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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事业单位改制文件,事业单位改革条例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

时间:2023-05-27 13:11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事业单位电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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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事业单位改制文件

国家 事业单位改制文件?

,国务院印发了《有关事业单位改革的若干意见》,也称“国十条”,这是用于详细指导事业单位改革的政策文件之一。下面是该文件的主要内容:

1. 事业单位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2. 改革的原则是“分类逐步递次推动、一步一步开展、长短结合、先试后行”,即按照不一样的行业和事业单位情况,分类逐步递次推动改革,一步一步开展改革措施,长短结合,采用试点先行等方法一步一步逐步递次推动改革。

3. 改革的重点是加强事业单位的经济核算管理、人员岗位设置、激励机制和社会监督等方面的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4. 改革的范围涵盖各级机关、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事业单位。

5. 改革的措施涵盖: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法人制度、改革编制和岗位管理、加强经济核算和财务管理、加强绩效考评和薪酬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内部管理体制和建立社会监督机制等。

6. 改革的开展是一步一步逐步递次推动的,各地要结合实质上情况,分阶段、分批次逐步递次推动改革。同时,在逐步递次推动改革途中要注重保证职工切身利益,注意稳定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则和程序和工作正常运转。

总结历次经验来说,《有关事业单位改革的若干意见》是为了逐步递次推动事业单位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而制定的重要政策文件。

1. 国家出台了《有关开展事业单位转制企业工作的意见》,明确表示将逐步递次推动事业单位改革。

2. 改革的因素主要是因为过去的事业单位独立自主、权力过大,很难管束,致使资源浪费和成本增多。

3. 改革内容主要涵盖将事业单位转为企业,达到企业化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化运作机制,提升效益和竞争力。

4. 详细步骤涵盖:确定改革方向和目标,建立转制领导小组,开展改革前期准备工作,制定转制开展方案,开展人员安置和资源配置工作,落实企业管理制度和市场化运作机制。

5. 经过改革,事业单位成为了市场主体,由政府主要,企业化管理,提升效益和竞争力,促进了经济的蓬勃发展和进步和社会的进步。

国家 颁布了一系列事业单位改制文件。这是因为当时的我们国内在改革开放的途中需对事业单位进行改制,以提升效率和服务质量。 的事业单位改制文件中,规定了事业单位的组织形式、管理制度、职工薪酬等方面的主要内容,并对原来的事业单位进行了细化分类。比如,将原来的科研单位、公共单位、文化单位、医疗卫生单位等分别进行了归类,并制定了对应的改制方案。除开这点该文件还明确了事业单位人员的托底政策和转岗安置政策,保证了职工的安置,让改制工作更顺利。

你好, ,国务院印发了《有关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公告》,文件中提到了事业单位改制的具体内容,主要涵盖以下几点:

1.事业单位改制需要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采用分类改制、整体改制、部分改制等不一样形式。

2.改制后的事业单位需要按照其性质和业务特点,确定一定程度上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法,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3.改制后的事业单位需要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保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4.改制后的事业单位需要合理调整编制和人员结构,一步一步建立灵活、高效、适应市场需的人员管理制度。

5.改制后的事业单位需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预算、资金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保证财务安全和管理规范。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有关在事业单位

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公告

国办发〔2023〕35号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事部《有关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开展科学教育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改变事业单位各种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们国内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蓬勃发展和进步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各个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真真切切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组织开展。要注意试行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及时研究处理,持续性总结经验,保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的顺利开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二年七月六日   

有关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

人事部

(二○○二年七月三日)

随着我们国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迫切要求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提高逐步递次推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升队伍整体素质、提高事业单位活力的重要措施。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简称人员聘用工作),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在针对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提出请看下方具体内容意见:

一、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开展范围

事业单位与职工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完全一样的基础上,通过签署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人员聘用制度主要涵盖公开招聘、签署聘用合同、定期考查、解聘辞聘等制度。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达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培养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完全一样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加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事业单位除根据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还有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一步一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取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根据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一步一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二、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

为了规范用人行为,防止用人上的随意性和不正之风,事业单位凡产生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试行公开招聘。

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根据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确定岗位的工资待遇;根据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通过公开招聘、考试或者考查的方式择优聘用工作人员。受聘人员需要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可以坚持正常工作;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一定要持有对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为了保证人员聘用工作的顺利平稳进行,聘用人员需要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可以突破核定的编制数目金额。

三、严格人员聘用的程序

为了保证人员聘用工作公平、公正,提升工作效率,聘用单位要成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严格人员聘用程序。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按照需也可请来相关专家参与。人员的聘用、考查、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一)发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查,按照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签署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自己愿意、考查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已结婚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可以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可以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织内部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面说的亲属关系的,也需要回避。

四、规范聘用合同的主要内容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一定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完全一样,可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早一点公告时限等条款。

聘用合同分为短时间、中长时间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大多数情况下签署3年以下的短时间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时间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按照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长不可以超越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完全一样,可以订立上面说的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 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够 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需要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署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长不可以超越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涵盖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可以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五、建立和完善考查制度

