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达到对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证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升行政效能,按照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出现和任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 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 公务员一定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遵循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学习公务员规定(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公务员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二)取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三)取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四)参与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辞职;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位分类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入职级别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公务员的录用、考查、培训、晋升等的依据。国家行政机关按照职位分类,设置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大数据细分研究员、大数据细分研究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 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大数据细分研究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大数据细分研究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第十一条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度大小还有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第四章 录 用
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查的办法,根据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人员需要予以照顾。
第十四条 录用公务员,一定要在编制限额内根据所需职位的要求进行。 公务员招收录取第十五条 报考公务员,需要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录用公务员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公布招聘考试公告信息;
(二)对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核查验;
(三)对审核查验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
(四)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查;
(五)按照考试、考查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取其 公务员招收录取他测评办法。
第十七条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录用的公务员,需要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需要具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第十九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需要接受培训。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管理权限,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查,重点考查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 对公务员的考查,需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日间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的考查分为平日间考查和年考查。平日间考查作为年考查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在年考查时设立很设性的考查委员会或者考查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公务员年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年考查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员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查等次的意见,经考查委员会或者考查小组审查核验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查等次。对担任国务院工作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考查,必要时可以进行民意测验或者民主评议。
第二十五条 年考查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对公务员的考查结果需要以书面形式公告自己。自己假设对考查结果有异议,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二十六条 年考查结果作为对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还有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奉献的还有有其他突出过往经历的公务员给予奖励。对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表现之一的,需要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循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获取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六)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奉献的;
(七)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有功绩的;
(八)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九)有其他功绩的。
第二十九条 对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国家行政机关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纪 律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一定要严格遵循纪律,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公务员纪律(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与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与罢工;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七)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一)参加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等活动;
(十二)违反社会公德、产生不良影响;
(十三)经商、办企业还有参加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务员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暂时还没有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需要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免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受行政处分这个时间段,不可以晋升职务和级别;这当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依然不会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三十四条 处分公务员,一定要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候限内做出处理决定。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需要事实了解、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合适、手续完备。
第三十五条 给予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
第三十六条 公务员受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默认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这个时间段,有特殊奉献的,可以早一点解除行政处分。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可以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需要以书面形式公告自己。
公务员录用一定要是本科生召考。笔试考试面试一定要要过关。档案一定要要没有污点的人员才可以录用。这个是公务员的录用标准
按照公务员法制定了本规定,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德才兼备的标准,采用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录用公务员,一定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对应的职位空缺。
录用公务员,需要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公布招聘考试公告信息;
(二)报名与资格审核查验;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以对上面说的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人员予以一定程度上照顾。详细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确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按照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德才兼备的标准,采用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一定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对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需要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公布招聘考试公告信息; (二)报名与资格审核查验;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以对上面说的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人员予以一定程度上照顾。详细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确定。
第七条
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招收录取机关需要采用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八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详细涵盖: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详细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第九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详细涵盖: (一)贯彻国家相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按照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开展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详细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相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相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招收录取机关根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要求,担负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招收录取机关按照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聘考试的职位、名额和考试报名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
第十三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聘考试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耗费时长,其招聘考试工作方案需要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同意。
第十五条
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据招聘考试工作方案,制定招聘考试公告信息,面向社会公布。招聘考试公告信息需要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收录取机关、招聘考试职位、名额和考试报名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法方式、时间和地址位置; (三)报考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址位置; (五)其他注意事项事项。
第十六条
报考公务员,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满足这个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想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可以一定程度上调整。 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招收录取机关不可以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考试报名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人员不可以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可以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报考人员不可以报考与招收录取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第十九条
