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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纪律内容,公安廉洁自律守则心得体会

时间:2023-02-05来源:华宇网校作者:证券从业资格视频 证券从业网课视频
廉洁纪律内容

廉洁纪律内容?

1、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2、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3、廉洁修身,自觉提高思想道德境界。

4、廉洁齐家,自觉带头培养良好家风。

从严治党是一个永恒的课题,党要管党丝毫不可以松懈,从严治党一刻不可以放松。要坚持标本兼治,加大治本的工作力度,严格根据纪律和法律的尺度,把执法和执纪贯通起来。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深入逐步递次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赢得民心、夯实党的执政地位的根本举措,也是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创造政绩的根本所在。纪检工作培养正确的政绩观,一定要正确处理本位和全局的关系。

以自己为先锋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把管人管权管事结合起来,形成健全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促使其自觉接受党内和群众监督,坚决防止“灯下黑”。坚决以零容忍态度查处纪检系统内部违纪违法问题。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1、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2、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3、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4、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贡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1、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2、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3、廉洁修身,自觉提高思想道德境界。

4、廉洁齐家,自觉带头培养良好家风。

答: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1、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2、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3、廉洁修身,自觉提高思想道德境界。

4、廉洁齐家,自觉带头培养良好家风。

从严治党是一个永恒的课题,党要管党丝毫不可以松懈,从严治党一刻不可以放松。要坚持标本兼治,加大治本的工作力度,严格根据纪律和法律的尺度,把执法和执纪贯通起来。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深入逐步递次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赢得民心、夯实党的执政地位的根本举措,也是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创造政绩的根本所在。纪检工作培养正确的政绩观,一定要正确处理本位和全局的关系。

以自己为先锋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把管人管权管事结合起来,形成健全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促使其自觉接受党内和群众监督,坚决防止“灯下黑”。坚决以零容忍态度查处纪检系统内部违纪违法问题。

廉洁纪律的主要内容涵盖:

一、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1、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2、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3、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4、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贡献。

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1、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2、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3、廉洁修身,自觉提高思想道德境界。4、廉洁齐家,自觉带头培养良好家风。

1、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2、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3、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4、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贡献。

5、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一,不可以滥用职权,以自己是职权干违法乱纪之事,贪污腐败;

第二,不可以接受影响公务执行的吃请和请吃等,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要求;

第三,净化生活圈,坚持积极向上的生活情趣。

1、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2、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3、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4、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贡献。

5、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第一条不允许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还有其他与行使职权相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还有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具体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自不同的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并熟悉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证性住房。

第二条不允许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还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请任职,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有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一条不允许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还有其他与行使职权相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还有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具体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自不同的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并熟悉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证性住房。

第二条不允许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还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请任职,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有关的营利性活动。

一是不徇私情。

二是不弄权。

三是不贪不占,四是教育身边人自洁自律。

公安廉洁自律守则?

为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仔细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规范公安部机关工作人员的从政行为,现结合实质上,重申并制定请看下方具体内容规定:

一、不准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过问职责范围内不应该清楚的案件情况,采用各自不同的方法为案件当事人说情,干扰地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

二、不准默许或授意配偶、孩子及身边工作人员打着自己的旗号,通过干扰执法办案、插手行政审批、干预人事具体安排等手段谋取私利。

三、不准接受管理或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或个人、外商或私营企业主及其他与行使职权相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手机号码充值卡等,还有具体安排的旅游、度假、探亲等活动。

四、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孩子或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定居,索取或接受外商、私营企业主及其他与行使职权相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资助。

五、不准为配偶、孩子及其所办企业与公安机关及公安机关的掩护性、保证性企业出现商品、劳务、债务担保等经济关系提供方便。

六、不准在赴非本地执行公务时接受超标准接待。要轻车简从,不可以要求地方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到机场、车站、码头迎送或派员到辖区交界处迎送,省级公安机关陪同人员不可以超越三人;要食宿从俭,住宿在地方公安机关内部招待所或当地政府指定的内部接待宾馆,用餐时间大多数情况下不可以超越30分钟,当地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陪餐不可以超越一次。

七、不准在各种会议上发放礼品、纪念品,具体安排旅游观光活动;各种会议实行自助餐,不宴请。

八、不准向下级公安机关或与行使职权相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借用车辆或车辆牌照,报销油料费、维修费。

九、不准向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他管理或服务对象拉赞助和接受捐赠,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利益。

违反以上规定,情节较轻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对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企业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全文?

