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管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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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二章-证券经营机构管理规范
【知识点】从业人员管理
从业人员管理3
(五)违反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1、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在两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2、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证书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的,由证券业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3、机构办理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由证券业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证券业协会对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4、机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的,由证券业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5、从业人员拒绝协会调查、检查的,或者所聘用机构拒绝配合调查的,由证券业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给予从业人员暂停执业3个月至12个月,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的处罚;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6、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违反《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被证券业协会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证券业协会可在3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7、证券业协会工作人员不按《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证券业协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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