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详细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需要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更改人事管理制度,需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按照职责任务和工作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需要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需要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核查验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出现岗位人选,需竞聘上岗的,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发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核查验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请任职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大多数情况下不小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够 ,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需要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越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越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考查不合格且不一样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考查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早一点30日书面公告,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早一点30日书面公告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那天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查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需要按照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查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查工作绩效。考查需要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查分为平日间考查、年考查和聘期考查。
年考查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查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查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还有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需要按照不一样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需要根据所在单位的要求,参与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时间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要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要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奉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奉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这个时间段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需要事实了解、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合适、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没有再出现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公告自己。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管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涵盖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需要结合不一样行业事业单位特点,反映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质上奉献等原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需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与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满足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需要退休。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刚才在单位出现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自己的考查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按国家相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查、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回避:
(一)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自己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和机关需要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规定规定给当事人导致名誉损害的,需要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导致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业单位管理规定开展细则
总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详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开展,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需要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标,由国家机关举行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行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五条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需要依照规定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满足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需要核准登记。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未获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可以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相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依照规定和本细则,开展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事业单位需要接受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登记管理机关与登记管辖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详细指导下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拟定相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相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规定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违反规定和本细则的行为;
(四)详细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六)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
(七)提供相关社会服务。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登记管理职责:
(一)按照规定和本细则,拟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开展办法,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二)依法保护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相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违反规定和本细则的行为;
(四)详细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六)主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
事业单位管理规定开展细则
总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详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开展,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需要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标,由国家机关举行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行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五条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需要依照规定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满足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需要核准登记。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未获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可以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相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依照规定和本细则,开展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事业单位需要接受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登记管理机关与登记管辖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详细指导下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拟定相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相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规定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违反规定和本细则的行为;
(四)详细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六)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
(七)提供相关社会服务。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登记管理职责:
(一)按照规定和本细则,拟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开展办法,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二)依法保护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相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违反规定和本细则的行为;
(四)详细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六)主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
(七)提供相关社会服务。
第十二条 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需要履行的登记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规定和本细则规定。
第十三条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下方罗列出来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一)中央直属事业单位;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个主管部门举行的事业单位;
(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中央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行的事业单位;
(四)中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国有重点金融机构举行的事业单位;
(五)本条上面说的事业单位举行的事业单位;
(六)依照法律或者相关规定,需要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方罗列出来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事业单位;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机关各个主管部门举行的事业单位;
(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省级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行的事业单位;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举行的事业单位;
(五)本条上面说的事业单位举行的事业单位;
(六)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
(七)依照法律或者相关规定,需要由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规定和本细则规定。
第十六条 不一样层级单位联合举行的事业单位,由这当中层级高的单位举行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同一层级、不一样行政区域单位联合举行的事业单位,由其各自行政区域登记管理机关共同的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 地方登记管理机关不可以登记名称冠“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的事业单位。
第三章
登记事项与登记程序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涵盖: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名称是事业单位的文字符号是各事业单位当中相互区别并区别于其他组织的首先标志,需要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
(一)字号:表示该单位的所在地域,或者举行单位,或者独自字号的字样;
(二)所属行业:表示该单位业务属性、业务范围的字样,如数学研究、教育出版、妇幼保健等;
(三)机构形式:表示该单位属于某种机构形式的字样,如院、所、校、社、馆、台、站、中心等。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名称需要使用满足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事业单位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名称不可以使用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内容的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导致欺骗或者导致误解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不允许的。
第二十二条 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不可以与已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和注销登记没有三年的事业单位名称一样或者相近似。
第二十三条 除情况特殊外,一个事业单位使用一个名称。申请人申请登记多于一个名称,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核查验确认必要的可以核准登记,并在法人证书上将第一名称之外的名称以加括号的形式显示在第一名称后面。
第二十四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住所是事业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个事业单位只可以申请登记一个住所。
第二十六条 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住所地点位置需要是邮政可以送达的地点位置。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宗旨是指举行事业单位的主要目标,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是对事业单位可以开展的业务事项的界定。事业单位业务范围需要满足宗旨的要求,并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还有技术力量相适应。
事业单位需要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的业务事项,须获取相关部门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后,才可以申请登记;对已经获取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事业单位,核准登记的有关业务事项不可以超过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范围。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根据法定程序出现,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获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该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出现的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不可以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是指事业单位的收入渠道,涵盖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两类。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被核准登记时可用于担负民事责任的都财产的货币反映。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涵盖举行单位或者出资人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不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资产:
(一)代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和资源性资产;
(二)关系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证,不可以进入流通领域的资产;
(三)借贷款、合同预收款、合同应付款;
(四)职工福利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专用基金;
(五)规定了使用方向,不可以用于民事赔偿的他人资助的资产;
(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以用于民事赔偿的其他资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需要以人民币表示。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依次是申请、受理、审核查验、核准、发(缴)证章、公告信息。
(一)申请。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相关登记请求。
申请人需要认真在内容框中填写相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查验,作出受理或者不能受理的决定。
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需要即时作出不能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关机关申请。
登记申请不满足法定条件的,需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能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需要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满足法定形式的,需要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详细内容,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那天起即为受理。
登记申请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满足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根据本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都补正申请材料的,需要受理。
(三)审核查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查验申请人是不是满足规定的登记条件。
