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文明单位建设,规范评选表彰文明单位工作,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常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创建活动健康发展,按照《中央精神文明建设详细指导委员会有关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建文明单位是人民群众积极参加精神文明建设实践,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提升的重要载体是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新时期党的群众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创新方法是扎实逐步递次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大力提升城乡文明程度、公民素质和生活质量的有力手段。文明单位是积极开展创建活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可以发挥示范作用的单位,经社会认可和相关部门严格评选,由县以上党委和政府共同命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一定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详细指导,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升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为主要任务,坚持贴合实质上、贴合群众、贴合生活,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吸引群众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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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促进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和持续时间发展的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推动社会各项事业共同进步。
第四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需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列入议事日程,仔细具体安排部署,提供必要条件,故将他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查领导班子的一项重要内容。详细工作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详细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
第五条文明单位创建范围:本省境内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党团组织健全的各自不同的全部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央驻滇各个相关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科(处)室、车间、大学专科院校的系(室)及在职人员在10人以下的规模较小单位大多数情况下不命名省级文明单位。
第六条文明单位分为省、市(地、州)、县(市、区)三级,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共同审批、命名。
第二章文明单位条件
第七条省级文明单位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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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详细指导思想明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详细指导。仔细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精神文明建设纳入单位的目标管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
(二)领导班子坚强。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解放思想,从客观实际出发,勇于创新,团结奋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决策科学民主,落实厂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办事制度,廉洁自律,密切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非常高威望。
(三)工作成绩突出。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科学管理,诚信经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工作成绩和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当地或同行业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要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服务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详细,高质量高效,业务处于当地或同行业先进水平。
(四)创建工作机制健全。把创建活动摆上领导重要议事日程,创建机构和人员落实,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详细、责任到人,有计划常常性地开展文明学校、文明处室、文明车间、文明楼院、文明家庭、文明职工等各自不同的群众性创建活动。充分改变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群众广泛参加,注重创建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的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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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思想道德教育深入。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常常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引导大家培养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仔细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开展纲要》,常常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突出抓好诚信建设,常常开展诚信教育和实践活动。高度重视对青年职工、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
(六)教育、科技、文化水平持续性提升。重视职工基础知识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持续性提升职工科学文化素质。大力应用和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劳动生产率居先进水平。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法。落实卫生疫情防控制度。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效果良好。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无计划外生育,无重要责任事故,无重要刑事案件,无“黄赌毒”等丑恶情况,无邪教活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规则和程序良好。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整洁优美,搞好绿化、美化工作,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工业企业建立了真真切切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污染控制达到国家标准。
(八)示范作用明显。带头关心社会公益事业,发挥自己优势,积极开展军(警)民共建活动,扶贫济困,挂钩扶贫工- 4 -
作扎实有效,积极参加社区公益活动,在支持和参加当地建设方面能起到先进示范作用。
第八条各级文明委可参照上面说的基本条件,与时俱进,结合实质上制定出详细细则。
第三章文明单位命名
第九条文明单位的评选根据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择优评选的程序进行。
(一)县(市、区)级文明单位出现的大多数情况下程序是:有创建规划,常常开展创建活动,创建效果都非常不错的单位,经过仔细自评,可向乡(镇、街)申请参与文明单位的评选;经乡(镇、街)党委、政府推荐,由县(市、区)文明委组织考查、验收并同时征求其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意见,针对合格者报请县(市、区)委和政府审批、命名。
(二)市(地、州)、省两级文明单位的出现大多数情况下实行“升级制”。市(地、州)级文明单位从县(市、区)级文明单位中出现,省级文明单位从市(地、州)级文明单位中出现。各级文明委根据标准对命名本级文明单位1年以上的单位进行核验,遵守好中选优的原则,向上级文明委推荐。由上级文明委组织考查、验收,针对合格者,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审批、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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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文明单位命名前须进行公示。各级文明委对拟命名的本级文明单位名单和向上级文明委推荐的名单都需要在当地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第十一条文明单位实行届期制,各级文明单位3年命名一次。每期届满后,须重新参与申报、评选。
第四章文明单位管理
第十二条对创建文明单位平日工作的管理,根据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负责。各级文明委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详细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文明单位在届期内实行变动管理。市(地、州)文明委每一年要对取得省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进行一次复查,并向省文明办提出复查报告。省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对各级文明单位有检查监督权,发现重要问题将酌情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文明单位要加强自己管理,克服重创建、轻管理的情况,持续性提升创建水平。建立定期汇报和出现问题及时报告制度,文明单位在创建活动中出现的重要问题,要主动报告同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对重要事件如有隐瞒、漏报情况,在查实情况后将撤销其文明单位称号,同时视情节通报其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并建议追终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各级文明办和文明单位要建立健全文明单位档案,档案基本内容:文明单位的概况、申报审批表、主要- 6 -
过往经历、考查和复查记录、重要事故和奖惩情况等。要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一步一步规范化。
第十六条文明单位合并或分解的,其荣誉称号自动取消。上面这些情况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备案。出现上面说的情况的单位,下一届可以在原级别上重新申报。文明单位改变名称的,然后一直保存原荣誉称号,但可以在1个月内向管理部门办理名称变更手续,不然,原荣誉称号自动取消,下一届可以在原级别上重新申报。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各级文明单位,分别由同级党委、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牌匾。
第十八条对文明单位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各级文明委可从实质上出发制定奖励办法。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的,可一次性发给本单位干部、职工(含合同制工人、离退休人员)人均1个月基本工资的奖金。
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的,可一次性发给单位干部、职工人均1个月标准工资(有岗位津贴的,涵盖岗位津贴)的奖金。所需资金可计入企业生产成本。
市(地、州)、县(市、区)级文明单位可结合本地实质上,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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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创建文明单位的成效,作为考查单位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提拔使用干部的一项重要的因素。
第二十条被命名的文明单位在届期内出现严重问题,导致重要影响的,同级文明委可按照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令其限期整改处理,直至报告命名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权力由原批准命名机关行使。
第二十一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者,不可以参与文明单位评选,已经命名的应撤销荣誉称号并收回奖匾:领导班子成员有腐败行为或严重渎职的;出现重要责任事故,导致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三废”排放违反环保规定,导致恶劣影响和重要经济损失的;出现刑事案件,治安规则和程序混乱的;“黄赌毒”等丑恶情况得不到有效遏制的;搞非法宗教活动的;产生计划外生育的;申报时弄虚作假,通过欺骗取得荣誉的。
第二十二条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经2年以上时间的整改创建,重新达到标准的,可以在原级别上重新申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驻滇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详细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文明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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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那天起开展。1988年印发的《云南文明单位建设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停止执行。
累计安置次数不能超出2次。
公益性岗位聘用期限为3年。对聘用期满后也还是很难通过其他渠道达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困难家庭成员等困难就业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累计安置次数不能超出2次。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种用人单位开发并经过人力和资源社会保证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公益性岗位作为援助措施,具有公益性、阶段性、过渡性、流动性的特点。
公益岗位肯定是每个满足条件人可以申请一次,时间多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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