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考查;必要时,还可以增多聘期考查。考查一定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查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查工作实绩与考查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式。考查的主要内容需要与岗位的实质上需符合合。考查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聘用工作组织在群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查等次意见,报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考查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受聘人员年考查或者聘期考查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具体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需要对应改变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对应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一样意变更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六、规范解聘辞聘制度

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完全一样,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越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越20个工作日的;

(二)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未经同意私自出国或者出国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归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出现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导致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规则和程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可以正常进行的;

(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满足本岗位要求又不一样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聘用单位也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需要早一点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聘用单位具体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考查或者聘期考查不合格,又不一样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查仍不合格的。

受聘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还有现有医疗条件下很难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员已经在接受纪律审核查验暂时还没有作出结论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面说的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完全一样的,受聘人员需要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还是没有能与聘用单位协商完全一样的,就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在聘用合同中有约定的,根据合同的约定补偿。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聘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担负法律责任。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改变,需要遵循国家相关涉密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需要按照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质上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聘用单位具体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受聘人员年考查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查不合格,又不一样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查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自己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需要妥善安置人员;不可以安置受聘人员到对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需要根据上面说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受聘人员和刚才在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七、仔细做好人事争议的处理工作

为了保证人员聘用制度的开展,聘用合同订立后,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都需要严格遵循、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受聘人员需要遵循职业道德和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仔细负责地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聘用单位需要保证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保证受聘人员享受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需要享受的待遇。

为妥善处理人员聘用工作中产生的各自不同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维护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裁决人员聘用中的争议问题。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在公开招聘、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定期或者聘期考查、解聘辞聘、未聘安置等问题上出现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管束力。

八、积极稳妥地做好未聘人员安置工作

事业单位未聘人员的安置和管理是人员聘用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政策性强,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要将未聘人员尽可能安置在本单位或者当地本行业、本系统内,同时要探索各种安置办法。城市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跨行业、跨系统调剂安置。各地区、各个主管部门要制定真真切切可行的政策,为未聘人员创办经济实体或者进入企业提供优惠条件,引导鼓励未聘人员面向基层、农村和中小企业,使他们在新的领域发挥作用、施展才干。

九、加强对人员聘用工作的组织领导

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涉及各位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在工作中,要真真切切加强领导,坚持原则,防止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自己是职权干违法乱纪之事等行为的出现,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详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仔细做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组织开展工作。

要贯彻积极、稳妥的方针,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群众对改革的承受能力,不搞“一刀切”。要因地制宜、周密部署、缜密开展。在开展途中,一个方面要保证单位工作的正常运转,做到工作持续性档,国有资产不流失;另外一个方面,要做好深入详细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事业单位各位职工支持并积极参加这项改革,保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顺利开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事业单位改革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详细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需要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更改人事管理制度,需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按照职责任务和工作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需要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需要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核查验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出现岗位人选,需竞聘上岗的,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发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核查验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请任职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大多数情况下不小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够 ,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需要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越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越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考查不合格且不一样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考查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早一点30日书面公告,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早一点30日书面公告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那天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查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需要按照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查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查工作绩效。考查需要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查分为平日间考查、年考查和聘期考查。

  年考查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查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查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还有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需要按照不一样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需要根据所在单位的要求,参与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时间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要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要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奉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奉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这个时间段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需要事实了解、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合适、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没有再出现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公告自己。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管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涵盖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需要结合不一样行业事业单位特点,反映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质上奉献等原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需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与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满足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需要退休。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刚才在单位出现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自己的考查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按国家相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查、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回避:

  (一)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自己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和机关需要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规定规定给当事人导致名誉损害的,需要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导致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逐步递次推动事业单位改革发展,重塑事业单位职能体系,优化布局结构,完善制度机制,提升服务保证水平,促进经济社会优质发展,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改革发展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改革发展需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优化协同高效、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提升事业单位服务保证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公益服务和美好生活的需求。

第四条 事业单位改革发展需要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根据严控总量、统筹使用、有减有增、变动平衡、保证重点、服务发展的要求,提升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

事业单位改革裁员比例?

事业单位改革未必非要裁员,也不会有详细的裁员比例。一切要看该单位的详细情况及上级给予的编制数。假设已经人浮于事了,那就有可能要裁员,假设还有空缺岗,还会招聘增多人员。不可以一概而论。

本轮机构改革涉及事业单位吗?

新一轮机构改革主要涉及事业单位,目前事业单位改革势在必行,人员雍肿,部门设置不科学,拿工资不干事的人太多,民愤非常大,财政供给压力也大。

事业单位合并改革涉及到哪些方面?

事业单位合并后职能和人员完成整合后工作进入正轨就算是完成。事业单位的合并有两大内容,一是职能整合,原来两个单位一样职能整合在一起,不一样职能保留;

二是人员整合,有一样职能的站室合并,人员整合在一起。两项任务成功后,工作进入正轨,整合就算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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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