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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35条措施的内容是什么,2023年甘肃选调生职位表

时间:2023-10-10 11:53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国考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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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针对甘肃省35条措施的内容是什么,2023年甘肃选调生职位表和兰州市政府办公厅遴选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甘肃省35条措施的内容是什么有一个初步认识,对于今年数据还未公布且时效性较强或政策频繁变动的内容,也可以通过阅览本文做一个参考了解,希望本篇文章能对你有所帮助。
甘肃省35条措施的内容是什么

甘肃35条措施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构建中华文明标识体系

1.深化中华文明研究。逐步递次推动史前文化、周秦文化、丝路文化等区域性考古研究和敦煌学、简牍学等特色人文社科研究。

2.推介国家文化地标和精神标识。将莫高窟、嘉峪关,中国旅游标志“铜奔马”和彩陶、汉简、重要革命文物推介申报为国家文化地标和精神标识。遴选发布甘肃文化地标。

(二)创新文物价值传播推广体系

3.逐步递次推动文物价值全域传播推广。将文物保护利用常识纳入中小学教育体系和干部教育体系,依托文博单位打造中小学教学实践基地和干部教育基地。

4.开展文物全媒体传播计划。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加强文博单位自己传播阵地建设。

(三)完善革命文物保护传承体系

5.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开展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统筹逐步递次推动革命文物保护传承。

(四)强化文物执法督察

6.建立完善文物督察制度体系。加强省级文物部门督察职责及督察力量。各级政府及文物部门建立约谈制度,督促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责任。

7.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各级文物部门和各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依法开展文物行政执法工作。严惩破坏文物的行为和不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加强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工作,保护公共利益。

(五)建立文物安全长效机制

8.开展文物平安工程。建设与全国文物安全监管平台衔接、覆盖市县文物部门和重点文博单位的整个省文物安全监管平台,逐步递次推动文博单位接入消防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和地方公共安全视频监控互联网体系。

9.建立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各级政府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文物及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和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集中法人违法、盗窃盗掘、火灾事故三大风险,建立完善文物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开展常态监管和专项行动。

10.规范涉案文物保护管理。涉案文物应登记造册、好好保存,结案后或办案单位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或自没收追缴后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一年未结案的,无偿移交同级文物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或暂存,收藏或暂存单位应配合办案单位进行取证。

(六)建立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机制

11.规范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建立国有文物资源资产变动管理机制。建设整个省文物资源大数据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库。各级政府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

 (七)建立健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机制12.深入逐步递次推动文物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13.将文物保护规划具体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紫线”并制定管控和保护措施。14.完善基本建设考古制度。保税区、开发区、产业园区等特殊功能区域实行文物影响区域评估和结果共享。探索推行“标准地”制度,针对可能存在文物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工作前,各级政府不可以入库储备。15.强化考古项目监管。开展考古出土文物移交专项行动,建立考古出土文物移交长效机制。16.加强世界文化遗产监管。依托敦煌研究院建成省级世界文化遗产监测中心,加强世界文化遗产地巡查监管、监测预警和预防性保护。17.建立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推动将大敦煌文化旅游经济圈、河西过道国家遗产线路、长城保护利用示范区纳入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积极申报建设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和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八)大力逐步递次推动文物合理利用18.加强不可移动文物展示利用。制定甘肃不可移动文物展示利用导则。支持在文物保护区域合理适度发展服务业和休闲农业。19.强化文博单位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提高开展文化遗产“历史再现”工程,成立甘肃博物馆联盟,建立馆藏文物共享机制和策展人制度。推广敦煌研究院“根据价值完整性的平衡发展质量管理模式”,盘活用好国有文物资源。20.促进文物旅游融合发展。打造文物旅游精品景区和旅游线路,策划推介高品质文物博物馆研学旅行、体验旅游和休闲旅游项目。(九)健全社会参加机制21.引导社会力量参加文物保护利用。社会力量可依法参加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鼓励依法通过流转、征收等方法获取属于文物建筑的农民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22.开展文物保护志愿活动。鼓励和支持向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捐赠文物、为文物保护捐助款物。拓展文博志愿服务领域和服务内容。在学校念书学生参加文博志愿服务纪录写入档案、纳入实践学分管理。(十)激发博物馆创新活力23.分类逐步递次推动博物馆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赋予博物馆更大自主权,建立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现代博物馆管理体制。24.促进智慧博物馆建设。以博物馆藏品数字化为基础,以“网络+”为平台,以新技术为支撑,达到保护、管理、服务智慧化。

