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高级职称不可以增设岗位,因为事业单位技术职务岗位是固定的,假设增设需上级部门审批通过,事业单位高级职称也是评聘结合,虽然评上了高级职称,这只是说明你有被聘为高级技术职务的资格,还需要有岗位才可以被聘请任职,不可以随便因人设岗,那就违反原则了。
按照事业发展和工作需,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事业单位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
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很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根据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本质是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中的一种,不是独自的一类岗位。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优化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政策,促进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推动事业发展,按照国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和自治区加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开展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常设岗位中有对应空缺或高等级岗位有空缺可顺延使用的,不可以设置特设岗位。
第三条 特设岗位是按照事业发展需,经批准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主系列高、中级岗位设置的很设工作岗位,主要用于吸引优秀人才,处理评聘矛盾。
第四条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实行单列管理。
第五条 事业单位可按照事业发展和引进人才工作需设置特设岗位。特设岗位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核准的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5%,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一定程度上提升,但最高不可以超越百分之10。
(一)担负自治区级以上重要科技攻关项目、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现有人员没办法满足工作需,确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二)为事业单位长远发展需,确需引进国内外针对人才及其团队Team的;
(三)按照基层公共事业发展需,县乡事业单位和一线艰苦岗位引进优秀人才的;
(四)已评未聘人员达到专技岗位总量百分之20以上的;
(五)经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党组集体研究,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设置的。
第六条 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或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可设置为专业技术四级以上岗位;设区市、县直属事业单位还有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可设置为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艰苦边远地区和乡镇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可设置为专业技术十级以上岗位。
第七条 各等级特设岗位的详细任职条件,由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发展需自主设置。事业单位需要制定特设岗位的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特设岗位任职条件应高于同等级常设岗位的要求。事业单位无对应常设岗位的,任职条件比照当地同一类型型事业单位对应常设岗位条件设置。
第八条 竞聘特设岗位的人员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一)担负设区市以上重要科技攻关项目、研究项目或课题的;
(二)在工作中有重要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三)属于设区市以上认定的高层次急需缺失人才。
(四)在本单位获取职称3年以上,确因工作需,但因单位岗位不够未能聘用至与职称对应的最低等级岗位的。
第九条 具备设置特设岗位条件的,由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明确拟设置的详细岗位和拟聘人员。特设岗位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申请设置和使用:
(一)申请。特设岗位开展方案在广泛征求本单位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单位领导人员集体研究通过。单位在内容框中填写《广西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按管理权限提交申请。
(二)审查核验。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提交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应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对特设岗位的设置严格审核查验,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评议和公示。设区市以下事业单位由各市结合实质上情况确定审查核验权限。经批准设置特设岗位后,事业单位可以在6个月内按规定完成岗位聘用。
(三)备案。特设岗位人员聘用成功后,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在内容框中填写《广西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备案表》(附件2),经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备案。设区市以下事业单位报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备案。
第十条 经备案的特设岗位人员,由所在事业单位印发聘用公告,并与特设岗位拟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可以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完全一样的基础上订立,大多数情况下应明确岗位聘期、职责任务、考查办法、绩效分配、聘期内转岗或解聘、聘期届满后处置办法等内容。
第十一条 特设岗位人员聘期大多数情况下为3至5年,担负国家或自治区级重要研究项目(课题)的,可按照任务期限设置聘期。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要建立完善对特设岗位人员的考查管理制度,按照岗位职责说明书和聘用合同,结合特设岗位聘用这个时间段的工作或课题、项目进展情况,对特设岗位人员进行年考查和聘期考查,考查结果作为绩效分配和续聘、是不是早一点解聘的依据。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与特设岗位人员依法终止、解除聘用合同,或特设岗位人员转聘至常设岗位的,原特设岗位自动核销。在常设岗位产生空缺后,同等级特设岗位人员应按空缺数量,转聘至常设岗位。事业单位应及时办理特设岗位人员转聘手续。
特设岗位人员可按规定参与本单位常设岗位的竞聘上岗。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引进特设岗位拟聘人员,应满足公开招聘或交流改变的有关规定和程序。
第十五条 特设岗位人员的工资待遇大多数情况下按所聘岗位等级确定,享受常设岗位人员同等着遇。
第十六条 特设岗位人员依法参与社会保险。
第十七条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按照本办法及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会同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加强对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详细指导监管,保证合理设置、规范运行。对不按政策进行特设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情形,要及时纠偏,必要时可直接撤销特设岗位,并依纪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
各级事业单位要将特设岗位的设置管理工作作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从促进事业发展出发,合理设置和使用特设岗位,充分改变特设岗位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做到人尽其才、才当其用。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按照工作需,设置特设岗位聘用不纳入岗位总量管理人员的,不受常设岗位空缺情况限制,不占用核定的常设岗位及特设岗位总量,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或协议自行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那天起施行,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负责解释。
事业编可按照需求设岗。因为事业编制的单位都是按照需求设岗定员的,也是按照需求设岗定编制的。又因为有编制才有国家财政拨款,有多少名额才有多少额度的国家财政拨款的名额。而超过编制外者,国家财政即没有这些超名额的拨款。故此,事业编是可以按照需设岗定员的。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达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标,由国家机关举行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行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按照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 事业单位要根据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详细指导,分级管理。
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还有隶属关系等情形,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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