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1、不准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决策、重

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具体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2、不准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

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3、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

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4、不准其他滥用职权,损害企业资产权益的行为。

8、不准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一类型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9、不准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还有以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10、不准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他委托理财名义,未

实质上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质上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11、不准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

及因企业行为受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已有或者私分;

12、不准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还有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13、不准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14、不准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15、不准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还有奢侈浪费行为。

33、不准弄虚作假,通过欺骗取得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16、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产生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17、不准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18、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0

廉洁自律准则第五条规定?

廉洁自律五条规定

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提出的廉洁自律五条规定:

(1)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等行为。

(2)落实领导干部配偶和孩子从业、投资入股、到国(境)外定居等规定和相关事项报告制度,严禁出现与公共利益冲突的行为。

(3)治理违规组织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建房、在风景名胜或公园区建房等问题;纠偏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发放住房补贴、多占住房、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置住房或以劣换优、以借为名占用住房等问题。

(4)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和操纵招商引资项目、资产重组项目,为自己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5)严禁领导干部相互请托,违反规定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在就业、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2023领导干部个人财产报告新规定?

(1)只要登记在自己、配偶、共同生活的孩子名下的房产,不管是不是实质上出资、实质上居住,不管是独自全部还是与他人共有或者替他人代为持有,全部都需要要填写。除租用外,一次性买断全部权或使用权的车库、车位、储藏间,全部都需要填写。

(2)未获取不动产权证、房屋全部权证但已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或网签备案的房产,在以出售、赠与、腾退、拆迁等方法处理房产途中暂时还没有完全办结产权变更手续的房产,需填写。

(3)房产面积应填写建筑面积,不可以按套内面积或使用面积填写。

(4)与他人共有的房产,应填写整套房产的建筑面积,不可以按所占份额折算后的面积填

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遵纪守规、廉洁从政,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涵盖: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下同);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基本上等同于县处级副职以上);

(三)中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上面说的范围中已退产生职、暂时还没有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需要报告下方罗列出来的自己婚姻和配偶、孩子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自己的婚姻情况;

(二)自己持有普通护照还有因私出国的情况;

(三)自己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省通行证还有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省的情况;

(四)孩子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孩子与港澳还有台湾省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孩子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

(七)配偶、孩子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请任职的高级职务,还有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孩子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本规定所称“孩子”,涵盖领导干部的婚生孩子、非婚生孩子、养孩子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孩子。

本规定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获取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时间居留许可。

第四条 领导干部需要报告下方罗列出来的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自己的工资及各种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自己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自己、配偶、共同生活的孩子为全部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含有独自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已登记的房产,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全部权证记载的为准,未登记的房产,面积以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为准);

(四)自己、配偶、共同生活的孩子投资或者以他方法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

(五)配偶、孩子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涵盖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还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的情况;

(六)自己、配偶、共同生活的孩子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

本规定所称“共同生活的孩子”是指领导干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孩子和由其抚养的不可以独立生活的成年孩子。

本规定所称“股票”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发行、交易或者转让的股票。所称“基金”是指在我们国内境内发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称“投资型保险”是指具有保证和投资双重功能的保险产品,涵盖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和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

第五条 领导干部需要于每一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自觉接受监督。

非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人员,拟提拔为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考察对象,或者拟列入第二条所列范围的后备干部人选,在拟提拔、拟列入时,需要报告个人相关事项。

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人员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需要一并报告个人相关事项。

第六条 年集中报告后,领导干部出现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需要在事后30日内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报告。因特殊因素不可以及时报告的,特殊因素消除后需要及时补报,并说明因素。

