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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经济法基础》每日攻克一考点: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时间:2018-07-29 16:32来源:网络整理考试资料 作者:华宇课件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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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以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1.一般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或者以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但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2.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3.土地、房屋典当、继承、分拆(分割)、抵押以及出租等行为,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4.公司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5.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三)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契税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2.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并实行3%~5%的幅度税率。  
3.计税依据
(1)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不含增值税的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以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①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②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提示】
此处的“交换”是指以房换房、以地换地、房地互换,如果是以房(地)抵债、以房(地)换货,应视同房屋(土地)买卖缴纳契税。
(3)补交契税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转让方)应补交契税,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
(4)核定计税依据
①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②对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无正当理由的,或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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