 25.鼓励文博单位开发文化创意产品。鼓励文博单位通过各种形式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所得收入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用于公共服务、藏品征集和对满足规定人员予以绩效奖励。26.落实非国有博物馆支持政策。非国有博物馆建设、管理、运行享有与国有博物馆同等着遇。各级政府按照财力状况,以购买公共服务或奖励等形式对评估合格的非国有博物馆进行补贴。依法依规逐步递次推动非国有博物馆法人财产权确权。(十一)促进文物市场活跃有序发展27.促进文物市场健康发展。建立完善文物流通领域登记交易制度,做好文物购销拍卖信息报送与信用管理工作。28.规范文物鉴定和进出境管理。推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多层次开展文物鉴定服务。争取增多享受文物进口免税政策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数量。(十二)深化“一带一路”文物交流合作29.开展文物外展精品工程。组织以丝绸之路、敦煌文化、彩陶艺术为特色的文物外展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展出。30.扩大文物保护研究国际合作。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文物管理、文物科技和数字化等领域的交流合作,共建敦煌学、简牍学和丝绸之路学术研究与传播弘扬基地。开展好我省担负的援外文物保护研究项目。(十三)加强科技支撑31.推动文物保护科技创新。重点突破古代壁画和土遗址保护、文物数字化、遗产地监测管理、实验室考古等领域核心重要技术。争取文物保护领域各种科技创新基地落户我省。深入逐步递次推动“网络+中华文明”行动计划。32.完善文物保护技术标准体系。在古代壁画和土遗址价值评估与保护、文物数字化、博物馆及文物风险管理、质量管理等领域开展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十四)创新人才机制33.开展新时代文物人才建设工程。深化文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设文博技能型人才培养基地,传承发展文物保护修复传统技艺。(十五)加强文物保护管理队伍建设34.强化文物保护管理机构队伍。各级党委和政府应明确负责文物保护管理的机构并使其和刚才担负的职责任务相适应,提高其在文物安全、社会文物、文物资源资产、文物保护利用等方面的管理能力。未设置针对机构的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法,加强文物保护巡查管理。(十六)完善文物保护投入机制35.促进文物保护多元投入。逐步递次推动文物保护领域省级和市县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落实政府支持。

2021甘肃选调生?

甘肃决定2021年继续选调一批全日制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现在将相关事项公告信息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选调范围和数量

总和是划选调1000人。详细高校名单见附件1。

委托培养、在职培养、定向培养及互联网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和独立院校的毕业生,已经签定省(区、市)选调生协议或已确定为各级党政机关拟录用人员的高校毕业生,不列入选调范围。

二、选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一定要有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态度,仔细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有理想抱负和家国情怀,甘于为国家和人民服务贡献。

4.道德品行良好,考试成绩优异,作风朴实,诚实守信,吃苦耐劳,志愿到基层一线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服从组织分配。

5.2021年全日制本科或者以上学历应届生,能如期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学成毕业的时候间结束2021年7月31日)。

6.中共党员、优秀学生干部、取得校级以上奖励、具有参军入伍经历的应届大学毕业生优先选调。

7.应届毕业博士研究生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5年7月31日以后出生),研究生年龄在28周岁以下(1992年7月31日以后出生),本科生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95年7月31日以后出生)。

8.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满足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0.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可以报考:

(1)在学校念书这个时间段有违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学术不端和道德品行问题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在学校念书或者工作这个时间段受过处分的;

(3)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被开除公职的;

(4)在各级公务员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

(5)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6)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没有5年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以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甘肃选调生每一年进行一次,大概在8月份。

甘肃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中共甘肃委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规范整个省机构编制管理,按照《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规定》和党中央相关规定,结合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详细指导,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递次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以逐步递次推动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努力点,服从服务整个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统筹体制改革、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机构调适、规模控制,为整个省各项事业发展提供有力制度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 机构编制工作坚持党管机构编制原则、优化协同高效原则、机构编制刚性管束原则、机构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原则,落实“严控总量、统筹使用、有减有增、变动平衡、保证重点、服务发展”的总要求。

第四条 整个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和各级各种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种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职能、编制和领导职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省委负责整个省机构编制工作,市县党委负责本地机构编制工作,重要事项和超过管理权限的事项,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在本级党委领导下管理本地机构编制工作。乡镇、街道机构编制事项由县(市、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管理。

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部门(单位)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工作;党的工作机关机构编制工作由部(厅、室)务会或委员会负责。部门(单位)需要明确负责机构编制工作的机构或人员。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担负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平日工作,归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管理,按照授权和规定程序处理机构编制详细事宜。

