理听证公告书,告知听证申请人。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公告听证申请人的,默认为受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受理听证后,需要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公告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并将举行听证时间、地址位置公告其他听证参与人。
第一百三十七条听证需要在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那天起十日内举行。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案件外,听证需要公开举行。
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那天起不可以超越三十日;案情重要、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这个时间段,不计入办案期限。
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因素导致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没办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需要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了解,证据确实充分,依法需要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因素没办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用公告信息方法予以告知。自公告信息那天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被侵害人送达
第一百七十二条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需要在作出处罚决定那天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没办法送达的,需要注明。
再次调解
第一百八十三条调解大多数情况下为一次。对一次调解不成,公安机关觉得有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的,可以再次调解,并需要在首次调解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涉案财物
第一百九十条办案人民警察需要在依法提取涉案财物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财物移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对查封、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财物,需要在采用措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法律文书复印件及涉案财物的情况送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予以登记。
在异地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提取涉案财物的,办案人民警察需要在返回单位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交。
对情况紧急,一定要在提取涉案财物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鉴定、辨认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在完成鉴定、辨认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交。
在提取涉案财物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已将涉案财物处理结束的,不可以再移交。
因询问、鉴定、辨认、检验等办案需,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办案人民警察可以调用涉案财物,并及时归还。
退还财物
第一百九十七条对需要退还原主或者当事人的财物,公告原主或者当事人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需要采用公告信息方法告知原主认领。在公告原主、当事人或者公告信息后六个月内,没有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遇有情况特殊的,可酌情推迟处理,延长时间限长不能超出90天。
第二百零三条依法作出要求被处理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处理决定,被处理人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的,公安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代履行需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需要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点位置,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法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需要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结束,公安机关到场监督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需要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担负。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六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那天起90天内,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情况紧急,为保证公共安全,公安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马上执行。
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担负。
第二百零七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公安机关需要催告被处理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被处理人还是没有履行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复议
第二百零九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强制执行申请、不能强制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停止执行、不可以再执行
第二百一十条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停止强制执行:
(一)当事人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对他人或者公共利益导致很难补上来的重要损失的;
(四)其他需停止执行的。
停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需要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停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不可以再执行。
罚款的执行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被处罚人需要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那天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和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处罚款,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
(二)对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以外的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旅客列车上或者口岸,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四)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很难执行的。
对具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办案人民警察需要要求被处罚人签名确认。
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警察需要自收缴罚款那天起二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需要自抵岸那天起二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在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需要自返回那天起二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需要自收到罚款那天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二百一十九条依法加处罚款超越三十日,经催告被处罚人仍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按本规定第二百零六条的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百二十三条公安机关需要在收到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觉得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出现社会危险,且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满足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的,需要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
对同一被处罚人,不可以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被处罚人已送达拘留所执行的,公安机关需要马上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送达拘留所,拘留所需要马上释放被处罚人。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二百四十二条外国人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不可以排除嫌疑,需作进一步调查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拘留审核查验:
(一)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二)有帮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三)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
(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规则和程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开展拘留审核查验,需要出示拘留审核查验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
拘留审核查验的期限不可以超越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拘留审核查验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那天起计算。
第二百四十六条外国人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处限期出境,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
(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需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员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那天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注:2023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回 避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侦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公安机关需要在收到回避申请后二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公告申请人;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在收到回避申请后五日以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需要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公告申请人。
互联网安全法第一次在我们国内法律方面明确重要信息基础设施的概念,并对重要基础设施安全防护作出针对要求。
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还有其他但凡是受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重点信息基础设施,在互联网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
重要信息基础设施的详细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国家鼓励重要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互联网运营者自愿参加重要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1.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重要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开展本行业、本领域的重点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详细指导和监督重要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2.建设重要信息基础设施需要保证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3.重要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安全保护义务:
(一)设置针对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重要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核查验;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互联网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查;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互联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重要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互联网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需要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领导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核查验。
5.重要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互联网产品和服务,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与提供者签署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6.重要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出现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需要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确需向境外提供的,需要根据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7.重要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需要自行或者委托互联网安全服务机构对其互联网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有关负责重要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8.国家网信部门需要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对重要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用下方罗列出来的措施:
(一)对重要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互联网安全服务机构对互联网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二)定期组织重要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进行互联网安全应急演练,提升应对互联网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
(三)促进相关部门、重要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有相关研究机构、互联网安全服务机构等当中的互联网安全信息共享;
(四)对互联网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互联网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
以上就是本文2023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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