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分离原则。让道路上不一样种类、不一样流向的交通流在时间、空间上分离,不要出现交通冲突。
(2)削减交通总量原则。通过交通管理措施来限制一些车种上路行驶,以此削减交通总量,使旅行时间、行驶距离短。
(3)交通连续原则。保证相当大一部分人的交通活动在时间、空间、交通方法上不会出现间断。
(4)交通量均分原则。合理地使用现有道路,科学地调节、疏导,使路网各处交通负荷均匀。
(5)优先原则。指按汽车流向优先和按汽车种类优先。
(6)置右原则。按从左至右,交通流速度依次降低的原则具体安排车道。
交通管理的方式主要有3类。
一是采用工程技术管理措施,如设置标线和交通标志,设计交通自动控制系统,规划专用车行道、单向车行道,选用安全设施等;
二是制定、执行交通法规,建立车辆监理机构,进行法制管理;
三是广泛开展教育与培训。
说明:因为每个省份城市交通情况不一样,故公共交通管理办法也许有区别。
公共交通站点,要按照道路条件和方便集散、转乘的情况设置。市区站点距离大多数情况下在五百米左右,郊区应根据沿线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集镇的分布,合理设置。市区起点站和乘车人员数量有点多的集散站点,可设候车亭、廊和护栏,郊区起终点站可设候车室。起终点站的设施,规格要统一,线路站牌要有明显标志,标明全线站点、行车方向、本站站名和首后的班车时间。公共交通车辆要有线路牌和腰牌。出租汽车要有出租标志。
乘客乘车要主动维护乘车规则和程序并须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乘坐汽车时须在站台或者靠近站牌的人行道上按顺序排队依次上车,先下后上,不可以翻越栅栏抢上抢下,对老、幼、病、残、孕和抱小孩乘客应给予优先上车、让座的照顾。
(二)提倡文明乘车,不准拦车、扒车、挂车、追车、爬窗强行搭车、抛物打车;不准辱骂殴打司机、售票员;车辆中途故障、出现事故或火灾停驶时,要听从司机、售票员的指挥,不准未经同意私自开门强行上下;到达终点时,一定要都下车,不准乘回头车。
(三)注意安全乘车,车箱内不允许编织衣物;头部和手臂不准伸出车外;严禁带上易燃、易爆、有毒、腐烂物品及其它危险品乘车;乘客带上易碎物品,需要妥善包扎管理,不可以有碍其它乘客,物品损坏,由带上者自行负责。
(四)要爱护车辆设备,不准脚踏座席,不准占据和在座席上放置物品或躺卧。
(五)保持车箱卫生,不准吸烟、吐痰、乱扔瓜果皮核和纸屑等杂物。不准向车外抛物。
(六)赤脯者、衣服严重油污者、醉酒者、没有人护送的精神病病人和没有人带着的学龄前儿童不可以乘车。
(七)不准在车内大声喧哗、打闹、斗殴、播放录象。
(八)行车中不准与司机谈话,非本车司机不准在驾驶室乘坐、上下。
(九)乘客在车内拾得钱款、物品,应交售票或调度室,不可以自行处理。乘客在车内失落物品,可以向车辆调度室或司、售人员查询认领。
(十)乘客当中在车上出现争吵,售票员应予劝阻,致使伤害或乘客被盗等问题,应由乘客自己负责。
(十一)车上出现重要案件或其他紧急事情时,司、售人员可以决定将车越站直接开到公安司法部门、调度站或能处理问题的地方,乘客应积极支持,并主动帮助维持规则和程序。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保证公众出行需和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服务、管理、监督检查等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车、电车车辆及其客运服务设施,根据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是指保证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枢纽站、首末站、站务用房、候车亭(廊)、站台、站牌还有公交加油(气)站、电动公交车充电设施等有关设施。
第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的蓬勃发展和进步,需要遵守政府主要、优先发展、统筹规划、积极扶持、方便群众的原则,倡导公众绿色出行。
第五条 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建设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专用道、优先通行信号系统设置等城市公共交通通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车辆和设施装备等方面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
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专用道的规划和建设,一步一步建立完善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专用道互联网。
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鼓励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的应用,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建设,逐步递次推动物联网、大数据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移动网络等先进技术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安全和管理方面的应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城市整体规划、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开展。
经批准的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需要根据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在编制控制性具体规划时,需要听取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的意见,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明确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用地范围、功能布局和控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占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依据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结合城市发展和社会公众出行需求,科学论证,适时开辟或者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
开辟或者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需要征求公安部门和沿线居民意见,并向社会公告信息。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开发和改造项目,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需配套建设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且具备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国土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故将他纳入土地招拍挂条件。
第十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优先具体安排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优先保证制度,将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枢纽站、首末站、保养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采用划拨的方法供应。