第六条 机构编制工作分为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组织开展等基本环节,需要严格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机构编制工作的动议需要由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地方各级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可以按照职责权限,对所管理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的配备和调整,还有本行政区域内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等事项提出动议,超过权限的,需要事先与上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充分沟通,达成完全一样意见后开始。各个主管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对本机关(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调整提出动议,超过权限的,需要事先与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充分沟通,达成完全一样意见后开始。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统一管理体制的省一级机构可按权限动议本系统有关机构编制事项。

整个省机构改革、重要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各级机构设置、职能配置、机构编制事项调整,需要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组织论证,详细工作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担负。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需要建立合法合规性审核查验制度、重要问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制度,加大对机构编制事项的研究论证。

机构编制事项的审议决定,需要由各级党委或者机构编制委员会根据权限集体讨论,审议程序需要满足党内法规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相关规定。

经批准的改革方案、体制机制调整方案和机构编制调整事项,各级党委(党组)一定要坚决贯彻执行、仔细组织开展,贯彻执行情况需要及时按程序报告。工作中碰见的问题,在权限范围内可以处理的需要主动协调处理,超过权限的需要按程序及时请示报告。

第七条 机构编制事项需要专项请示,由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部门(单位)党组(党委)请示机构编制事项,原则上经党组(党委)按程序审议后,以党组(党委)名义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报送机构编制事项请示时,需要一并说明履行动议的情况,并附会议纪要、政策依据等有关材料。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和归口领导归口管理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报送机构编制事项的请示,须满足中央和省委相关公文报送工作规定。

第八条 部门(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简称“三定”规定)是部门(单位)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部门(单位)“三定”规定的制定和开展,严格落实中央《“三定”规定制定和开展办法》规定,在本级党委领导下,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统筹负责,根据开始和起草、审查核验和协调、审定和公布、执行和监督等程序进行。

经批准公布的部门(单位)“三定”规定是机构编制法定化的重要形式,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各个主管部门(单位)一定要严格执行,不可以随意修改职责权限,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修改机构名称、增挂牌子或将挂牌机构分设,不可以超编制配备人员、超职数或超规格配备干部。确需调整完善的,由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任何部门不可以以任何形式干预机构编制管理。严禁各个主管部门(单位)通过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查、评比表彰、达标验收等方法干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的行为。

除专项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外,其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可以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详细规定。相关部门(单位)起草或者制定文件涉及机构编制工作时,需要事先征求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意见。未经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作出规定的,不可以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相关部门(单位)需要依规依法废除涉及干预机构编制事项的条款。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十条 各种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需要以科学配置职责为基础,坚持优化协同、精简高效、分工合理、权责完全一样,具有比较完整且相对稳定的独立职能,与现有机构的职能协调衔接。

第十一条 厅级机关和事业单位设置、调整的审批权限在中央,确需设立或调整的,由省委、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后,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各级处级行政机构、市县处级事业单位的设置和调整,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省直部门所属处级事业单位的设置和调整,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市县科级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由市(州)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省直处级事业单位的科级内设机构设置和调整,由其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党政机构设置实行限额管理,在中央统一规定的限额内综合设置,在一定时期内需要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党政机构的设置需要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省一级党政机构称委、部、厅、局、办、室,规格为厅级,内设机构称处、办、室,规格为处级;市一级党政机构称委、部、局、办、室,规格为处级,内设机构称科、办、室,规格为科级;县一级党政机构称委、部、局、办、室,规格为科级,按照工作需可内设股、办、室。

严格限制党政机构最小规模,省级大多数情况下没有设立30名行政编制以下机构,市级大多数情况下没有设立12名行政编制以下机构,县级大多数情况下没有设立6名行政编制以下机构。党政机构的内设机构设置,应与部门所担负的职责任务和人员编制数量相适应,大多数情况下很少于上级对应党政机构的内设机构数量,综合性内设机构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内设机构总数的三分之一,内设机构大多数情况下不可以再下设机构。原则上省级部门没有设立5名以下编制的内设机构,市县党政机构内设机构需要优化整合、精干设置,统筹人员配备,保证工作力量。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规格原则上比照部门内设机构确定。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机构及其内设机构,参照同级党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设置。

其他各种机关的机构设置,根据中央相关规定、参照本级党政机构确定。

第十三条 除中央有明确要求外,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可以交由现有党政机构担负职责的,或者可以由现有党政机构协调推动工作的,不另设议事协调机构。

议事协调机构大多数情况下不独自设立实体办事机构,详细工作由指定的党政机构或其内设机构担负。党中央有明确规定设立的实体办事机构,计入本级党政机构数目金额。

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挂牌机构,挂牌机构不可以设为实体机构,不独自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的机构,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