第七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相关事项,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对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阅签后,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阅签后,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职务变化而致使受理机构出现变化的,原受理机构需要在30日内将该领导干部的全部报告材料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八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途中,觉得有需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需要仔细研究,及时答复。

第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需要每一年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相关事项的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向同级党委(党组)和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第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探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相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相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相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相关事项的材料。

巡视机构在巡视工作这个时间段,按照工作需,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相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相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相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需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相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核。查核方法涵盖随机抽查和重点查核。

随机抽查每一年集中开展一次,根据百分之10的比例进行。

重点查核对象涵盖:

(一)拟提拔为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考察对象;

(二)拟列入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后备干部人选;

(三)拟进一步使用的人选;

(四)因涉及个人报告事项的举报需查核的;

(五)其他需查核的。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巡视机构、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时,根据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可以委托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相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核。

第十二条 查核发现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明显超越正常收入的,需要要求其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对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报告的;

(二)漏报、少报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查核发现有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问题的。

第十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需要把查核结果作为衡量领导干部是不是忠诚老实、清正廉洁的重要参考,运用到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干部工作中。对未经查核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干部,或者对查核发现的问题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处理的,需要追究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及其相关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地方党委组织部牵头建立领导干部个人相关事项报告查核联系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开展和协调工作。查核联系工作机制成员单位涵盖审判、检察、外交(外事)、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税务、工商、金融监管等单位。各成员单位担负有关信息查询职责,需要在官方要求的时间内,认真向组织部门提供查询结果。

第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和查核联系工作机制成员单位,需要严格遵循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设专人好好保存领导干部的个人相关事项报告和汇总综合、查核等材料。对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或者在查核工作中敷衍塞责、徇私舞弊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中央军委可以按照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质上,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按照本规定,结合实质上制定详细办法,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同意后开展。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 2月8日起施行。 5月26日印发的《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相关事项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新的相关规定强调,申报的财产范围需要涵盖动产和不动产、债权和债务;

申报的对象范围,既涵盖领导干部自己,也涵盖财产申报者的近亲属(父母、岳父母、妻子、孩子还有与他们的相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防止一部分官员通过转移非法财产给其父母、未成年孩子的方法来逃脱监控。

《廉政准则》共几章几条哪些规定?

《廉政准则》52个“不准”:

一、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还有其他与行使职权相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还有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具体安排

三、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自不同的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并熟悉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证性住房

七: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八: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九、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十、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十一、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还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十二、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请任职,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有关的营利性活动

十三、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十四、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十五、不准私存私放公款本项是有关私存私放公款行为的不允许性规定

十六、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十七、不准用公款参加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自不同的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十八、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十九、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二十、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证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二十一、不准采用不正当手段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十二、不准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二十三、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相关情况

二十四、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二十五、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二十六、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二十七、不准在工作改变、机构变化时,冲刺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二十八、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二十九、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孩子及其配偶、其他亲属还有身边工作人员

三十、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孩子及其配偶还有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孩子及其配偶还有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十一、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孩子及其配偶、其他亲属还有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三十二、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孩子及其配偶、其他亲属还有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三十三、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孩子及其配偶、其他亲属还有身边工作人员以自己名义谋取私利

三十四、不准为配偶、孩子及其配偶还有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当中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孩子及其配偶还有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三十五、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孩子及其配偶,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出现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请任职的高级职务

三十六、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孩子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登记注册登记后,到自己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出现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三十七、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越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越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有关费用

三十八、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十九、不准未经同意私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十、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改替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四十一、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法举行各种庆典活动

四十二、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四十三、不准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要项目投资还有其他重要经营活动等事项

四十四、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种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十五、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四十六、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四十七、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四十八、不准虚报工作业绩

四十九、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产生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五十、不准在社会保证、政策扶持、救灾救济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十一、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五十二、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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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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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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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注销名下全部证券账户? 注销证券账户有三种方法,一是可以直接去证券公司或者银行找工作人员帮忙办理注销业务; 二是直接联系客服电话号码完全就能够办理注销; 第三种是在电脑或者手机上注销证券账户完全就能够。...

    2023-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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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