第十四条 火车站、飞机场、长途汽车站等交通枢纽还有大型公共场所规划建设时需要规划建设城市公共交通设施,配套建设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需要和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城乡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在审批上面说的工程项目标规划设计方案时,对配套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规划设计,需要征求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公安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 满足条件的区域需要规划建设换乘枢纽和重要交通节点,统筹协调各自不同的公共交通方法,加强与步行、自行车出行等方法的衔接。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城市道路除外)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在不改变其用途和影响其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开展土地综合开发。涉及变更土地用途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综合开发的收益用于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和补上来运营亏损。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由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详细指导运营管理;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交通设
总结历次经验来说,唯有改变有车族的用车习惯,让他们自觉地减少开车时间,更多的选择公共交通出行,这才是处理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的根本所在。
详细方式:
一、提升交通供给的有效性,提升运输能力
我们经过 不少年的建设,慢慢的建了一个巨大的交通基础设施系统,人口的急剧增多,但是,它的运输能力却很有限,有效性不够,需提高。主要是提升交通需求的合理性减少交通需求。城镇化的大规模发展,出现了不少非有效性的交通需求,需一定的遏制。
二、通过交通系统来引导城市开发
未来城市开发一定要在城市形态、土地开发的有关政策还有交通模式来减少交通需求。交通拥堵已经出现的情况下,则是通过智能化的交通管理来缓解交通拥堵,使交通适需要今城市的状态。
目录
第1章 城市交通管理概论
1.1 城市与城市交通系统
1.2 城市交通管理
附录:我们国内古代交通管理拾贝
参考文献
第2章 城市道路交通流基础知识
2.1 道路交通流的基本参数
2.2 城市道路交通流调查
2.3 城市道路交通流特性
2.4 城市交通流检测技术
2.5 城市交通管理评价指标
附录:畅通工程评价指标体系(2023版)
参考文献
第3章 交通仿真技术
3.1 解读
3.2 交通系统仿真分类
3.3 交通仿真基本模型
3.4 交通仿真应用
3.5 微观仿真软件
3.6 交通仿真软件进展
附录:交通分析工具分类
参考文献
第4章 交通信号控制
4.1 交通信号控制的设计依据
4.2 交通信号控制分类
4.3 交通信号相位及控制参数的确定
4.4 信号控制应用
4.5 匝道控制
4.6 公交优先信号控制
附录:ATC简介
参考文献
第5章 城市交通信号控制系统
5.1 城市交通信号控制系统的概念与分类
5.2定时式离线优化系统TRANSYT
5.3 SCOOT系统
5.4 SCATS系统
5.5 SPOT/UToPIA系统
5.6 VS-PLUS
5.7 MOVA
5.8 SMART NETS/TUC
5.9 其他一部分信号控制系统
5.10 信号控制系统的蓬勃发展和进步方向
附录:NTCIP中相关信号控制内容的讲解
参考文献
第6章 城市道路交通组织管理
6.1 解读
6.2 中观交通组织
6.3 特定状况的交通组织
6.4 管理车道
6.5 综合交通过道管理
6.6 道路工作区交通组织
6.7 出通道入口管理
附录:Generic过道简介
参考文献
第7章 交通安全管理
7.1 解读
7.2 道路交通系统安全分析
7.3 道路交通系统安全评价
7.4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7.5 各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附录:《世界预防道路交通伤害报告》节选
参考文献
第8章 交通事件管理
8.1 解读
8.2 交通紧急事件管理的构成
8.3 交通事件管理开发框架
8.4 信息共享
8.5 交通事件管理系统
附录:交通事件管理方案选择的影响原因
参考文献
第9章 智能交通管理系统
9.1 解读
……
第10章 交通拥挤管理
第11章 交通需求管理
第12章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经济学手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道路交通规则和程序管理,纠偏和查处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时,一定要运用一定程度上、合理的措施和方式。道路交通规则和程序管理的方式是
国家执行管理职能、达到管理任务时的手段和途径。其手段或途径使用得当,就
可以妥善、合理地处理好各自不同的 珍珠岩制砂机交通矛盾,提升交通规则和程序管理的效能。道路交
通规则和程序管理的方式是各种多样的,主要涵盖法律方式、教育方式、行政管理方
法、经济管理方式、系统信息控制方式和现代科学技术方式六种。
(一)法律方式
法律规范是由反击式破碎机国家制定并认可的,交通法律、法规也一样,它集中反映了社
会各组织及成员的交通权利与义务,决计划于经济与社会发展对道路交通的需求。
与法律同样,交通法律、法规也具有概括性、强制性、稳定性和预测性等特
点,由国家职能机关的强制力来保证开展。法律方式假设运用得好,则可以促使
整个道路交通系统更安全、畅通。
法律方式在道路交通规则和程序管理中所起的作用是巨大的,它可以使道路保持必
要的交通规则和程序,可以调节道路系统中各原因的关系,还可以促进道路交通规则和程序管
理系统的稳步发展。故此法律方式地运用针对道路交通规则和程序管理水平的高低是
至关重要的。
在运用法律方式的同时,也一定要注意法律规范问题。交通警察要擅长于运用手
中的法定权力,保护群众,打击违法分子和肇事分子。道路交通问题涉及面广,
因为这个原因要让交通法律深入人心,使每个人都可以自觉地遵循交通安全法。一个方面,我
们应加强交通法律、法规制度的健全;另外一个方面,还一定要广泛开展交通管理宣传
教育,努力提升各位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二)教育方式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道路交通规则和程序管理的基本手段之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在纠偏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假设珍珠岩制砂机不采取教育的方式,就起不到积极的
效果.还不可以使交通法规深入人心,也不可以让交通参加者在以后的交通活动中
自觉地遵循交通法规。
道路交通规则和程序管理的教育方式不仅具有大多数情况下教育的特点,而且,对辊式破碎机还有着法制教
育的特殊性,其特殊性就在于它可以运用国家政权职能和警察强制力来促使受教
育者转变法制观念,端正交通行为。
道路交通规则和程序冲击式制砂机管理教育方式地运用是各种多样的
会组织教育和管理过程教育三种途径。
(三)行政管理方式
主要有社会宣传教育
行政管理方式,主要是指圆锥破碎机依靠行政机构的职能,通过强制性的行政命令直接
对管理对象出现影响。根据行政系统来进行管理的方式,具有强制性、权威性、
稳定性和详细性等特点。
行政管理方式在道路交通规则和程序管理中的作用,主要决计划于复合破碎机行政职能,它要依
靠行政组织.根据行政管理的方法来进行管理。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规则和程序,保证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还有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方罗列出来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是指各自不同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还有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相关活动的人员,都一定要遵循本规定。