第十四条 乡镇和街道机构设置需要面向人民群众、满足基层事务特点,按照工作需设立综合性机构,实行扁平化管理。乡镇党政机构、事业单位根据乡镇类别,实行限额管理;街道党政机构、事业单位可参照二类乡镇设置,很小一部分人口规模大、服务管理任务重的可参照一类乡镇设置。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设置需要突出公益属性,优化布局结构,在一个行政区域内实行总量控制、变动调整。一步一步完善事业单位政事权限清单、机构编制职能规定、章程管理等制度。

事业单位的名称大多数情况下称院、校、所、台、站、馆、社、中心等,可按规定冠地域名称或者举行主体名称。

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需要理顺同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关系,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达到形式,突出主责主业,强化公益属性,破除逐利机制。完善章程管理,健全治理机制,一步一步取消行政级别。

主要为机关提供支持保证的事业单位,厘清职责边界,优化职能和人员结构,同机关统筹管理。其机构规格、内设机构设置等参照同级党政机构确定。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公立医院在机构编制部门规定的限额内,自主设置内设党政管理机构,报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按照实质上需和精简效能原则,科学设置教学教学辅导和科研机构、临床医技机构,报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批或备案;群团机构按相关章程和规定设置。

第十七条 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等干部教育培训类事业单位,其内设党政管理机构和教学教学辅导科研机构的设置及调整,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核验后,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 经批准设立、整合、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申领、变更、注销等。优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简化注销登记程序,逐步递次推动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事业单位监管体系。

第四章 编制管理

第十九条 编制分为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实行总额管理。编制配备需要满足编制种类、结构和总额等规定。各级行政编制不可以突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总额,各级事业编制不可以突破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总额。

坚持“瘦身”与“健身”相结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财政保证能力,妥善处理严控总量与满足发展当中的关系,管住管好用活编制,提升编制资源使用效益,更好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发展。

创新编制管理方法,统筹使用各种编制资源,加大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变动调整编制力度,推动编制资源向发展急需、基层一线、民生领域倾斜,更好满足人民越来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

第二十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按照职能变化和工作需,可以在核定的总额内根据程序和权限调整行政编制。跨层级调整行政编制的,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各种机关不可以再新增工勤编制,现有工勤编制一步一步核销。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编制数目金额和编制结构,由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根据相关标准核定,总额不够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法处理。暂时还没有制定标准的,依据事业单位职责任务、行业特点,结合财政保证能力核定。创新管理方法,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达到机构编制资源的集约利用。

各级党委(党组)需要规范编外用人选聘机制和程序,将编外用人员数量量控制在一定比例和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 乡镇编制配备根据乡镇类别核定,县级或者以上机关不可以变相挪用、挤占。街道编制可参照二类乡镇核定,很小一部分人口规模大、服务管理任务重的可参照一类乡镇核定。

第二十三条 完善机构编制实名管理制度,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同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管理共享的信息平台,保证机构、编制、职数和实有人员等机构编制信息实时发布、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强化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等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础性作用。

第二十四条 各种机关和事业单位需要保持适度空编运行。公开招收录取(招聘)、遴选(选调)、调任、调配、政策性安置人员等使用编制的,须事先办理空编使用核准手续。教育、卫生、科研等领域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缺失人才的,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第五章 领导职数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种机关和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名称、层次需要与机构的名称、规格相对应,数量应与其机构性质、职责任务、管理幅度相适应,与编制规模保持一定程度上比例。各种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可以自行设置领导职务名称。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需要根据核定的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因机构改革、换届等情况特殊确需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需要明确过渡期限,一步一步消化。

第二十六条 厅级领导职数的核定或调整,由省委或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按有关规定研究决定。省直机关处级领导职数的核定,由部门党组(党委)按程序提出申请,报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核验,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省直事业单位处级领导职数的核定,由其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省直处级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数的核定,由其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批。

市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处级领导职数的核定,由市(州)党委或机构编制委员会按程序和规定审批,报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市县科级及以下机构领导职数的核定,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由市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构部门领导职数大多数情况下按2—4名核定,按照部门担负工作任务量、机构编制规模等因素一定程度上增减。原则上省级党政部门领导职数不能超出5名、市级不能超出4名、县级不能超出3名,很小一部分职责任务较重的部门可一定程度上核增1名。

基本上等同于部门副职的其他领导职数,按照中央相关规定,根据从严从紧的原则另外单独核定,原则上不能超出对应上级机关基本上等同于部门副职的其他领导职数的数量。中央明确规定需兼任的领导职数另外单独核定。合署办公机构可按照工作实质上,从严核定领导职数。

