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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放射医学报考条件,医技没有初级职称证可以考中级么吗

时间:2022-12-11来源:华宇网校作者:初级会计报名条件 初级会计免费资料下载
344放射医学报考条件

344放射医学考试报名条件?

放射医学专业报考条件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基本条件

1.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报考中级(医、药、护、技)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1.获取医学及对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获取医学及对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获取医学及对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获取临床医学及对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获取临床医学及对应专业博士学位。

(三)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者,不可以申报专业技术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没有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没有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学历或考试这个时间段有违纪行为没有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医技没有初级职称证可以考中级么?

没有初级职称是可以直接报考中级,只要满足下面的条件就可:

有专科文凭。

有注册过的从业资格证,就是挂靠单位的。

一定的工作年限,专科满五年,本科满四年。

拓展资料:

中级职称评审条件:

中专毕业:在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岗位上见习期满1年,可认定为技术员,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可认定助理工程师。

大学专科毕业:在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岗位上见习期满1年,可认定为技术员,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可认定为助理工程师。

本科毕业:在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岗位上见习期满1年,可认定为助理工程师,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可晋升工程师(中 级)。

双学士学位取得者,可认定为助理工程师,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可晋升工程师(中级)。

硕士学位取得者,在本专业工作1.5-3年,可认定为工程师(中 级)。

放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病人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规定》和《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放射诊疗工作根据诊疗风险和技术难度大小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第五条 医疗机构需要采用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满足相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执业条件

  第六条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满足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出现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保证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一样类别放射诊疗工作,需要分别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需要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需要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需要具有:

  1.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有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需要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第八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一样类别放射诊疗工作,需要分别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设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1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对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有关设备;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提高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第九条 医疗机构需要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自己的防护安全用品:

  (一)放射治疗场所需要根据对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针对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需要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自己的防护安全用品。

  第十条 医疗机构需要对下方罗列出来的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标警示标志:

  (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通道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需要根据相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一定程度上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第三章 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需要根据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对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核查验、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一样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需要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对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核查验。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需要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核查验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需要自收到预评价报告那天起30日内,作出审查核验决定。经审查核验满足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才可以施工。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需要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对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核查验资料;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需要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核查验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需要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资料,向对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满足受理条件的申请需要即时受理;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需要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资料或者不能受理的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需要自受理那天起20日内作出审核查验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能批准的,需要书面说明理由。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见附件)。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获取《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对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按照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获取《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可以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需要提交本周期相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标,需要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需要自收到变更申请那天起20日内做出审核查验决定。未经批准不可以变更。

  第十八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信息: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申请校验或者未经同意私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标;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满足有关要求,且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1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第四章 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需要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三)组织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

  (四)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记录本机构出现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需要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要求:

  (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改替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需要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才可以启用;

  (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一年至少进行1次状态检测;

  (三)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有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需要满足相关标准与要求。

  不合格或国家相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可以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需要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满足相关规定或者标准。

  放射性同位素不可以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需要采用有效的防泄漏等多项措施,并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需要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了解,账物符合,记录资料完整。

  第二十二条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需要根据相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这个时间段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需要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循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第二十五条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病人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需要遵循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标,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病人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断检查前需要对不一样检查方式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取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开展检查需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可以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因素使受检者接受没有必要要的重复照射;

  (二)不可以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见检查项目;

  (三)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不是怀孕;非特殊需,对受孕后8至15周的育龄妇女,不可以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四)需要尽可能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五)开展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需要不允许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病人病情需其他人员陪检时,需要对陪检者采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的,需要经过充分论证,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采用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在对病人开展放射治疗前,需要进行影像学、病理学及其他有关检查,严格掌握并熟悉放射治疗的适应证。对确需进行放射治疗的,需要制定科学的治疗计划,并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要求开展:

  (一)对体外远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进入治疗室前,应第一检查操作控制台的源位显示,确认放射线束或放射源处于关闭位时,才可以进入;

  (二)对近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需要使用专用工具拿取放射源,不可以空手操作;对接受敷贴治疗的病人采用安全护理,防止放射源被病人带走或丢失;

  (三)在开展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疗时,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随时清点所使用的放射性籽粒,防止在操作途中丢失;放射性籽粒植入后,一定要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确认植入部位和放射性籽粒的数量;

  (四)治疗途中,治疗现场至少应有2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并密切注视治疗装置的显示及患者情况,及时处理治疗中产生的问题;严禁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治疗场所;

  (五)放射诊疗工作人员需要严格根据放射治疗操作规范、规程开展照射;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更改治疗计划;

  (六)放射诊疗工作人员需要验证治疗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偏离计划情况时,需要及时采用补救措施并向本科室负责人或者本机构负责医疗质量控制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需要遵循对应的操作规范、规程,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体、设备、工作场所和环境;根据相关标准的相关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病人进行控制,不要其他病人和公众受到超越允许水平的照射。

  第三十条 核医学诊疗出现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病人的放射性排出物需要独自收集,与其他废物、废液分开存放,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需要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出现放射事件后需要马上采用有效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出现下方罗列出来的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认真记录,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

  (一)诊断放射性药物实质上用量偏离处方剂量百分之50以上的;

  (二)放射治疗实质上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都的;

  (三)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

  (四)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

  (五)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导致的其他放射事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需要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需要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涵盖: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形;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现在的具体情况。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需要予以配合,认真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可以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开展检查、检测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检查时,需要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需要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获取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未经批准未经同意私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过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第三十九 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对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核查验、竣工验收相关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相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没有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自己的防护安全用品的;

  (三)没有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没有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出现放射事件并导致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出现放射事件未马上采用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没有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不满足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放射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中下方罗列出来的用语的含义:

  放射治疗:是指利用电离辐射的生物效应治疗肿瘤等疾病的技术。

  核医学:是指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诊断或治疗疾病或进行医学研究的技术。

  介入放射学:是指在医学影像系统监视引导下,经皮针穿刺或引入导管做抽吸注射、引流或对管腔、血管等做成型、灌注、栓塞等,以诊断与治疗疾病的技术。

  X射线影像诊断:是指利用X射线的穿透等性质获取人体内器官与组织的影像信息以诊断疾病的技术。

  第四十四条 已开展放射诊疗项目标医疗机构需要于 9月1日前根据本办法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并重新核定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 3月1日起施行。 10月23日公布的《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设计服役期届满,或者处置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已达到该设施的设计容量,或者所在地区的地质构造或者水文地质等条件出现重要变化致使处置设施不适宜继续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需要依法办理关闭手续,并在划定的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关闭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的,处置单位需要编制处置设施安全监护计划,报环境保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依法关闭后,处置单位需要根据经批准的安全监护计划,对关闭后的处置设施进行安全监护。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因破产、吊销许可证等因素终止的,处置设施关闭和安全监护所需费用由提供财务担保的单位担负。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是一部部门规章,其制定目标为了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病人和公众的健康权益。 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

按照 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更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时间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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