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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13_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

时间:2019-08-22 10:17来源:网络整理考试资料 作者:华宇考试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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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13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知识点】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13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13 七、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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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13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知识点】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13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13

七、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

(一)信息、材料的报送

证券公司的信息报送分为两类:

1、定期报送,即证券公司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及要求主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信息、资料;报送的内容包括年度、月度报告以及临时报告。

(1)年度、月度报告的内容

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月度报告。

(2)临时报告的内容

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指标或者客户资产安全的重大事件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临时报告。临时报告中,应当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拟采取的相应措施。

(3)报告的处理

对证券公司报送的年度报告、月度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审核,并制作审核报告。审核人员应当在审核报告上签字。审核中发现问题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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