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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考公务员公示到哪里看,国企和省企哪个好?

时间:2023-10-11 11:00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公务员省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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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针对省考公务员公示到哪里看,国企和省企哪个好?和省政府遴选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省考公务员公示到哪里看有一个初步认识,对于今年数据还未公布且时效性较强或政策频繁变动的内容,也可以通过阅览本文做一个参考了解,希望本篇文章能对你有所帮助。
省考公务员公示到哪里看

公务员省考公务员公示到哪里看?

公务员省考公务员公示可以到所在省(市)人民政府或人社部门的官网上进行账号登录并查询。1.可以到所在省(市)人民政府或人社部门的官网上进行账号登录并查询。2.: 省级公务员选调和招聘考试的相关信息大多数情况下由各个省级人社部门进行公布,公示的详细时间、地址位置和公示名单等有关信息也会在官网上发布。3.除了去官网查询之外,还有一部分第三方平台可以查询到有关信息,比如各大招聘官方网站或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官方网站,但建议以官网上查询到的信息为准。

公务员省考公务员公示可在有关省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官方网站上查看。 大多数情况下来说,公务员省考有关信息都会公布在省人社厅官方网站上,涵盖公告信息、报名官网入口、考试方法、成绩查询、面试公告等。 假设您还不清楚详细的省人社厅官方网站地点位置,可在搜索引擎上输入“某省(市)人社厅官方网站”,如“广东人社厅官方网站”,就可以查找到有关信息。除开这点还可以特别要注意关注公务员省考信息公布的官方微信公众号或学员交流群等平台,获取最新的公务员省考变动。

国企和省企哪个好?

最好的肯定是央企,其次是国企,最后是省企。因为央企平台相对较大,福利很好,发展前景很好。国企也不错,发展前景还有工作稳定性很好。省企的福利待遇还有发展前景相比前面两个就差远了。

国企好

国企薪资待遇好是大家现在都知道的事情,加上各自不同的补贴、福利,这些看得见得看不见的加起来一般比私企的高。2、再者国企比较稳定。正常情况下,只要员工不是做错大事,不要犯原则性的错误,都不会轻易开除辞退员工。3、“铁饭碗”,不少大型国企都是垄断型的,例如电网、烟草、中石化、三大运营商等,员工薪资高且稳定。4、国企员工名声好。不少国企都掌握并熟悉着国家的命脉,负担着国家的安全、经济、政治等的稳定,例如石油、矿产、军工、通讯,在这样的国企工作常常会冠以献身祖国某某事业的神圣使命。

国企好。

企业在商品经济范畴内,作为组织单元的各种模式之一,根据一定的组织规律,有机构成的经济实体,大多数情况下以营利为目标,以达到投资人、客户、员工、社会大众的利益最大化为使命,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换取收入。

要看企业性质、所身处行业、所身处城市还有企业经营情况等来综合多方面因素慎重考虑清楚。

国企虽然属于国家管辖,但并非全部国企的经营业绩和待遇都很好,省企假设业绩好待遇也会不错的,要区别对待。

国企好,国企属于国营企业,工人都是合同制工人,比较有保证一部分,省企不管怎么说也是地方企业,故此,没法跟国企比较。

国企

国企为佳,国企事情多一点,待遇好一部分,行政级别非常高,假设走选调会方便点,但稳定性差一部分,国企事情少一部分,行政级别低一部分,待遇可能没很好,胜在容易养老。

国企好。工资固定,还有自己时间,额外可以做点别的,两者体验感明显不同,国企福利好,五险一金比例也高,工作稳定有保证。

国企好。国企又可称为央企是指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各级机关和中共中央机关设立的各级企业,而省企一般指的是省属企业,即省政府国资委、省委、省政府各级机关设立的企业。

肯定是国企好。

国企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还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涵盖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央企是指由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或委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出资人职责,领导班子由中央直接管理或委托中组部、国资委或其他等中央部委(协会)管理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

从整体上来看,国企比省企会更好。一般情况下,国企的实力会更强大,工作中所身处的环境和工作待遇等会更好,以后的蓬勃发展和进步前景也会更好一部分。

湖北定向选调生大多数情况下去哪个单位?

湖北定向选调生大多数情况下会去各级政府部门、国有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等。 原因是,湖北定向选调生是指由湖北各级人民政府选调的优秀大学毕业生,根据政策要求进行定向培养和选拔,他的主要作用是为了补上来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在人才方面的不够。因为这个原因,定向选调生的单位一般都是与政府或国家重点发展领域有关或者需高素质人才的单位。进一步延伸,定向选调生是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重要人才储备和后备干部,具有广阔的职业发展前景和空间。选择参与定向选调生计划的毕业生需综合多方面因素慎重考虑清楚自己的专业背景、人生规划等因素,做好职业规划,抓住机会和可能,持续性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为未来的职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甘肃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办法?

