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税率
(一)基本税率
纳税人
税收管辖权
征税对象
税率
居民企业
居民管辖权,就其世界范围所得征税。
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在华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基本税率25%
非居民企业
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取得所得与设立机构场所有联系的
地域管辖权,仅就其来自我国境内的所得征税。
取得所得与设立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来源于我国的所得
低税率20%(实际减按10%的税率征收)
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二)优惠税率
种类
税率
适用范围
优惠税率
减按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条件:
(1)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型超微利企业
自2015年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减按15%
1、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1.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内,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减按10%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真题:2014年单选】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鼓励类产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应占到其收入总额的()以上。
A.50%
B.60%
C.70%
D.80%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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