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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事业单位处分条例全文解释新

时间:2023-08-03 18:16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公共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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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本文主要针对事业单位人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事业单位处分条例全文解释新和事业单位考试职业道德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事业单位人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有一个初步认识,对于今年数据还未公布且时效性较强或政策频繁变动的内容,也可以通过阅览本文做一个参考了解,希望本篇文章能对你有所帮助。

事业单位人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职业道德,就是同大家的职业活动关联非常密切的满足职业特点想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它不仅是对本职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标准和要求,同时又是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与义务。做为事业单位人员需要具备以下职业道德:1)爱岗敬业,它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基本、起码、普通的要求。爱岗,就是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敬业,就是以极端负责的态度对待自己工作。敬业的核心要求是严肃仔细,一心一意,精益求精,尽职尽责。

(2)诚实守信,它是做人的基本准则,也是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的一个基本规范。诚实就是表里如一,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守信就是信守诺言,讲信誉,重信用,忠实履行自己担负的义务。诚实守信是各行各业的行为准则,也是做人做事的基本准则是社会主义基本的道德规范之一。

(3)办事公道,它是指针对人和事的一种态度,也是千百年来大家所称道的职业道德。它要求大家待人处世要公正、公平。

(4)服务群众,它是为人民群众服务是社会我们全体从业者通过相互服务,促进社会发展、达到共同幸福。服务群众是一种现实的生活方法,也是职业道德要求的一个基本内容。

(5)贡献社会,它是积极自觉地为社会做奉献。这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实质特点。贡献社会自始至终反映在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和服务群众的各自不同的要求之中。贡献社会依然不会说明了不要个人的正当利益,不要个人的幸福。恰恰相反,一个自觉贡献社会的人,他才真正找到了个人幸福的支撑点。贡献和个人利益是辩证统一的。

事业单位不少,例如学校,医院。下面这些内容就是教师的职业道德十项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详细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可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循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可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可以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互联网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守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可以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未经同意私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以自己为先锋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可以歧视、侮辱学生,严禁虐待、伤害学生。

六、加强安全防范。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保护学生安全,防范事故风险;不可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可以与学生出现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可以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查、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可以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与由学生及家长VIP收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可以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学辅导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规范从教行为。勤勉敬业,乐于贡献,自觉抵制不良风气;不可以组织、参加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讲解生源、提供有关信息。

事业单位处分规定全文解释?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需要担负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面说的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还有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实际上施规定办理。

第三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需要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需要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需要事实了解、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合适、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这当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 受处分的这个时间段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不可以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考查不可以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不可以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考查不可以确定为合格或者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那天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根据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相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不可以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考查不可以确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以上等次。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的任命、考查、工资待遇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那天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不可以参与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需要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根据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给予处分的行为的,需要分别确定其处分。需要给予的处分种类不一样的,执行这当中重的处分;需要给予开除以外多个一样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需要根据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暂时还没有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长不可以超越48个月。

第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需要担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对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从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处理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二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用措施,有效不要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要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用措施有效不要或者挽回损失的,需要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避免予处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需要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需要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需要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与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获取外国国籍的;

(七)带上含有依法不允许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与、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规则和程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导致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出现重要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用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产生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泄露因工作掌握并熟悉的内幕信息,导致不良后果的;

(八)采用不正当手段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讲解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自不同的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并熟悉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加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相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通过欺骗取得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未经同意私自设定收取的费用项目或者未经同意私自改变收取的费用项目标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未经同意私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产生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开展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恶意修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一样观点,限制学术自由,导致重要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途中弄虚作假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组织、参加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加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五)包养情人的;

(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担负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规则和程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这当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根据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决定。这当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需要报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

(二)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相关部门决定;这当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进一步查证的,需要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或者相关部门同意后立案;

(二)对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相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四)根据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

(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公告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己和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

处分决定自作出那天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要继续履行职责的,可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相关部门暂停其职责。

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这个时间段,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需要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需要认真提供情况。

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可以作为定案的按照。

第二十七条 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还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已结婚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的回避,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决定;其他参加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决定。

处分决定单位发现参加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需要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二十九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需要自批准立案那天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长不可以超越12个月。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需要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内容:

(一)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这个时间段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事业单位需要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详细办法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有悔改表现,还没有再产生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原处分决定单位提供解除处分有关证明的,原处分决定单位需要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有重要立功表现,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早一点解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早一点解除,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事业单位或者相关部门对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形成书面报告;

(二)根据处分决定权限,作出解除或者早一点解除处分的决定;

(三)印发解除或者早一点解除处分的决定;

(四)将解除或者早一点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公告自己,并在原宣布处分的范围内宣布;

(五)将解除或者早一点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该工作人员的档案。

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那天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早一点解除根据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执行回避。

第三十六条 解除或者早一点解除处分的决定需要涵盖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或者早一点解除处分的依据,还有该工作人员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的表现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处分解除后,考查、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不可以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默认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三十八条 解除处分的决定需要在处分期满后30天内作出。

第六章 复核和申诉

第三十九条 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清楚或者需要清楚该处分决定那天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那天起三十日内,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

第四十条 原处分决定单位需要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需要自受理那天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一定程度上延长,但是,延长时间限多不能超出三十日。

复核、申诉这个时间段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受理处分复核、申诉的单位需要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够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需要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调整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或者工资待遇的,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予以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需要恢复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工资待遇,根据原岗位等级具体安排对应的岗位,并在一定程度上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需要予以补偿。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需要受到处分的,不可以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需要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对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四十五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机关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科技、体育等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己工作的实质上情况,与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和国务院监察机关联合制定详细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备注:

本规定生效时间为:2012.09.01,截至2021年也还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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