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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劳动条例,贵州省劳动法2020

时间:2023-06-24 19:36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事业单位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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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劳动条例

贵州劳动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单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涵盖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获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可以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担负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需要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需要年龄达到16周岁,且暂时还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还有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需要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需要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需要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需要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 1、用人单位制定、更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要事项时,需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我们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要事项的开展。

1 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可以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 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要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一定要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在规章制度或者重要事项决定开展途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觉得不一定程度上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更改完善。

1 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职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1 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重要事项决定可以采用劳动者人手一册、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劳动保证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证监察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证监察,适用本规定。

  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药品零售药店、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查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证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遵循劳动保证法律、法规的情况,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按照职责,依照本规定进行劳动保证监察。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劳动保证监察工作,将劳动保证监察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在年财政预算中具体安排劳动保证监察专项资金。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证监察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相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组织需要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帮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开展劳动保证监察工作。

  第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满足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开展劳动保证监察。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开展劳动保证监察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宣传劳动和社会保证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循劳动和社会保证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药品零售药店、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查鉴定机构遵循劳动和社会保证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受理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证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或者投诉;

  (五)依法纠偏和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证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劳动保证监察管辖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证监察由用工所在地的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管辖,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对下方罗列出来的单位开展劳动保证监察:

  (一)驻黔的中央直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

  (二)省直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

  (三)省直属国家机关各个主管部门举行的事业单位;

  (四)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工所在地在贵阳市的企业。

  市、州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对下方罗列出来的单位开展劳动保证监察:

  (一)市、州直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二)经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

  第九条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按照工作需,可以调查处理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管辖的监察事项。

  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可以故将他管辖的监察事项授权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办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监察管辖出现争议的,由出现争议的各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药品零售药店、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劳动保证监察,由批准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管辖。

  第十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对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开展劳动保证监察:

  (一)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遵循公平就业、招工、用工相关规定的情况;遵循不允许使用童工规定、遵循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循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循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循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遵循职业培训和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规定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给予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双倍工资和执行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八)用人单位参与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

  (九)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查鉴定机构遵循相关人力资源服务、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查鉴定规定的情况;

  (十)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药品零售药店、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遵循相关社会保险服务规定的情况;

  (十一)用人单位遵循国家相关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就业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规定的情况;

  (十二)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证规章制度的情况和遵循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证监察事项。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整个省统一的劳动保证监察管理系统,推行互联网化、网格化的管理方法。

  劳动保证监察采用平日巡视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案件专查、定期书面审核查验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进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证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立案查处。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开展劳动保证监察,有权采用下方罗列出来的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对调查、检查事项询问相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公告书;

  (四)在证据及其有关物品可能被灭失或者事后很难获取的情况下,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五)采用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等方法收集相关情况和资料;

  (六)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采用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需要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证守法诚信档案,记录用人单位遵循劳动保证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分类监管。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保证法律、法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在本省主要媒体或者政府官方网站向社会发布。

  第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证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觉得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证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投诉。

  投诉实行首问责任制,由第一次接受投诉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受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其管辖的,需要在受理那天起5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投诉劳动保证违法行为,需要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递交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关材料和投诉文书。表达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证监察机构制作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第十六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需要作出不能受理决定并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一)违反劳动保证法律、法规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

  (二)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保证监察事项的;

  (三)投诉事项需要或者已经根据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

  (四)举报人、投诉人不可以提供被举报人、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或者住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需要书面公告投诉人。

  除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举报、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需要自接到举报、投诉那天起5日内依法受理。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证法律、法规的行为的调查,需要自立案那天起60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在调查劳动保证监察案件这个时间段,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经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停止调查:

  (一)当事人下落不明的;

  (二)因不可抗力不可以调查取证的;

  (三)案情需进行鉴定的;

  (四)其他需停止调查的情形。

  停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需要在3日内恢复调查。

  第十八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可以撤销立案,有举报人、投诉人的,需要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一)违法事实不可以成立的;

  (二)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

  (三)被调查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撤销、关闭,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有关义务承受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撤销立案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在调查投诉事项时,投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需要提供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有关材料。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职工工资支付明细表、考勤记录、职工工作时间记录台账等证据,由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可以提供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可以按照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认定事实,做出处理决定。

  用人单位隐匿、毁灭或者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职工名册、职工工资支付明细表、考勤记录、职工工作时间记录台账等证据致使没办法核实劳动者的工资数目金额、加班费及社会保险费缴纳报名费用基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可按当地上一年在岗职工的社会月平均工资的两倍予以确认工资基数。

  第二十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送达欠薪逃逸案件的责令支付文书,可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址位置、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张贴责令支付的文书,或者采用将责令支付的文书送交其单位管理人员及近亲属等一定程度上方法。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实行用工备案制度,招用劳动者需要自录用那天起30日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需要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那天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备案。

  劳务派遣单位在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后,需要自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那天起30日内向用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备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需要一步一步推行劳动用工互联网备案方法。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资金由本级人民政府担负。

  第二十三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讯、市政等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详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数目金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单位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需要责令工程承包单位马上支付。承包单位逃匿或者无力支付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可以责令违法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的单位先予支付。

  工程承包单位需要对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出现工资拖欠,劳务分包单位无力支付的,由工程承包单位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

  第二十五条商场、超市等实质上管理劳动者的单位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当中在联营、承包经营这个时间段出现侵害劳动者劳动保证合法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可以将双方作为监管对象。

  第二十六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有劳动用工行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需要对出资人、实质上经营者开展劳动保证监察。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处以2023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没有在官方要求的时间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或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

  (二)不根据要求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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