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务员考试涵盖笔试考试、资格复核审查、面试、体检、考核和公示环节。
2、笔试考试科目为《公务员行测》和《申论》(满分各为100分)。这当中,法院系统法官助理职位、检察院系统检察官助理职位笔试考试科目为《公务员行测》和《法律综合》(满分各为100分)。
3、笔试考试结束后,按笔试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各职位招聘考试计划数与参与面试人选1:3的比例,确定各职位进入面试的人选名单。招聘考试职位进入面试的人员数量达不到1:3比例时,根据这个职位进入面试的实质上人员数量进行面试。面试前,进入面试的人选需持考试报名资格证书原件等材料到招收录取机关进行资格复核审查。凡相关材料主要信息不真实,出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该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参与面试的资格。没有按官方要求的时间、地址位置参与资格原件审核查验的,默认为放弃面试资格。
4、招聘考试职位要求进行体能测评的,可以在面试以前进行体能测评,详细时间另外单独公告。根据笔试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各职位招聘考试计划数与参与体能测评人选1:4的比例确定参与体能测评人选名单。招聘考试职位参与体能测评的人员数量达不到1:4比例时,根据这个职位实质上人员数量组织体能测评。体能测评不合格及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地址位置参与体能测评的人员,不可以进入面试。
5、招聘考试职位要求进行体能测评的,可以在面试以前进行体能测评,详细时间另外单独公告。根据笔试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各职位招聘考试计划数与参与体能测评人选1:4的比例确定参与体能测评人选名单。招聘考试职位参与体能测评的人员数量达不到1:4比例时,根据这个职位实质上人员数量组织体能测评。体能测评不合格及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地址位置参与体能测评的人员,不可以进入面试。
6、面试为结构化面谈,及格线为60分,达不到及格线的不能录用。
7、市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各招收录取机关事先申报的专业科目考试设置情况,开展专业科目考试。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不按规定时间地址位置参与专业科目考试的,默认为自己主动放弃面试资格。招收录取机关按照实质上需,对进入面试的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进行心理素质测评,结果不计入面试成绩,仅供参考。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不按规定时间地址位置参与心理素质测评,默认为自己主动放弃面试资格。
8、体检和考察:面试结束后,按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各职位招聘考试人员数量与进入体检人员之比为1:1的比例,确定参与体检人员的名单。
9、公示:对拟录用的人员,市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将在天津人力资源和社会局门户官方网站统一进行公示。公示内容涵盖招收录取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报名序号等,公示期为7天。同时发布监督举报电话号码,接受社会监督。
通过笔试考试和面试考查后,需进行体检和政审,资格身边等,都没问题会发出录用公告
公务员公示了大多数情况下30天左右可以上班。公务员笔试考试,面试,体检,政审都合格后,还需要到组织部门办理入职手续以后,还需要公示15填左右,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结束后,可以去办理录入职手续,社保,党组织管系等手续,办完以后,完全就能够正式上班了。
有关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人社部发【2023】62号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局)、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在将《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开展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文名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公布日期
2023年5月25日
文件号
人社部发【2023】62号
施行日期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公务员录用规定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查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规定新录用公务员法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规定试用期公务员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
公告
有关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人社部发【2023】62号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局)、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在将《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开展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详细内容
公务员局日前在其官网公布《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指出,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需要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查,试用期满考查不合格的,取消录用。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者,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按照公务员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道的那天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新录用公务员需要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对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根据公务员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培养
第五条招收录取机关需要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用各种方法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及时胜任录用职位工作。
第六条招收录取机关需要根据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其及时熟悉业务,提升实质上工作能力。
第七条招收录取机关需要在试用期内具体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与初任培训,按照需具体安排针对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新录用公务员需要根据公务员培训规定参与机关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考查
第八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需要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查。考查需要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没办法按期考查的,需要在对应情形消除后面的三十日内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参与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查的主要内容。
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日间考查和年考查根据公务员考查相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条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很好,可以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二)可以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很好;
(四)道德品行很好,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
(二)没办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
(四)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第十二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查按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查,并写出评语,提出考查结果建议;
(三)招收录取机关按照平日间考查、年考查、试用期满考查等情形,确定试用期满考查等次;
(四)将考查结果及时反馈新录用公务员。
第十三条新录用公务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推迟满后再行考查。
(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越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查,在报到后一年半还是没有补足的,默认为考查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查。
(二)被立案审核查验暂时还没有结案的,待结案后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查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查合格的,招收录取机关需要及时根据相关规定任职定级。任职定级时间从试用期满那天起计算。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没有考查的,不可以任职定级。
第四章 取消录用
第十五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查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十六条新录用公务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取消录用:
(一)不履行或者错误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导致很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二)在参与公务员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在参与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四)需要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六)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没有按官方要求的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
第十七条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情形的,不可以提出取消录用申请。
第十八条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可以取消录用。
第十九条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由中央机关审批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中央机关省级以下直属机构取消录用,由省级直属机构审批并报所属中央机关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按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的办法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时间,从作出取消录用决定那天起计算。招收录取机关需要在作出取消录用决定那天起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取消录用决定公告被取消录用人员。
第二十一条新录用公务员被取消录用后,自批准那天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二条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需要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根据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相关规定,将档案转至相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还没有工作或是正在找工作但还没有入职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根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转递档案。
第二十三条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社会保险待遇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新录用公务员对取消录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或者申诉这个时间段不停止取消录用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纪律管束
第二十五条新录用公务员需要具体安排在录用职位工作,大多数情况下不调整岗位,不可以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可以参与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
第二十六条新录用公务员不可以报考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和人员,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工作人员的试用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那天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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