报考人员需要向招收录取机关提交本次考试的报名申请材料,报考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真实、准确。 招收录取机关按照考试报名资格条件对本次考试的报名申请进行审核查验,在官方要求的时间内确认报考人员是不是具有考试报名资格。
第二十条
公务员考试采用笔试考试和面试的方法进行,考试内容按照公务员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一样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一条
笔试考试涵盖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需设置。
第二十二条
笔试考试结束后,招收录取机关根据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相关规定,按照笔试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开展,也可委托招收录取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开展。 面试的主要内容和方式,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 面试需要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其他测评办法。
第二十四条
招收录取机关根据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相关规定,按照报考人员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考试报名资格复核审查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
考试报名资格复核审查主要核实报考人员是不是满足规定的考试报名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不是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
考察内容主要涵盖报考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还有是不是需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需要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需要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七条
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组织,招收录取机关开展。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需要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结束,主检医生需要审查核验体检结果并进行签名确认,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招收录取机关或者报考人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按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天津公务员录用考察
开展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保证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按照《天津公务员录用开展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察。
第三条 录用考察工作要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守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综合择优的导向,保证考察结果全面、真实、准确。
第四条 市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报考人员的考试成绩和体检结果,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占比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章 考察组织
第五条 在市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统一详细指导下,市级机关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由招收录取机关自行组织开展。区县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由区县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招收录取机关组织开展。
第六条 招收录取机关应成立录用考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机关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录用考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涵盖:
(一) 制定录用考察工作开展方案;
(二) 组织、详细指导录用考察工作;
(三) 成立考察组,培训考察组成员;
(四) 提出拟录用意见;
(五) 处理录用考察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录用考察工作领导小组可按照需,组成若干个考察组,每个考察组应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担负详细考察工作。考察组成员应满足请看下方具体内容要求:
(一)具有公务员身份;
(二)具有很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
(四)熟悉组织人事工作,掌握并熟悉录用工作有关政策,具有一定的考察工作经验。
第三章 考察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 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主要内容:
(一)思想政治素质。主要涵盖:政治立场、政策理论水平、群众观念、法纪观念、道德品质;
(二)能力素质。主要涵盖:开拓创新能力、业务工作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岗位适应能力和发展潜力;
(三)学习和工作表现。主要涵盖: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及主要工作业绩和成效。考察对象为应届生的,主要考察其在学校念书学习情况;
(四)廉洁自律情况。主要涵盖:贯彻执行廉政勤政各项规章制度情况和遵循法律、法规情况;
(五)进一步核实是不是满足报考职位的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有关材料是不是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
第九条 公务员录用考察的基本标准: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具备招收录取职位要求的能力素质;
(三)学习、工作现实表现好;
(四)廉洁自律意识强,模范遵循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五)满足招收录取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及回避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考察中经查实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可以录用为公务员:
(一)不具备考试报名资格条件,有《天津公务员录用开展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二)没有达到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标准,有公务员职业需要不允许的行为,详细涵盖: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与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罢工、罢课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
5.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6.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7.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8.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9.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10.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11.参加或支持色情、吸毒、、迷信等活动的;
12.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的。
(三)曾有违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影响公务员形象的。详细涵盖:
1.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2.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3.曾被开除党籍、团籍的;
4.在高等教育这个时间段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5.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6.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处分的;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不满五年的;
8.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近两年内年考查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或因违反纪律、规章制度等被单位依据法规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没有一年的;
(四)重要档案资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没办法进行有效考察,录用后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
(五)其它不可以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第十一条 因涉嫌违法违纪已经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核查验、审计部门审计或者涉嫌犯罪已经在履行司法程序暂时还没有终结的,可暂缓做出考察结论。待考察结束后一个月内,上面说的审核查验、审计或司法程序终结的,视其结果做出考察结论;还是没有终结的,不可以录用为公务员。
第四章 考察程序及方式
第十二条 考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拟录用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制定录用考察工作开展方案,专门确定考察内容并提出考察要求。
第十三条 考察开展前,考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对考察组成员统一组织培训,使其明确考察标准,熟悉考察内容及要求,掌握并熟悉考察方式。
第十四条 考察组成员应与考察对象自己谈话,由考察对象讲解自己的情况,并深入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社区),采用很小一部分谈话、查阅档案、召开座谈会、民主测评等形式,根据考察的主要内容、条件和要求逐项考察。考察对象没有工作单位的,到其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进行考察。按照需,也可以到考察对象曾经工作或学习过的单位进行延伸考察,考察时可请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提供其平日表现情况的鉴定或证明。
考察这个时间段,可以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社区)进行考察公告信息。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社区)距离较远、交通不便的,也可以通过函调的方法进行考察。对在国外留学深造学习后回国人员和境外人员的考察,可请外事、教育等部门帮助了解有关情况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考察结束后,考察组成员共同研究形成完全一样考察结论并撰写考察报告,报考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考察报告作为公务员录用审批的申报材料,需要从客观实际出发、客观公正地记录考察经过,全面反映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及主要优缺点,并由考察组我们全体成员签名。
假设考察结果影响录用的,考察组应该向考察对象反馈考察结果。考察对象对考察结果有异议的,招收录取机关需要进行复核,并做出复核结论。
第十六条 考察工作领导小组在审阅考察报告的基础上,提出拟录用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审查核验后,连同考察对象的相关材料一并报市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批。
第五章 考察纪律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当中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需要回避。
第十八条 考察组成员一定要从客观实际出发、客观公正,不可以弄虚作假、歪曲事实,不可以以个人意见取代考察组集体意见。
第十九条 考察组成员一定要保守秘密,不可以泄漏考察情况和考察对象个人隐私。
第二十条 严格考察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根据谁考察谁负责的原则,对考察情况失真失实的,追究考察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聘请任职制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那天起施行。《天津公务员录用考查开展办法》(津人录〔1999〕2号)同时废止。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开展细则规定:对怀孕学员体检结果暂不做出是不是合格的结论,先进行录用前考察,孕期结束后再进行有关检查,若体检合格,根据相关程序进行公示录用。
参与公务员考试的怀孕学员暂缓录用。待孕期结束后体检,再按照体检结果决定是不是录用。因为这个原因学员要先了解有关的情况,有哪些疑问可以和招收录取单位咨询。
孕妇体检对胎儿有影响,建议推后体检。
女性报考人员因怀孕不可以参与体检的,应该向招收录取机关申请推迟体检,招收录取机关并与报考人员约定延缓体检的长时间限。以上就是本文国家公务员考察录用实施细则,公务员录用规定2023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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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针对国家公务员考察录用实施细则,公务员录用规定2023和公务员录用细则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国家公务员考察录用实施细则有一个初步认识,对于今年数据还未公布且时效性较强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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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5
公务员报考比例是多少? 比例是1:3。 公务员报考比例题一:3是指人员数量比例,例如说要招一个人,报考人员数量一定要低报3人,不然这个岗位就不开考,要招收录取2人,报考人员数量一定要低报6人,……从而类推。 面...
2023-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