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还有其他组织,需要常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循本规定。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人都拥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一定要遵循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车辆、行人一定要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需要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碰见本规定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一定要在保证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本规定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开展。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九条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第十条指挥灯信号: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
(四)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
(五)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保证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时,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前两款规定亦适用于列队行走和赶、骑牲畜的人员。
第十一条车道灯信号: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亮时,本车道不准车辆通行。
第十二条人行横道灯信号: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第十三条交通指挥棒信号:
(一)直行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右平伸,然后向左曲臂放下,准许左右两方直行的车辆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二)左转弯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前平伸,准许左方的左转弯和直行的车辆通行;左臂同时向右前方摆动时,准许车辆左小转弯;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三)停止信号:右手持棒曲臂向上直伸,不准车辆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可以继续通行。
第十四条手势信号:
(一)直行信号:右臂(左臂)向右(向左)平伸,手掌向前,准许左右两方直行的车辆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二)左转弯信号:右臂向前平伸,手掌向前,准许左方的左转弯和直行的车辆通行;左臂同时向右前方摆动时,准许车辆左小转弯;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三)停止信号:左臂向上直伸,手掌向前,不准前方车辆通行;右臂同时向左前方摆动时,车辆须靠边停车。
第十五条车辆、行人一定要遵循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车辆和行人遇有灯光信号、交通标志或交通标线与交通警察的指挥不完全一样时,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三章车辆
第十七条车辆一定要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
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号牌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
第十八条机动车在没有领取正式号牌、行驶证之前,需移动或试车时,一定要申领移动证、临时号牌或试车号牌,按规定行驶。
第十九条机动车一定要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一定要保持齐全有效。
自行车和三轮车及残疾人专用车的车闸、车铃、反射器还有畜力车的制动装置,一定要保带上有效。
自行车、三轮车不准安装机械动力装置。
第二十条机动车一定要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没有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
第二十一条汽车、拖拉机拖带挂车时,只准拖带一辆。挂车的载质量不准超越汽车的载质量。连接装置一定要牢固,防护网和挂车的制动器、标杆、标杆灯、制动灯、转向灯、尾灯,一定要齐全有效。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的转向器、灯光装置失效时,不准被牵引;出现其他故障需被牵引时,一定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须由正式驾驶员操作,依然不会准载人或拖带挂车;
(二)宽度不准大于牵引车;
(三)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与牵引车须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制动器失效的,须用硬连接牵引装置。
第二十三条起重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准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的噪声和排放的有害气体,一定要满足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章车辆驾驶员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一定要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一定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驾驶车辆时,必须要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
(二)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
(三)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四)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合合的车辆;
(五)没有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六)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七)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八)不准驾驶不满足装载规定的车辆;
(九)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十)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须戴安全头盔;
(十一)车门、车厢没相关好时,不准行车;
(十二)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
(十三)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学习驾驶员和教练员,除遵循第二十六条规定外,还一定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学习驾驶员和教练员,分别持有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学习驾驶证和教练员证;
(二)在教练员随车详细指导下,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驶,车上不准乘坐与教练无关的人员。
学习驾驶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或者导致交通事故的,教练员应负一些或都责任。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实习驾驶员可以按考试车型独自驾驶车辆。但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须有正式驾驶员并坐,以监督详细指导。