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需对申请材料的本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查验时,发现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要利益的,需要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登记管理机关需要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能登记的决定。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能登记决定的,需要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发(缴)证章。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缴)证章。
(六)公告信息。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相关事项予以公告信息。
第三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登记管理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还有需提交的`都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三)有稳定的场所;
(四)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五)宗旨和业务范围满足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六)可以独立担负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标,由国家机关举行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行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依法举行的营利性经营组织,一定要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相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第三条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需要依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需要具备法人条件。
第四条 事业单位需要遵循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详细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登记
第六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五)可以独立担负民事责任。
第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经费来源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自收到登记申请书那天起30日内依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查验,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能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能登记的,需要说明理由。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涵盖: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情形。
第九条 经登记的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刻制印章,申请开立银行帐户。事业单位需要将印章式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变更的,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那天起即获取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法审查核验或者登记,已经获取对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可以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分级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备案的事项,除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事项外,还需要涵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或者设立批准文件。
对备案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自收到备案文件那天起30日内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需要在审批机关详细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事业单位需要自清算结束那天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需要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备案或者变更名称、住故此,及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信息。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获取的合法收入,一定要用于满足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一定要满足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一定要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法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一定要执行国家相关财务、价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需要于每一年3月31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执行本规定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没有按照本规定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不根据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事业单位违反法律、其他法规的,由相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实行前已经成立的事业单位,需要自本规定实行那天起1年内依照本规定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那天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证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需要依法建立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保证职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国务院第652号令)于 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7月1日起施行。
共分为十章,涵盖总则、岗位设置、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聘用合同、考查和培训、奖励和处分、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人事争议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四十四条。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详细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第四条 事业单位需要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更改人事管理制度,需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是一部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规。按照该规定,各级事业单位需要建立健全人事制度,明确岗位职责、人员编制、薪酬待遇、考查评价、职务晋升、奖惩制度等方面的主要内容,保证人事管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除开这点该规定还规定了人事管理工作的程序和权力划分,加强了对人员招收录取、使用、培训、离退休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和监督。因为这个原因,该规定针对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起着重要的详细指导和规范作用。应该拿出来说一下的是,该规定于 7月1日起开展后,也对以往的人事管理做了一部分调整和完善,例如对职称、职务任免、考查等方面做了进一步细化和加强,为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和管理提供了更为全面和有效的保证。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 5月23日公布并自 1月1日起施行的法规,共分十章六十四条。主要规定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组织体制、工作内容、管理程序、聘用员工、考查评价、薪酬福利等方面的主要内容。主要涵盖以下哪些方面: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体制和职责;
2.招聘、选拔和录用人员的程序和条件;
3.事业单位内部调配员工、晋升和解聘的相关规定;
4.员工的职业培训和进修;
5.员工的考查评估与奖惩办法;
6.员工的薪资制度和福利待遇;
7.其他有关规定。
这份法规的出台针对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促进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全文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查暂行规定
(1995年12月14日人核培发〔1995〕153号发布 自发布那天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升政治业务素质,仔细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请任职、奖惩、培训、辞退还有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查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考查的范围涵盖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第二章考查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考查的主要内容涵盖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查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查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查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地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升、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查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循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查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获取成果的水平还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考查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详细标准在政府人事部门与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详细指导下由各个相关机构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查标准应明确详细,不一样专业和不一样职务、不一样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一样的要求。
第六条考查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考查中很难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七条职员考查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可以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很低,组织纪律较差,很难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可以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导致严重失误。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考查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升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很强或提升较快,可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很低,组织纪律较差,很难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可以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导致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九条工人考查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循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保证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循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可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组织纪律较差,很难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可以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导致严重失误;或小看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出现严重事故。
第十条年考查要严格坚持标准,满足实质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数量,大多数情况下掌握并熟悉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人员数量的百分之十。多不能超出百分之十五。
第三章考查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查,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日间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考查要注重实效,简单方便易行,宜于操作。
第十二条考查由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必要时,事业单位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或相关机构负责人负责考查。
第十三条考查分为平日间考查和年考查。平日间考查随时进行,由被考查人按照工作任务定期记实,主管领导负责核查。年考查大多数情况下每一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年考查以平日间考查为基础。
第十四条年考查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查人个人总结、述职。
(二)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平日间考查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查等次意见。
(三)考查组织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查意见,进行核验。
(四)事业单位负责人确定考查等次。
(五)将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公告被考查人。
考查事业单位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年考查参照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由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开展。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考查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查结果公告那天起十日内向考查组织申请复核,考查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公告自己。这当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年考查工作结束后,考查结果存入自己档案。
第四章考查结果的使用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考查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办理。
(一)根据相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
(二)职员连续三年考查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年考查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
(四)工人连续两年考查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聘请任职技师的优先资格。
第十九条年考查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一)当年考查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年终奖金,并予以批评教育。
(二)连续两年考查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不一样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三)连续两年考查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具体安排或重新具体安排后年考查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对年考查实行告诫的人员,暂不兑现考查结果,待告诫期满,依据所定等次办理。
第二十一条考查结果的使用,应与事业单位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
第五章考查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在年考查时设立很设性的考查委员会或考查小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年考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考查组织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机构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代表组成。
考查组织的平日事务由本单位人事机构担负。
第二十四条考查组织的职责是:
(一)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年考查开展办法;
(二)组织、详细指导、监督本单位年考查工作;
(三)审查核验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查评语还有提出的考查等次意见;
(四)审查核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查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主管领导人、考查委员会或考查小组成员,一定要按规定要求,从客观实际出发地进行考查。对考查途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定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建立事业单位年考查工作审查核验备案制度。审查核验备案的方式是:年考查基本结束时,各个相关机构将考查工作总结报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进行核验。
第二十七条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详细指导事业单位年考查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那天起施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详细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需要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更改人事管理制度,需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按照职责任务和工作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需要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需要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核查验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出现岗位人选,需竞聘上岗的,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发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核查验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请任职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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