其他各种机关的领导职数,根据中央相关规定、参照党政机构确定。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涵盖行政领导职数和党组织领导职数。

行政领导职数按照编制规模、职责任务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能超出5名:编制数在15名以下的,大多数情况下核定1—2名,独立运行、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权、工作任务较重的,核定3名;编制数在16—50名的,核定1—3名;编制数在51—100名的,核定2—4名;编制数在101名以上的,核定3—5名。

党组织领导职数按照不一样情况核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大多数情况下各核定1名党组织专职书记和专职副书记职数;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组织书记和行政主要领导由同一人担任的,大多数情况下核定1名专职副书记职数;事业单位按规定设置专职纪委书记的,专职纪委书记按所在单位领导副职配备,对应核定1名领导职数。

编制规模很大、所属单位有点多的事业单位,按照管理工作实质上需,其党政领导副职职数可一定程度上增多,详细由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商相关部门研究确定。

第二十九条 省级各种机关和事业单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大多数情况下按2—3名核定,市县各种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大多数情况下按1—2名核定,编制数有点多或工作任务重的可以一定程度上增多。

各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和各种机关的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等党组织领导职数根据相关规定核定。各种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负责人按相关章程规定配备,专业技术性领导职务按相关规定设置,原则上不核定单位领导职数。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公立医院在机构编制部门规定的领导职数总量内,按照实质上统筹核定各内设党政管理机构的领导职数,报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负责。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按照授权和规定程序处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详细事宜。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和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审计等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涵盖坚持党管机构编制情况、落实机构改革情况、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情况、严格执行“三定”规定情况、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等。

第三十二条 建立机构编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法行为预防机制。各地各个主管部门需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开展机构编制纪律宣传,将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列入党校(行政学院)教学、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公务员培训内容,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机构编制意识和法治意识。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需要规范机构编制审批权限和程序,加强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监测预警,畅通监督渠道,完善“12310”举报受理平台,逐步递次推动机构编制问题整改与审批联动,强化机构编制刚性管束。

第三十三条 建立机构编制信息公开制度。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需要主动公开机构编制法规政策、业务范围、审批程序等。各个主管部门(单位)需要通过门户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各种途径,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人员编制等机构编制事项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公开并实时发布,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四条 建立机构编制报告制度。各个主管部门(单位)党组(党委)需要每一年1月底前,向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书面报告上一年机构编制工作;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需要每一年2月底前,向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书面报告上一年机构编制工作。各个主管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在工作中碰见的困难和问题,需要及时研究,并向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报告,重要事项向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 建立机构编制核查制度。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在本级党委一届任期内至少组织1次管理范围内的机构编制核查,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本级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等相关部门详细开展。核查结果作为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建立机构编制评估制度。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需,对各种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评估,可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参评、管理服务对象助评或者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结果作为改进机构编制管理、优化编制资源配置、统筹编制变动调剂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完善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需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和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审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联合督查、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整改反馈等工作机制,发挥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合力。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举报,受理机关、部门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各个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机构编制工作的机构,对监督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媒体反映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线索,需要按照职责权限进行调查核实。

经调查核实存在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根据相关规定采用约谈、责令说明情况、下达告诫书等多项措施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对整改不力或者拒不整改的,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报经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或者授权,可以责令限期纠偏或者予以纠偏。必要时,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可以视情暂停受理相关地区或者部门(单位)机构编制申请。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还有对机构编制违规行为查处和追责不力、问题整改不到位导致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规定》《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等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由相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党委(党组)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担负主要领导责任,参加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担负重要领导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等部门相关负责人还有其他责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担负对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详细解释工作由中共甘肃委组织部、中共甘肃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担负。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那天起施行。此前我省公布的相关机构编制管理的相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完全一样的,根据本规定执行。

甘肃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规范整个省机构编制管理,按照《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规定》和党中央相关规定,结合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详细指导,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递次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以逐步递次推动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努力点,服从服务整个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统筹体制改革、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机构调适、规模控制,为整个省各项事业发展提供有力制度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 机构编制工作坚持党管机构编制原则、优化协同高效原则、机构编制刚性管束原则、机构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原则,落实“严控总量、统筹使用、有减有增、变动平衡、保证重点、服务发展”的总要求。

第四条 整个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和各级各种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种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职能、编制和领导职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省委负责整个省机构编制工作,市县党委负责本地机构编制工作,重要事项和超过管理权限的事项,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在本级党委领导下管理本地机构编制工作。乡镇、街道机构编制事项由县(市、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管理。

