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治纪律。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详细指导,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工作部署,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2.组织纪律。坚持民主集中制,下级服从上级,少数服从多数。
3.保密纪律。严守保密纪律,坚守保密职责,涉密或者未公开的一定不许泄密。
一、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循工作纪律,及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可以无故离岗,仔细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严禁上班时间下棋、打牌、玩电子游戏、干私活等非公务活动。
二、因公离开工作岗位要向同事或主管领导说明去向,并向办公室备案。因私临时离岗者,科室负责人向主管领导请假,科室大多数情况下人员向科室负责人请假,并向人事科备案。
三、实行考勤制度,考勤时间为市政府规定的上下班时间。
四、工作人员因故不可以出勤,一定要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其程序和批准权限请看下方具体内容:科室(部门)科长(负责人)请假,1天以下由分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由分 管领导报主任同意后批准,3天以上由主任批准;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下由所在科室(部门)科长(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 上由主任批准。
五、各自不同的假期一定要事前履行请假手续,按程序审批,假期结束后逐级销假,不及时到人事科销假默认为续假。如有情况特殊不可以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应电话号码报告单位领导和办公室,上班后补办续假手续。
六、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随意缺勤,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还有伪造、涂改证明者,均按旷工处理。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归连续超越半个月,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越一个月的,予以辞退。
八、公休假、探亲假,婚嫁和丧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九、办公室、人事科、纪检监察室采用不定期方法对工作这个时间段人员出勤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不在岗而未履行请假备案手续的按缺勤或旷工处理。
十、人事科每月将考勤情况进行统计后张贴发布,作为评先评优的依据。对不遵循工作纪律和考勤制度人员,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由委领导决定给予扣除文明奖或其他处罚措施。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需要担负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面说的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还有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实际上施规定办理。
第三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需要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需要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需要事实了解、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合适、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这当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 受处分的这个时间段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不可以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考查不可以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不可以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考查不可以确定为合格或者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那天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根据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相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不可以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考查不可以确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以上等次。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的任命、考查、工资待遇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那天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不可以参与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需要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根据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给予处分的行为的,需要分别确定其处分。需要给予的处分种类不一样的,执行这当中重的处分;需要给予开除以外多个一样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需要根据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暂时还没有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长不可以超越48个月。
第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需要担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对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从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处理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二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用措施,有效不要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要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用措施有效不要或者挽回损失的,需要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避免予处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需要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需要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需要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与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获取外国国籍的;
(七)带上含有依法不允许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与、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规则和程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导致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出现重要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用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产生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泄露因工作掌握并熟悉的内幕信息,导致不良后果的;
(八)采用不正当手段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讲解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自不同的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并熟悉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加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相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通过欺骗取得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未经同意私自设定收取的费用项目或者未经同意私自改变收取的费用项目标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未经同意私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产生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开展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恶意修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一样观点,限制学术自由,导致重要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途中弄虚作假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组织、参加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加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五)包养情人的;
(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担负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规则和程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这当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根据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决定。这当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需要报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
(二)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相关部门决定;这当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进一步查证的,需要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或者相关部门同意后立案;
(二)对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相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四)根据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
(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公告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己和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
处分决定自作出那天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要继续履行职责的,可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相关部门暂停其职责。
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这个时间段,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需要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需要认真提供情况。
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可以作为定案的按照。
第二十七条 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还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已结婚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的回避,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决定;其他参加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决定。
处分决定单位发现参加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需要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二十九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需要自批准立案那天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长不可以超越12个月。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需要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内容:
(一)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这个时间段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事业单位需要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详细办法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有悔改表现,还没有再产生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原处分决定单位提供解除处分有关证明的,原处分决定单位需要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有重要立功表现,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早一点解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早一点解除,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事业单位或者相关部门对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形成书面报告;
(二)根据处分决定权限,作出解除或者早一点解除处分的决定;
(三)印发解除或者早一点解除处分的决定;
(四)将解除或者早一点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公告自己,并在原宣布处分的范围内宣布;
