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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新修订与新增的会计准则有哪些不同

时间:2022-10-14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高级会计实务
新会计准则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新会计准则从具体是什么时候启动开展?

1993年6月30日之前,我们国内会计制度分行业,分全部制制定。1993年7月1日起开展统一的会计基本准则,但然后一直保存了分行业会计制度。后面,财政部相继公布了多项会计准则。从90年代中期直到 ,我们国内会计工作中制度与准则并行。 新修定了企业会计基本准则,完善了详细会计准则至38项。1993年接轨, 趋同。会计准则每天都变得更完善。

新会计准则是指财政部在人民大会堂公布的一项规定,且于 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执行,其他企业鼓励执行。 值得特别要注意关注的是。新会计准则体系基本达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

财政部先后公布了6批共22项会计准则的征求意见稿,除开这点对现行的1997年至 这个时间段颁布的16项详细会计准则,也进行了全面的梳理、调整和修订,后在 初构建起一套企业会计准则的完善体系。

新修订与新增的会计准则有什么?

主要更改内容为:

(1)《存货》:

取消后进先出法,因素是IAS2在 的改进计划中已经取消了后进先出法,理由是成本流与实物流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完全一样。此次准则体系建设中,针对非原则性问题,尽量与IFRS保持完全一样。

(2)《借款费用》

针对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问题,允许为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的资产所借入的款项所出现的利息资本化,计入存货价值,而不可以再直接计入损益,其实就是常说的可资本化的资产不可以再限于使用针对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

(3) 投资准则。主要修订内容为调整投资的分类方法。调整后的投资分类为:

A、 交易性证券投资,类似于原先的短时间证券投资。期末按交易所市价计价(默认为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变化计入当期损益,而不可以再采取现行的单边调整的成本与市价孰低法。

l 持有到期投资,即原先的长时间债券投资,期限、面值、利率均固定,且持有期限较长,主要为债券。这种类型投资以历史成本计量,但如出现减值,则需计提减值准备。

B、权益性投资,即长时间股权投资。其成本法、权益法核算基本维持现状,这与IFRS仅在合并报表中使用权益法不一样,可称为“会计核算的权益法”,准则同时管到会计核算而不只是报表列报,IASB对这一也已认同。

(4) 固定资产准则。基本变化不大,主要变化是在确定净残值时,引入预估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概念。因为现在尚难直接借鉴和全面引进IFRS5《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经与IASB协调,要求改变固定资产净残值的确定方式。

(5) 生物资产准则。本准则主要规范农垦企业对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将生物资产划分为生产性、消耗性、公益性三类,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该准则的可操作性很强,其规定与农垦企业的现行会计实务也比较接近(另一项与有关企业的会计实务比较接近的是《石油天然气开采》准则)。该准则不引进公允价值计量,这里的部分因素是在调研时农林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反对。

(6) 资产减值准则。明确了若干项资产减值迹象,还有可收回金额为协议销售价格减去处置成本后的净额或者预估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两者中的非常高者。同时明确所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可以转回(这是考虑到现在借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操纵利润的问题很大。新会计准则体系与IFRS的本质性差异之一,对这一IASB表示,因美国准则也不允许减值准备转回,故此,他们将与美国方面协调此问题)。

(7)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该准则是一项新准则,用于规范土地、房产中针对用于投资(而不是自用)项目标处理。在会计报表中将单列“投资性房地产”项目,会计处理可以采取成本模式(与固定资产差异不大)或者公允价值模式,但以成本模式为主要。同时规定如有活跃市场,能确定公允价值并能可靠计量,也可采取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不计提折旧或者减值准备。财政部的观点也是谨严使用公允价值,但是在准则中不可以排除公允价值的使用,这与IAS40以公允价值为主要还是有差异的,但IASB也已表示认可。

(8) 职工薪酬准则。对应于IAS19,职工薪酬其实就是常说的企业付给职工的全部报酬,涵盖工资、福利、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其他社会保证性缴款、住房公积金等。该准则规范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政策基本比较接近。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后定稿可能会取消计提应付福利费的相关规定,而改成全部企业全部据实列支,职工福利类支出超越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限额的部分进行纳税调整。补充养老保险在准则中也有规定,现在已在深圳、上海等城市试运行企业年金。年金缴款可以交给信托管理人或者其他受托投资管理机构。年金在IFRS中有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两大类,这当中设定提存计划的处理基本与补充养老保险完全一样。设定受益计划在国内的法规中没有作规定,实务上国内现在也没有,故此,准则中对这一没有作规定。

(9) 债务重组准则。改变现行的“一刀切”将因为债权人让步而致使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而是恢复初债务重组准则的原状(但规定限制条件),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针对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财政部觉得,这个时候抵债物资虽然可能没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但是,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其公允价值,假设双方是非关联方,双方的协商作价也可以默认为公允价值。

