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警联考什么时候开始施行的,公安联考是什么时候开始的考试

入警联考具体是什么时候启动施行的?
公安院校联考是 12月启动实行的,全称是公安机关面向全国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生(含研究生)统一招收录取人民警察考试。
12月,人力资源与社会保证部、公安部、公务员局等部门联合印发《有关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收录取工作的意见》和《有关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才招收录取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招收录取启动实行双轨制招收录取模式,即面向公安院校招收录取人民警察和面向社会招收录取人民警察。一个方面提升公安院校的入警比例,另外一个方面从社会吸纳优秀人才补充公安队伍。
由此,从 启动产生了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应届生统一招警考试。按照公安院校办学规律和人才培养性质,组织全国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含研究生)参与招收录取警察岗位的统一考试。
公安院校联考从警校选拔学历高,专业素质强和警务技能突出的人加入到警察队伍,从而提升警察队伍的专业性;
同时这一考试的出现为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进入公安机关创造了更多便利条件。
公安联考是具体是什么时候启动的?
公安院校联考是 12月启动实行的,全称是公安机关面向全国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生(含研究生)统一招收录取人民警察考试。
12月,人力资源与社会保证部、公安部、公务员局等部门联合印发《有关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收录取工作的意见》和《有关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才招收录取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招收录取启动实行双轨制招收录取模式,即面向公安院校招收录取人民警察和面向社会招收录取人民警察。一个方面提升公安院校的入警比例,另外一个方面从社会吸纳优秀人才补充公安队伍。
公安院校联考报名时间是 11月19日-23日,考试时间是 1月4、5日。公安联考肯定是在每一年11月20号到月底30号左右启动报名,考试时间会在第二年1月1号到10号左右或10号到20号左右。
公安联考哪一年启动?
公安院校联考是 12月启动实行的,全称是公安机关面向全国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生(含研究生)统一招收录取人民警察考试。
12月,人力资源与社会保证部、公安部、公务员局等部门联合印发《有关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收录取工作的意见》和《有关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才招收录取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招收录取启动实行双轨制招收录取模式,即面向公安院校招收录取人民警察和面向社会招收录取人民警察。一个方面提升公安院校的入警比例,另外一个方面从社会吸纳优秀人才补充公安队伍。
公安联考从 启动的
从 启动产生了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应届生统一招警考试。按照公安院校办学规律和人才培养性质,组织全国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含研究生)参与招收录取警察岗位的统一考试
人社 55号文件?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 8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10月1日起施行。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权益,持续性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还有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继续教育需要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质上、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需要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需要适应岗位需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与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提升专业水平。
第五条 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继续教育所需经费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予以保证。企业、事业单位等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持续性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 继续教育引导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详细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引导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开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引导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开展。
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开展工作。
第二章 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继续教育内容涵盖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涵盖专业技术人员需要普遍掌握并熟悉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涵盖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需要掌握并熟悉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式等专业知识。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继续教育时间,每一年累计应很多于90学时,这当中,专业科目大多数情况下很多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方罗列出来的方法参与继续教育的,计入自己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一)参与培训辅导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二)参与有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三)参与远程教育;
(四)参与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五)满足规定的其他方法。
继续教育方法和学时的详细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发展战略和岗位要求,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或者参与本行业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要求和职业发展需,参与本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也可利用休息时间或者经用人单位同意利用工作时间,参与本单位组织之外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有职业资格要求工作的,用人单位需要为其参与继续教育活动提供保证。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者半脱产参与继续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着遇。
用人单位具体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时间之外参与继续教育活动的,双方需要约定费用分担方法和有关待遇。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可以与生产、教学、科研等单位联合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建立生产、教学、科研还有项目、资金、人才相结合的继续教育模式。
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开展重要人才工程和继续教育项目、区域人才特殊培养项目、对口支援等方法,对重点领域、特殊区域和重要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引导工作给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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