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物品的车辆。
第二十九条驾驶非机动车,一定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醉酒的人不准驾驶;
(二)丧失正常驾驶能力的残疾人不准驾驶(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三)没有十六岁的人,不准在道路上赶畜力车;
(四)没有十二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
第五章车辆装载
第三十条机动车载物,一定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不准超越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
(二)装载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须封盖严密;
(三)大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越四米,宽度不准超过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过车身,后端不准超过车厢二米,超过部分不准触地;
(四)大型货运汽车挂车和大型拖拉机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越三米,宽度不准超过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过车厢,后端不准超过车厢一米;
(五)载质量在一千公斤以上的小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越二点五米,宽度不准超过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过车身,后端不准超过车厢一米;
(六)载质量不满一千公斤的小型货运汽车、小型拖拉机挂车、后三轮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越二米,宽度不准超过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过车厢,后端不准超过车厢五十厘米;
(七)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越一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过车把十五厘米,长度不准超过车身二十厘米;
(八)载物长度未超过车厢后栏板时,不准将栏板平放或放下;超过时,货物栏板不准遮挡号牌、转向灯、制动灯、尾灯。
第三十一条非机动车载物,在大、中城市市区或交通流量大的道路上,一定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越一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过车把十五厘米,长度前端不准超过车轮,后端不准超过车身三十厘米;
(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越二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过车身十厘米,长度前后共不准超过车身一米;
(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越二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过车身十厘米,长度前端不准超过车辕,后端不准超过车身一米。
第三十二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的物品,其体积超越规定时,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须悬挂明显标志。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载人,一定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一)不准超越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员数量;
(二)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但大型货运汽车在短途运输时,车厢内可以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一至五人,并须留有安全乘坐位置。载物高度超越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准乘人;
(三)货运汽车挂车、拖拉机挂车、半挂车、平板车、起重车、自动倾卸车、罐车不准载人。但拖拉机挂车和设有安全保险或乘车装置的半挂车、平板车、起重车、自动倾卸车,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准,可以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一至五人;
(四)货运汽车车厢内载人超越六人时,车辆和驾驶员须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准,方准行驶;
(五)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外,其他任何部位都不准载人;
(六)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不准附载不满十二岁的儿童。轻便摩托车不准载人。
第六章车辆行驶
第三十四条车辆一定要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分道行驶:
(一)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轻便摩托车在机动车道内靠右边行驶,非机动车、残疾人专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二)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靠右边行驶;
(三)在划分小型机动车道和大型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小型客车在小型机动车道行驶,其他机动车在大型机动车道行驶;
(四)大型机动车道的车辆,在不妨碍小型机动车道的车辆正常行驶时,可以借道超车;小型机动车道的车辆低速行驶或遇后车超越时,须改在大型机动车道行驶;
(五)在道路上划有超车道的,机动车超车时可以驶入超车道,超车后须驶回原车道。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遇道路宽阔、空闲、视线良好,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高时速规定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小型客车在设有中心双实线、中心分隔带、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隔设施的道路上,城市街道为七十公里,公路为八十公里;在其他道路上,城市街道为六十公里,公路为七十公里。
(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在设有中心双实线、中心分隔带、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隔设施的道路上,城市街道为六十公里,公路为七十公里;在其他道路上,城市街道为五十公里,公路为六十公里。
(三)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在城市街道为五十公里,公路为六十公里。
(四)铰接式客车、电车、载人的货运汽车、带挂车的汽车、后三轮摩托车在城市街道为四十公里,公路为五十公里。
(五)拖拉机、轻便摩托车为三十公里。
(六)电瓶车、小型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为十五公里。
但是,机动车遇有高于或低于上面说的规定的限速交通标志和路面文字标记时,高于上面说的规定的,准许按所示时速行驶;低于上面说的规定的,应按所示时速行驶。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时,高时速不准超越二十公里,拖拉机不准超越十五公里:
(一)通过胡同(里巷)、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隧道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风、雨、雪、雾天能见度在三十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喇叭、刮水器出现故障时;