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部门(单位)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工作;党的工作机关机构编制工作由部(厅、室)务会或委员会负责。部门(单位)需要明确负责机构编制工作的机构或人员。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担负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平日工作,归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管理,按照授权和规定程序处理机构编制详细事宜。

第六条 机构编制工作分为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组织开展等基本环节,需要严格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机构编制工作的动议需要由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地方各级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可以按照职责权限,对所管理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的配备和调整,还有本行政区域内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等事项提出动议,超过权限的,需要事先与上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充分沟通,达成完全一样意见后开始。各个主管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对本机 关(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调整提出动议,超过权限的,需要事先与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充分沟通,达成完全一样意见后开始。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 统一管理体制的省一级机构可按权限动议本系统有关机 构编制事项。

整个省机构改革、重要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各级机构设置、职能配置、机构编制事项调整,需要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组织论证,详细工作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担负。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需要建立合法合规性审核查验制度、重要问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制度,加大对机构编制事项的研究论证。

机构编制事项的审议决定,需要由各级党委或者机构编制委员会根据权限集体讨论,审议程序需要满足党内法规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相关规定。

经批准的改革方案、体制机制调整方案和机构编制调整事项,各级党委(党组)一定要坚决贯彻执行、仔细组织开展,贯彻执行情况需要及时按程序报告。工作中碰见的问题,在权限范围内可以处理的需要主动协调处理,超过权限的需要按程序及时请示报告。

第七条 机构编制事项需要专项请示,由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部门(单位)党组(党委)请示机构编制事项,原则上经党组(党委)按程序审议后,以党组(党委)名义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报送机构编制事项请示时,需要一并说明履行动议的情况, 并附会议纪要、政策依据等有关材料。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和归口领导归口管理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报送机构编制事项的请示,须满足中央和省委相关公文报送工作规定。

第八条 部门(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简称“三定”规定),是部门(单位)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部门(单位)“三定”规定的制定和开展,严格落实中央《“三定”规定制定和开展办法》规定,在本级党委领导下,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统筹负责,根据开始和起草、审查核验和协调、审定和公布、执行和监督等程序进行。

经批准公布的部门(单位)“三定”规定是机构编制法定化的重要形式,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各个主管部门(单位)一定要严格执行,不可以随意修改职责权限,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修改机构名称、增挂牌子或将挂牌机构分设,不可以超编制配备人员、超职数或超规格配备干部。确需调整完善的,由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任何部门不可以以任何形式干预机构编制管理。严禁各个主管部门(单位)通过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查、评比表彰、达标验收等方法干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的行为。

除专项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外,其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可以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详细规定。相关部门(单位)起草或者制定文件涉及机构编制工作时,需要事先征求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意见。未经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作出规定的,不可以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相关部门(单位)需要依规依法废除涉及干预机构编制事项的条款。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十条 各种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需要以科学配置职责为基础,坚持优化协同、精简高效、分工合理、权责完全一样,具有比较完整且相对稳定的独立职能,与现有机构的职能协调衔接。

第十一条 厅级机关和事业单位设置、调整的审批权限在中央,确需设立或调整的,由省委、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后,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各级处级行政机构市县处级事业单位的设置和调整,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省直部门所属处级事业单位的设置和调整,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市县科级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由市(州)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省直处级事业单位的科级内设机构设置和调整,由其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党政机构设置实行限额管理,在中央统一规定的限额内综合设置,在一定时期内需要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党政机构的设置需要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省一级党政机构称委、部、厅、局、办、室,规格为厅级,内设机构称处、办、室,规格为处级;市一级党政机构称委、部、局、办、室,规格为处级,内设机构称科、办 室,规格为科级;县一级党政机构称委、部、局、办、室, 规格为科级,按照工作需可内设股、办、室。

严格限制党政机构最小规模,省级大多数情况下没有设立30名行政编制以下机构,市级大多数情况下没有设立12名行政编制以下机构,县级大多数情况下没有设立6名行政编制以下机构。党政机构的内设机构设置,应与部门所担负的职责任务和人员编制数量相适应,大多数情况下很少于上级对应党政机构的内设机构数量,综合性内设机构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内设机构总数的三分之一,内设机构大多数情况下不可以再下设机构。原则上省级部门没有设立5名以下编制的内设机构 市县党政机构内设机构需要优化整合、精干设置,统筹人员配备,保证工作力量。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规格原则上比照部门内设机构确定。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机构及其内设机构,参照同级 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设置。

