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全文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规定》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详细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培养正确导向,突出政治监督,从严查处违规用人问题和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严肃追究失职失察责任,促进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生态。
第三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从客观实际出发、依法依规,发扬民主、群众参加,分类施策、精准有效,防治并举、失责必究。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
中央组织部负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的宏观详细指导,地方党委组织部和垂直管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详细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还有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 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第六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不是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是否根据民主集中制和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第七条 坚持好干部标准和培养正确用人导向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不是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是不是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选拔任用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
第八条 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规定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不是根据机构规格和职数、资格条件、工作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是不是深入考察,仔细查核,对人选严格把关;是不是严格执行交流、回避、任期、退休、干部选拔任用请示报告等制度规定;是不是严格落实干部管理监督制度。
第九条 遵循组织人事纪律和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不是严格遵循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是否采用有力措施严肃查处和纠偏选人用人不正之风。
第十条 促进干部担当作为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不是采用有效措施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是否对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严格管理、严肃问责。
第三章 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组织监督、民主监督机制,把专项检查与平日监督结合起来,将监督检查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整个过程。
第十二条 强化上级党组织监督检查。主要采用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问题核查等方法进行。
第十三条 完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事项,需要把酝酿贯穿自始至终,仔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会议讨论决定时,领导班子成员需要逐步一个个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后表态。领导班子成员对人选意见分歧很大时,需要暂缓表决。不可以以很小一部分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健全组织(人事)部门内部监督。选拔任用领导干部需要向干部监督机构了解情况,干部监督机构负责人列席研究讨论干部任免事项会议。仔细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建立自查制度,每一年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1次自查。
第十五条 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仔细查核和处理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定期开展分析研判,及时研究提出工作意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完善“12380”举报受理平台,提升举报受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十六条 健全地方党委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督工作合力。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大多数情况下每一年召开1次,重要情况随时沟通。
第四章 任前事项报告
第十七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需要在事前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一)机构变化或者主要领导成员马上就要离任前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次集中调整干部数量很大或者一定时期内频繁调整干部的;
(三)因机构改革等情况特殊暂时超职数配备干部的;
(四)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很小一部分特殊需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五)破格、越级提拔干部的;
(六)领导干部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七)领导干部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八)国家级贫困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地市在完成脱贫任务前党政正职职级晋升或者岗位变化的,还有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党政正职任职不满3年进行调整的;
(九)领导干部因问责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撤职,影响期满拟重新担任领导职务或者提拔任职的;
(十)各种高层次人才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孩子均已移居国(境)外人员、自己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含外籍专家),因工作一定要在限制性岗位任职的;
(十一)干部达到任职或者退休年龄界限,需推后免职(退休)的;
(十二)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接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事项报告后,需要仔细审查核验研究,并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或者未经同意的人选不可以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没有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同意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需要予以纠偏。
第五章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
第十九条 党委(党组)每一年需要结合全会或者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总结考查,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接受对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所提拔任用干部的民主评议。
第二十条 参与民主评议人员范围,地方大多数情况下为参与和列席全会人员,其他单位大多数情况下为参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总结考查会议人员,并有一部分的干部群众代表。
提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对象,地方大多数情况下为本级党委近一年内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其他单位大多数情况下为近一年内提拔担任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十一条 “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被评议地方和单位组织开展,评议结果需要及时反馈,并作为考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对评议反映的突出问题,上级组织(人事)部门需要采用约谈、责令作出说明等方法,督促被评议地方和单位整改。对认可度明显偏低的干部,被评议地方和单位需要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认真分析、作出说明,并视情进行教育或者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评议地方和单位需要向参与民主评议人员通报评议结果和整改情况。
第六章 专项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党委(党组)开展常见巡视巡察这个时间段,同级组织(人事)部门需要通过派出检查组等方法,对选人用人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结合专项检查,可以对领导干部担当作为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在巡视巡察组组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检查前,巡视巡察组需要向检查组提供所发现的选人用人问题线索。检查组发现的主要问题,需要提供给巡视巡察组,并写入巡视巡察报告。
第二十五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需要形成检查情况报告,报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党委(党组)负责人审定后,与巡视巡察情况一并反馈,并专门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六条 被检查地方和单位需要积极配合检查,认真提供情况,对照检查反馈意见抓好整改落实,并于收到反馈意见后2个月内向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整改情况。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需要加强对整改情况的监督,保证问题整改到位。
第二十七条 对选人用人问题反映突出的地方和单位,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以视情开展重点检查。
第七章 离任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离任时,需要对其任职这个时间段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离任检查通过民主评议、查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材料、听取干部群众意见等方法进行。
第三十条 离任检查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组织部门开展。对拟提拔重用的检查对象,结合干部考察工作进行,检查结果在考察材料中予以反映,并作为评价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八章 问题核查
第三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监督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媒体反映的违规选人用人问题线索,需要采用调查核实、提醒、函询或者要求作出说明等方法办理。
第三十二条 对严重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实行立项督查,办理单位需要仔细组织调查,不可以层层下转。查核结果和处理意见大多数情况下在2个月内书面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第三十三条 对提拔任现职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撤职以上党纪政务处分,且其违纪违法问题出现在提拔任职前的干部,需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也可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倒查,并及时形成倒查工作报告。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对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党委(党组)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担负主要领导责任,参加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担负领导责任。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相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担负对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需要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
(一)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到位,党委(党组)领导把关作用发挥不力,产生重要用人失察失误,出现恶劣影响的;
(二)用人导向产生偏差,选人用人不正之风严重,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对选人用人问题和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导致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和执行组织人事纪律不力,致使选人用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多发,导致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需要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六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需要追究组织(人事)部门相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职数、资格条件、工作程序、纪律要求选拔任用干部的;
(二)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事项的;
(三)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对所属地方、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致使问题突出的;
(四)对反映线索详细、有可查性的选人用人问题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作出处理的;
(五)其他需要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七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需要追究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认真回复拟任人选廉洁自律情况并提出结论性意见的;
(二)对收到的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线索详细、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调查核实,或者对有关违纪违法问题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调查处理的;
(三)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需要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八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需要追究干部考察组相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考察的;
(二)考察严重失真失实,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泄露重要考察信息的;
(三)不仔细审查核验干部人事档案信息,或者对反映考察对象的举报不认真报告,还有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对问题具体分析核实,导致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需要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九条 党委(党组)有本办法所列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节严重、本身又不可以纠偏的,需要予以改组。
第四十条 领导干部和相关责任人员有本办法所列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或者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限制提拔使用处理;情节严重的,需要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
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相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5月13日起施行。 6月19日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3月7日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1、为了达到对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证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升行政效能,按照宪法,制定本规定。
2、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3、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4、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5、 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出现和任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列席代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通过,根据对应的比例根据对应的名额,还有根据对应的身份选拔出来的。参与会议的列席代表时常数量不少都是一部分群众的代表,还有就是一部分人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身份,既然如此那,这些人呢,也可来参与这个会议,作为一个列席代表来出席。
1、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2、国家监察委员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4、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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