(六)牵引出现故障的机动车时;
(七)进、出非机动车道时。
第三十七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一定要按照行驶速度、天气和路面情况,同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转向灯的使用:
(一)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靠路边停车时,须开右转向灯;
(二)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驶离停车地址位置或掉头时,须开左转向灯。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在夜间路灯照明良好或遇阴暗天气视线不清时,须开防眩目近光灯、示宽灯和尾灯;夜间没有路灯或路灯照明不良的,须将近光灯改用远光灯,但同向行驶的后车不准使用远光灯;雾天须开防雾灯。
第四十条机动车在非不允许鸣喇叭的区域和路段使用喇叭时,音量一定要控制在一百零五分贝以内,每一次按鸣不准超越半秒钟,连续按鸣不准超越三次。不准用喇叭唤人。
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须经公安机关核准,并只准在执行任务时按规定使用。
第四十一条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有交通信号放行行人通过时,一定要停车或减速让行;通过没有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须注意避让来往行人。
第四十二条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一定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机动车须在距路口一百至三十米的地方减速慢行,转弯的车辆须同时开转向灯,夜间须将远光灯改用近光灯;
(二)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须按行进方向分道行驶;
(三)遇放行信号时,须让先被放行的车辆行驶;
(四)向左转弯时,机动车须紧靠路口中心点小转弯;
(五)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已经在等候放行信号时,机动车须依次停车等候,非机动车在本车道内可以转弯的,可以通行;
(六)遇有行进方向的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准进入路口;
(七)遇有停止信号时,须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第四十三条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一定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依次让行:
(一)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
(二)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非公共汽车、电车让公共汽车、电车先行,同一类型车让右边没有来车的车先行;
(三)相对方向同一类型车相遇,左转弯的车让直行或右转弯的车先行;
(四)进入环形路口的车让已在路口内的车先行。
让行车辆须停车或减速辽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过。
第四十四条车辆通过铁路道口,一定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遇有道口栏杆(栏门)关闭、音响器发出报警、红灯亮时或看守人员示意停止行进时,须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距外股铁轨五米以外;
(二)通过没有人看守的道口时,须停车辽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过;
(三)遇有道口信号两个红灯交叉替换闪烁或红灯亮时,不准通过;白灯亮时,准许通过;红灯和白灯同时熄灭时,按前项规定通过;
(四)载运百吨以上大型设备构件时,须按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道口、时间通过。
第四十五条车辆行经渡口,一定要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指定地址位置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须低速慢行。
第四十六条车辆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一定要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驶中,供油系统出现故障时,不准人工直接供油;下陡坡时不准熄火或空档滑行。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行驶中出现故障不可以行驶时,须马上报告附近的交通警察,或自行将车移开;制动器、转向器、灯光等出现故障时,须修复后方准行驶。
故障车须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址位置,并须在车后身设警告标志或开危险信号灯,夜间还须开示宽灯、尾灯或设明显标志。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会车,一定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在没有划中心线的道路和窄路、窄桥,须减速靠右通过,并注意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安全。会车有困难时,有让路条件的一方让对方先行;
(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有障碍的一方让对方先行;
(三)在狭窄的坡路,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让下坡车先行;
(四)夜间在没有路灯或照明不良的道路上,须距对面来车一百五十米以外互闭远光灯,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不准持续使用远光灯。
前款(二)、(三)项的相关规定,也适用于非机动车。
第五十条机动车超车,一定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超车前,须开左转向灯、鸣喇叭(不允许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除外,夜间改用变换远近光灯),确认安全后,从被超车的左边超越,在同被超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二)被超车示意左转弯、掉头时,不准超车;
(三)在超车途中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不准超车;
(四)不准超越已经在超车的车辆;
(五)行经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漫水路、漫水桥或遇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准超车。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中,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一定要靠右让路,并开右转向灯,不准有意或恶意不让或加速行驶。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或容易出现危险的路段,不准掉头。
第五十三条机动车倒车时,须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和交通繁华路段,不准倒车。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驶入或驶出非机动车道,须注意避让非机动车;非机动车因受阻不可以正常行驶时,准许在受阻的路段内驶入机动车道,后面驶来的机动车须减速让行。
第五十五条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保证安全的原则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灯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一定要让行,不准穿插或超越。