其他各种机关的机构设置,根据中央相关规定、参照本 级党政机构确定。

第十三条 除中央有明确要求外,严格控制议事协调 构的设立,可以交由现有党政机构担负职责的,或者可以由现有党政机构协调推动工作的,不另设议事协调机构。

议事协调机构大多数情况下不独自设立实体办事机构,详细工作由指定的党政机构或其内设机构担负。党中央有明确规定设立的实体办事机构,计入本级党政机构数目金额。

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挂牌机构,挂牌机构不可以设为实体机构,不独自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的机构,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

第十四条 乡镇和街道机构设置需要面向人民群众、满足基层事务特点,按照工作需设立综合性机构,实行扁平化管理。乡镇党政机构、事业单位根据乡镇类别,实行限额管理;街道党政机构、事业单位可参照二类乡镇设置,很小一部分人口规模大、服务管理任务重的可参照一类乡镇设置。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设置需要突出公益属性,优化布局结构,在一个行政区域内实行总量控制、变动调整。一步一步完善事业单位政事权限清单、机构编制职能规定、章程管理等制度。

事业单位的名称大多数情况下称院、校、所、台、站、馆、社、 中心等,可按规定冠地域名称或者举行主体名称。

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需要理顺同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关系,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达到形式,突出主责主业,强化公益属性,破除逐利机制。完善章程管理,健全治理机制,一步一步取消行政级别。

主要为机关提供支持保证的事业单位,厘清职责边界, 优化职能和人员结构,同机关统筹管理。其机构规格、内设机构设置等参照同级党政机构确定。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公立医院在机构编制部门规定的限额内,自主设置内设党政管理机构, 报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按照实质上需和精简效能原则,科学设置教学教学辅导和科研机构、临 床医技机构,报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批或备案;群团机构按相关章程和规定设置。

第十七条 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等干部教育培训类事业单位,其内设党政管理机构和教学教学辅导科研机构的设置及调整,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核验后,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 经批准设立、整合、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申领、变更、注销等。优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简化注销登记程序,逐步递次推动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事业单位监管体系。

第四章 编制管理

第十九条 编制分为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实行总额管理。编制配备需要满足编制种类、结构和总额等规定。各级行政编制不可以突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总额,各级事业编制不可以突破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总额。

坚持“瘦身”与“健身”相结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财政保证能力,妥善处理严控总量与满足发展当中的关系,管住管好用活编制,提升编制资源使用效益,更好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发展。

创新编制管理方法,统筹使用各种编制资源,加大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变动调整编制力度,推动编制资源向发 展急需、基层一线、民生领域倾斜,更好满足人民越来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

第二十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按照职能变化和工作需,可以在核定的总额内根据程序和权限调整行政编制。跨层级调整行政编制的,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各种机关不可以再新增工勤编制,现有工勤编制一步一步核销。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编制数目金额和编制结构,由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根据相关标准核定,总额不够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法处理。暂时还没有制定标准的,依据事业单位职责任务、行业特点,结合财政保证能力核定。创新 管理方法,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达到机构编制资源的集约利用。

各级党委(党组)需要规范编外用人选聘机制和程序, 将编外用人员数量量控制在一定比例和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 乡镇编制配备根据乡镇类别核定,县级或者以上机关不可以变相挪用、挤占。街道编制可参照二类乡镇核定,很小一部分人口规模大、服务管理任务重的可参照一类乡镇核定。

第二十三条 完善机构编制实名管理制度,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同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管理共享的信息平台,保证机构、编制、职数和实有人员等机构编制信息实时发布、真实 准确、完整规范。强化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等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在管理全 流程中的基础性作用。

第二十四条 各种机关和事业单位需要保持适度空编运行。公开招收录取(招聘)、遴选(选调)、调任、调配、政策 性安置人员等使用编制的,须事先办理空编使用核准手续。 教育、卫生、科研等领域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缺失人才的,实 行事后备案管理。

第五章 领导职数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种机关和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名称、层次需要与机构的名称、规格相对应,数量应与其机构性质、 职责任务、管理幅度相适应,与编制规模保持一定程度上比例。各种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可以自行设置领导职务名称。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需要根据核定的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因机构改革、换届等情况特殊确需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 需要明确过渡期限,一步一步消化。

第二十六条 厅级领导职数的核定或调整,由省委或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按有关规定研究决定。省直机关处级领导职数的核定,由部门党组(党委)按程序提出申请,报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核验,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省 直事业单位处级领导职数的核定,由其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省委机构 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省直处级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数的核定,由其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批。