(五)将解除或者早一点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该工作人员的档案。
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那天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早一点解除根据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执行回避。
第三十六条 解除或者早一点解除处分的决定需要涵盖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或者早一点解除处分的依据,还有该工作人员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的表现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处分解除后,考查、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不可以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默认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三十八条 解除处分的决定需要在处分期满后30天内作出。
第六章 复核和申诉
第三十九条 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清楚或者需要清楚该处分决定那天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那天起三十日内,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
第四十条 原处分决定单位需要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需要自受理那天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一定程度上延长,但是,延长时间限多不能超出三十日。
复核、申诉这个时间段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受理处分复核、申诉的单位需要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够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需要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调整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或者工资待遇的,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予以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需要恢复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工资待遇,根据原岗位等级具体安排对应的岗位,并在一定程度上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需要予以补偿。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需要受到处分的,不可以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需要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对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四十五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机关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科技、体育等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己工作的实质上情况,与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和国务院监察机关联合制定详细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备注:
本规定生效时间为:2012.09.01,截至2021年也还是有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查暂行规定
(1995年12月14日人核培发〔1995〕153号发布 自发布那天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升政治业务素质,仔细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请任职、奖惩、培训、辞退还有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查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考查的范围涵盖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第二章考查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考查的主要内容涵盖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查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查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查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地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升、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查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循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查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获取成果的水平还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考查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详细标准在政府人事部门与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详细指导下由各个相关机构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查标准应明确详细,不一样专业和不一样职务、不一样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一样的要求。
第六条考查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考查中很难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七条职员考查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可以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很低,组织纪律较差,很难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可以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导致严重失误。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考查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升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很强或提升较快,可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很低,组织纪律较差,很难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可以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导致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九条工人考查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循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保证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循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可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组织纪律较差,很难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可以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导致严重失误;或小看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出现严重事故。
第十条年考查要严格坚持标准,满足实质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数量,大多数情况下掌握并熟悉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人员数量的百分之十。多不能超出百分之十五。
第三章考查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查,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日间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考查要注重实效,简单方便易行,宜于操作。
第十二条考查由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必要时,事业单位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或相关机构负责人负责考查。
第十三条考查分为平日间考查和年考查。平日间考查随时进行,由被考查人按照工作任务定期记实,主管领导负责核查。年考查大多数情况下每一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年考查以平日间考查为基础。
第十四条年考查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查人个人总结、述职。
(二)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平日间考查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查等次意见。
(三)考查组织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查意见,进行核验。
(四)事业单位负责人确定考查等次。
(五)将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公告被考查人。
考查事业单位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年考查参照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由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开展。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考查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查结果公告那天起十日内向考查组织申请复核,考查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公告自己。这当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年考查工作结束后,考查结果存入自己档案。
第四章考查结果的使用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考查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办理。
(一)根据相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
(二)职员连续三年考查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年考查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
(四)工人连续两年考查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聘请任职技师的优先资格。
第十九条年考查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一)当年考查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年终奖金,并予以批评教育。
(二)连续两年考查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不一样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三)连续两年考查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具体安排或重新具体安排后年考查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对年考查实行告诫的人员,暂不兑现考查结果,待告诫期满,依据所定等次办理。
第二十一条考查结果的使用,应与事业单位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
第五章考查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在年考查时设立很设性的考查委员会或考查小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年考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考查组织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机构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代表组成。
考查组织的平日事务由本单位人事机构担负。
第二十四条考查组织的职责是:
(一)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年考查开展办法;
(二)组织、详细指导、监督本单位年考查工作;
(三)审查核验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查评语还有提出的考查等次意见;
(四)审查核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查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主管领导人、考查委员会或考查小组成员,一定要按规定要求,从客观实际出发地进行考查。对考查途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定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建立事业单位年考查工作审查核验备案制度。审查核验备案的方式是:年考查基本结束时,各个相关机构将考查工作总结报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进行核验。
第二十七条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详细指导事业单位年考查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那天起施行。
事业单位考场应按照以下情况具体安排:
一是考场人员数量。
二是考场组织形式。
三是考场纪律要求。
四是考场监督考试人员。
五是考场服务保证具体安排。
五是考试时间,考试须知,考试特别提醒等等。全部考试,一定要细节考虑充分,公正、公平具体安排,要制定内部管理办法。
以上就是本文企事业单位工作纪律,事业单位处分条例全文解释新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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