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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合伙企业解散、清算1

时间:2019-04-12 23:35来源:考试资料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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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解散、清算1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知识点】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1 (一)合伙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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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解散、清算1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知识点】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1

(一)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了解)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规则(了解)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1.清算人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1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算人的义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3.债权保护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4.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5.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普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亏损分担规则进行分配。

6.清算报告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三)合伙企业注销后的债务承担(了解)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提示】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由华宇教务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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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华宇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华宇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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