遇有交通警察出示停车示意牌时,任何车辆一定要停车接受检查。
第五十六条洒水车、清扫车、道路维修车作业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的限制。
执行任务的邮政车辆,凭公安机关核发的通行证,可以不受不允许驶入和各自不同的不允许机动车通行标志的限制。
第五十七条履带式车辆,一定要在铺装路面上横穿或短距离行驶时,须经市政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并按公安机关指定时间、路线行驶。
货运机动车通过桥梁,其总质量超越桥梁的负荷量时,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自行车、三轮车的驾驶人一定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辽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二)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的行驶;
(三)通过陡坡、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途中车闸失效时,须下车推行。下车前须伸手上下摆动示意,不准妨碍后面车辆行驶;
(四)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
(五)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六)不准扶身并行、相互追逐或曲折竞驶;
(七)大中城市市区不准骑自行车带人,但针对带学龄前儿童,各地可自行规定;
(八)驾驶三轮车不准并行。
第五十九条畜力车的驾驶人一定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不准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
(二)不准驾车并行;
(三)不准在车上躺卧或离开车辆;
(四)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弯路、窄路、窄桥、陡坡、隧道或容易出现危险的路段,不准超车,赶二轮畜力车须下车牵引牲畜;
(五)夜间在没有路灯照明的道路上行驶时,一定要燃灯;
(六)停放时,须拉紧车闸,拴牢牲畜。
第六十条驾驶人力车,不准并行、滑行、连串或曲线行进。
第六十一条车辆停放,一定要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址位置,依次停放。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址位置任意停放。机动车停放时,须关闭电路,拉紧手制动器,锁好车门。
第六十二条车辆在停车场以外的其他地址位置临时停车,一定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右边停留,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妨碍交通时须快速驶离;
(二)车辆没有停稳前,不准开车门和上下人,开车门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三)在设有人行道护栏(绿篱)的路段、人行横道、施工地段(施工车辆除外)、障碍物对面,不准停车;
(四)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还有距离上面说的地址位置二十米以内的路段,不准停车;
(五)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站)门前还有距离上面说的地址位置三十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面说的设施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准停车;
(六)大型公共汽车、电车除情况特殊外,不准在站点以外的地址位置停车;
(七)机动车在夜间或遇风、雨、雪、雾天时,须开示宽灯、尾灯。
第七章行人和乘车人
第六十三条行人一定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二)横过车行道,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循信号的相关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注意车辆,不准追逐、猛跑。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
(三)不准穿越、倚坐人行道、车行道和铁路道口的护栏。
(四)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和抛物击车。
(五)学龄前儿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着。
(六)通过铁路道口,须遵循本规定第四十四条(一)(二)(三)项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列队通行道路时,每横列不准超越二人。儿童的队列须在人行道上行进,成年人的队列可以紧靠车行道右边行进。
列队横过车行道时,须从人行横道快速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长列队伍在必要时,可以暂时中断通过。
第六十五条乘车人一定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乘座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须在站台或指定地址位置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
(二)不准在车行道上招呼出租汽车;
(三)不准带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和长途汽车;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准跳车;
(五)乘座货运机动车时,不准站立,不准坐在车厢栏板上。
第八章道路
第六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准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市政、公路管理部门为维修道路,需占用、挖掘道路时,除平日维修、养护道路作业外,须与公安机关协商共同采用维护交通的措施后,再行施工;其他单位需挖掘道路时,须经市政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须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
第六十七条不准在道路上打场、晒粮、放牧、堆肥和倾倒废物。
第六十八条除公安机关外,其他部门不准在道路上设置检查站拦截、检查车辆。相关部门确需上路进行检查时,可派人参与公安机关的检查站进行工作。没有公安检查站的地区,相关部门如果确实需要要设置检查站时,一定要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六十九条开辟或调整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的行驶路线或车站,须事先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如妨碍交通时,须予改变或迁移。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种植的行道树、绿篱、花木,设置的广告牌、横跨道路的管线等,不准遮挡路灯、灯光信号、交通标志,不准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
第七十一条铁路道口的了望视距、宽度、平台长度和铁路道口两侧道路的坡度须满足需求,并设置道口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交通流量很大或重要的道口,须设专人看守。
第七十二条新建、改建大型建筑物和公共场所,须设置对应规模的停车场(库)。停车场(库)由城市规划部门审查核验,并商得公安机关同意后,方准施工。
第九章处罚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罚外,均按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罚外,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三)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驾驶证的。