市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处级领导职数的核定,由市(州)党委或机构编制委员会按程序和规定审批,报省委机构编制 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市县科级及以下机构领导职数的核定, 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由市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构部门领导职数大多数情况下按2—4名核定,按照部门担负工作任务量、机构编制规模等因素一定程度上增减。原则上省级党政部门领导职数不能超出5名、市级不能超出 4名、县级不能超出3名,很小一部分职责任务较重的部门可一定程度上核 增1名。

基本上等同于部门副职的其他领导职数,按照中央相关规定, 根据从严从紧的原则另外单独核定,原则上不能超出对应上级机关基本上等同于部门副职的其他领导职数的数量。中央明确规定需兼 任的领导职数另外单独核定。合署办公机构可按照工作实质上,从 严核定领导职数。

其他各种机关的领导职数,根据中央相关规定、参照党政机构确定。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涵盖行政领导职数和党组织领导职数。

行政领导职数按照编制规模、职责任务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能超出5名:编制数在15名以下的,大多数情况下核定1—2名,独立运行、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权、工作任务较重的,核定3名;编制数在16—50名的,核定1—3名;编制数在 51—100名的,核定2—4名;编制数在101名以上的,核定 3—5 名。

党组织领导职数按照不一样情况核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大多数情况下各核定1名党组织专职 书记和专职副书记职数;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组织书记和行政主要领导由同一人担任的,大多数情况下核定 1名专职副书记职数;事业单位按规定设置专职纪委书记的, 专职纪委书记按所在单位领导副职配备,对应核定1名领导职数。

编制规模很大、所属单位有点多的事业单位,按照管理工作实质上需,其党政领导副职职数可一定程度上增多,详细由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商相关部门研究确定。

第二十九条 省级各种机关和事业单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大多数情况下按2—3名核定,市县各种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内设机 构领导职数大多数情况下按1—2名核定,编制数有点多或工作任务重 的可以一定程度上增多。

各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和各种机关的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等党组织领导职数根据相关规定核定。各种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负责人按相关章程规定配备,专业技术性领导职务按相关规定设置,原则上不核定单位领导职数。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公立医院在机构编制部门规定的领导职数总量内,按照实质上统筹核定各内设党政管理机构的领导职数,报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负责。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按照授权和规定程序处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详细事宜。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和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审计等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涵盖坚持党管机构编制情况、落实机构改革情况、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情况、严格执行“三定”规定情况、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等。

第三十二条 建立机构编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法行为预防机制。各地各个主管部门需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开展机构编制纪律宣传,将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列入党校(行政学院)教学、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公务员培训内容,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机构编制意识和法治意识。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需要规范机构编制审批权限和程序,加强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监测预警,畅通监督渠道,完善“12310”举报受理平台,逐步递次推动机构编制问题整改与审批联动,强化机构编制刚性管束。

第三十三条 建立机构编制信息公开制度。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需要主动公开机构编制法规政策、业务范围、审批程序等。各个主管部门(单位)需要通过门户官方网站、新闻 媒体等各种途径,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设置、主要职 责、人员编制等机构编制事项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公开并及时 更新,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四条 建立机构编制报告制度。各个主管部门(单位)党组(党委)需要每一年1月底前,向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书 面报告上一年机构编制工作;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需要每一年2月底前,向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书面报告上一年机 构编制工作。各个主管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在工作中碰见 的困难和问题,需要及时研究,并向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报告,重要事项向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 建立机构编制核查制度。各级机构编制委 员会在本级党委一届任期内至少组织1次管理范围内的机构编制核查,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本级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等相关部门详细开展。核查结果作为机 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建立机构编制评估制度。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需,对各种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评估,可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参评、管理服务对象助评或者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结果作为改进机构编制管理、优化编制资源配置、统筹编制变动调剂 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完善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需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和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审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 建立健全联合督查、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整改 反馈等工作机制,发挥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合力。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机构编制委员会 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举报,受理机关、部门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各个主管部门(单 位)负责机构编制工作的机构,对监督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媒体反映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线索,需要按照职责权限进行调查核实。

经调查核实存在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根据相关规定采用约谈、责令说明情况、下达告诫书等多项措施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对整改不力或者拒不整改的,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报经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或者授权,可以责令限期纠 正或者予以纠偏。必要时,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可以视情暂停受理相关地区或者部门(单位)机构编制申请。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还有对机构编制违规行为查处和追责不力、问题整改不到位导致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规定》《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等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由相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党委(党组)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的班子成员在 职责范围内担负主要领导责任,参加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 在职责范围内担负重要领导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机 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等部门相关负责人还有 其他责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担负对应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详细解释工作由中共甘肃委组织部、中共甘肃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担负。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那天起施行。此前我省公布的相关机构编制管理的相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完全一样的,根据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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