(10) 所得税准则。该准则是新准则体系中开展难度大的准则之一。与现行的应付税款法相比,该准则的观念有重要变化,参照IAS12的相关规定,强调权责出现制原则和资产负债表观的观念,以利润总额为基础调整若干项目后求得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基础(按资产负债表观调整利润总额)。

(11) 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引入公允价值和评估作价。如没有活跃市场,则非关联的交易双方在无第三方干预的情况下协商作价,也可以默认为公允价值。

(12) 企业合并准则。本准则的影响很大。企业合并在法律形式上有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根据合并双方是不是处于同一控制下,分为处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现在在中国的企业合并中为大多数)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控股合依然不会取消法人资格,本质是股权投资,在投资准则中规范;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是本准则所规范的主要内容。现在中国的企业合并大多数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比如中央、地方国资委所控制的企业当中的合并,或者同一企业集团内两个或多个子公司的合并,这未必是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双方完全出于自愿的交易行为,合并对价也不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不代表公允价值,因为这个原因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以不要利润操纵。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涵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可以有双方的讨价还价是双方自愿交易的结果,因为这个原因有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并可确认购买商誉。商誉的减值问题在资产减值准则中独自予以规定,只减值不摊销。该准则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方式与IFRS3完全一样;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现在IFRS中目前还没有规定,因为这个原因该项规定不作为中国会计准则与IFRS当中的差异看待。

(13) 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与《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相比,该准则所依据的基本合并理论已出现变化,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为侧重实体理论。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以控制的存在为基础,更特别要注意关注本质性控制,母公司对全部能控制的子公司全部都需要纳入合并范围,而未必考虑股权比例。准则排除了比例合并方式,但要求业务与母公司差异很大的子公司也应纳入合并范围。全部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也应纳入合并范围。

(14) 每股收益准则。该准则为新制定的披露准则,不涉及确认和计量问题。重点是处理可转债、期权性质的认股权证等问题。该准则的制定背景是:继续沿用 证监会公布的第9号编报规则《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已不可以满足要求。本准则借鉴IAS33的相关规定,要求计算基本EPS和稀释EPS,且这里的稀释EPS概念不一样于证监会9号编报规则中的摊薄EPS,计算方式更科学化。同时,在利润表的后面直接披露EPS数值。

(15)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本准则基本维持现状,无重要变化。但与IAS24相比存在本质性差异。IAS24中已取消了“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不可以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这一豁免规定,但中国的国有企业,其性质不一样于西方,国有经济规模大,取消该豁免条款不具有可操作性。因为这个原因,对国有企业当中的关联方关系的确定延续现在的相关规定,即国有企业当中唯有当存在投资纽带或者其他本质性控制关系时才认定为存在关联方关系。IASB表示对中国国有企业当中的关联方关系问题将在IASB下次理事会会议上作专题研究,并且在资产减值准备转回、国有企业当中的关联方关系、捐赠与补助视作国家投资等现在中国会计准则与IFRS存在本质性差异的方面,还有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研究中期望得到中国的帮。

(16) 捐赠与补助准则。IFRS对政府补助和政府援助采取全面收益法,但中国带来一定不一样,准则规定对研发拨款等文件明确会计处理方式的,应该从其规定(比如将专项拨款视作国家投资,计入资本公积);没有特殊规定的才计入收益。这是中国会计准则与IFRS的第三项本质性差异。

(17) 金融工具准则。这些准则对金融企业的影响很大,比如将金融资产分为四大类。衍生金融工具全部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从表外移到表内反映。

企业会计准则有多少条2023?

会计准则共有49条。

  新会计准则有什么变化

  (一)“二合一”:将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在某些情况下,现行收入标准与施工合同标准当中的界限不够清晰,可能致使类似交易的收入确认方式不一样,以此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出现重要影响。新的收入标准要求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全部与客户签署的合同所出现的收入,并对在一定时期内还是在一定时间点确认收入提供了详细的详细指导,有助于更好地处理现在收入确认时间的问题,提升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二)收入确认判断标准改变: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

  现行的收入标准要求区分销售商品的收入和提供服务的收入,强调在将商品全部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者时确认销售商品的收入,这在实践中有的时候,很难判断。新的收入准则打破了商品和服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履行合同中的履行义务,也就是在客户获取有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以此更科学合理地反映企业的收入确认过程。

  (三)针对包含多重交易具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现行收入准则针对包含多重交易具体安排的合同仅提供了很有限的指引,详细反映在收入准则第十五条还有企业会计准则介绍中相关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规定。这些规定远远不可以满足现目前实务需。

  新收入准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具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启动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根据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独自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一步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对应的收入,有助于处理这种类型合同的收入确认问题。

  (四)针对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新的收入标准明确规定了某些特定交易(或事件)的收入确认和计量。比如,区分已确认的总收入和净收入、带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带有客户额外购买选项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和不退款的初始费用等。,这些规定将有助于更好地详细指导实质上操作,以此提升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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