第七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可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
(二)学习驾驶员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驶或者独自驾驶车辆的;
(三)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的;
(四)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出现故障不马上将车移开,导致交通严重堵塞的。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四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合合的车辆的;
(二)不按规定参与驾驶员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仍驾驶车辆的;
(三)用人工直接供油驾驶车辆的;
(四)驾车穿插、超越警车及其护卫车队的。
第七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90天以下驾驶证:
(一)逆向行驶的;
(二)驾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三)驾驶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四)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第七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驾驶后视镜、刮水器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二)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三)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强行转弯的;
(四)行经交叉路口、铁道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五)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的;
(六)不按规定申领和使用机动车临时号牌、试车号牌或移动证的;
(七)在禁行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第七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30天以下驾驶证:
(一)不按规定会车、倒车或掉头的;
(二)货运汽车不按规定载人的;
(三)实习驾驶员不按规定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或带挂车的汽车的;
(四)驾驶噪声和排放有害气体超越国家标准的车辆的;
(五)不按规定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的;
(六)不按规定驾驶履带式车辆的。
第八十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罚外,可以并处吊扣30天以下驾驶证:
(一)违反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的;
(二)违反车速或装载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或标志灯具的;
(四)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明令不允许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第八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不按规定安装车辆号牌的;
(二)不带上驾驶证、行驶证的;
(三)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驾驶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附载不满十二岁儿童的;
(五)驾车没相关好车门、车厢的;
(六)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的;
(七)驾车时吸烟、饮食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八)不按规定使用喇叭或喇叭音量超越标准的;
(九)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
第八十二条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违反本规定规定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八十三条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手续,挖掘街道或胡同路面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八十四条未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占用道路影响车辆通行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导致交通事故的处理规定,另外单独制定。
第八十六条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或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基本上等同于县一级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裁决。
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可以由交通警察队裁决。
第八十七条受罚款处罚的人当场未交罚款的,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暂扣驾驶证或行驶证;对非机动车驾驶员,可以暂扣车辆;对其他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交纳罚款的,可以按日增多罚款一元至五元。
受吊扣驾驶证处罚的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官方要求的时间交出驾驶证的,迟交一日增多吊扣期限五日。
公安机关或者交通警察收到罚款或吊扣的驾驶证后,需要场给被处罚人开具收据。
罚款都上交国库。
第八十八条交通警察一定要秉公执法,对违反本规定规定的人,应按照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一定程度上处罚;不可以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交通警察违反上面说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本规定制定开展办法。
第九十条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另外单独制定。
第九十一条上道路行驶的针对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查、核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行驶牌证等项工作,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农业(农机)部门负责,并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军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的检验、驾驶员考查及核发牌证,由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
第九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九十三条本规定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1955年发布的《城市交通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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