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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合伙企业解散、清算2

时间:2019-04-26 10:13来源:网络整理考试资料 作者:华宇课件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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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解散、清算2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知识点】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2 六、法律责任(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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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解散、清算2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知识点】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2

六、法律责任(掌握)

(一)主要法律责任

1.采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法律责任

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标明合伙企业名称字样的法律责任

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业、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

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职务侵占、非法侵占的法律责任

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擅自处理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执行事务的法律责任

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非执行事务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的法律责任

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擅自从事竞争业务或与合伙企业交易的法律责任

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合伙人的违约责任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9.清算人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

清算人未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人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

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1.其他

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由华宇教务提供)

今天的证券市场基本法律知识点已经更新,小伙伴们快来学习吧!

(本文是华宇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华宇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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