甘政办发〔2005〕122号 2005年10月18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个主管部门,中央在甘各个相关机构:   《甘肃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仔细贯彻执行。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改变事业单位各种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各个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真真切切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结合实质上,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分类详细指导,稳步开展,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甘肃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和事业单位自己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证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改变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提高事业单位的生机与活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有关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公告》(国办发〔2002〕35号),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开展范围   (一)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是指聘用单位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完全一样的基础上,通过签署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二)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度,一定要遵守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坚持单位自主聘请任职、个人自主择业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加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人员聘用制度开展的详细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四)聘用单位人事部门是开展人员聘用制度的平日工作部门,负责对人员的聘用、考查、续聘、解聘等工作的组织开展。 聘用单位组织开展人员聘用工作,需要接受本单位纪律检查部门、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五)本办法适用于整个省各级各种国有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或者形成聘用关系的人员,涵盖其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   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与单位建立聘用关系的受聘人员中,根据各自章程或者法律规定出现、任用。   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可依照本办法执行。   事业单位因临时性工作需使用的务工人员、退休返聘人员等非在编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二、聘用条件及程序   (六)聘用单位需要根据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有关待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聘用单位在聘用人员时,不可以突破核定的编制数目金额。   (七)聘用单位聘用人员,应按照岗位任职条件,通过公开考试或者考查的办法进行。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可以优先聘用。   (八)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1、发布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   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3、聘用单位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聘用单位人事部门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考查,按照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5、聘用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6、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署聘用合同。   (九)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已结婚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不可以被聘用从事聘用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可以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三、聘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十)订立聘用合同一定要采取书面形式,使用统一制式文本。聘用单位和聘用人员各执1份,1份存入受聘人员档案。   (十一)聘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那天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二)聘用合同一定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款:   1、聘用合同期限;   2、岗位内容及职责要求;   3、岗位工作条件;   4、岗位纪律;   5、工资待遇;   6、聘用合同终止、解除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除上面说的内容外,当事人双方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与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早一点公告时限等内容。   (十三)聘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聘用合同期限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可以超越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十四)受聘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假设提出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的,聘用单位需要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1、连续工龄满25年;   2、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够10年;   3、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大多数丧失劳动能力;   4、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订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一定要明确终止条件。   (十五)聘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可以超越6个月,试用期计入合同期限。 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生的,实行1年的见习期。见习期计入合同期限。   聘用单位与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第一次签署聘用合同,不可以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可以低于3年。   (十六)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聘用单位出资招聘、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员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十七)受聘人员在涉及国家机密的岗位工作的,需要遵循国家相关涉密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受聘人员在涉及聘用单位商业秘密的岗位工作的,当事人可在聘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义务。双方就受聘人员要解答除聘用合同的早一点公告期作出约定的,早一点公告期不可以超越6个月。   (十八)聘用合同对受聘人员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   1、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2、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违约金的设定需要遵守公平、合理的原则。   (十九)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可以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不可以扣押各自不同的有效证件。   (二十)在第一次签署聘用合同中,职工拒绝与单位签署合同的,单位给予其很多于3个月的找工作期间,找工作期间满后未调出的,需要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二十一)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很难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署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二十二)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   2、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3、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无效的聘用合同,自订立那天起就没有法律管束力。聘用合同部分无效,影响不了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也还是有效。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二十三)聘用合同依法签署后,双方当事人需要全面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   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聘用合同也还是有效,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   (二十四)聘用合同履行这个时间段,聘用单位需要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情况实行年考查,必要时,可以增多聘期考查。考查一定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查和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查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作为受聘人员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   四、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二十五)受聘人员年考查或者聘期考查不合格,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对应变更聘用合同。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变更聘用合同,需要经双方协商完全一样;协商不成的,聘用合同需要继续履行。   (二十六)聘用单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聘用单位继续履行;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完全一样,聘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一方要求变更具体内容的,需要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公告另一方,另一方需要在20日内答复,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答复的,默认为同意变更。   (二十七)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完全一样,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二十八)受聘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书面公告受聘人员: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满足本岗位要求又不一样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连续旷工超越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越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未经同意私自出国或者出国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归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出现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导致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规则和程序,致使聘用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不可以正常进行的;   6、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上刑罚的。   (二十九)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需要早一点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受聘人员: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聘用单位具体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受聘人员年考查或者聘期考查不合格,又不一样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到新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查仍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出现重要变化,致使原合同没办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可以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聘用单位按前款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未早一点30日书面公告受聘人员的,解除行为无效,聘用单位需要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十)受聘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还有现有医疗条件下很难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受聘人员已经在接受纪律审核查验暂时还没有做出结论的;   6、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三十一)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公告聘用单位: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三十二)受聘人员提出解除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完全一样,又不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受聘人员需要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合同还是没有能与聘用单位协商完全一样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聘用单位需要自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那天起20日内予以答复;未予以答复的,默认为同意解除合同。   受聘人员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工作,或者是担负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标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不适用第三十一条及本条上面说的规定。   (三十三)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1、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   2、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产生的;   3、聘用单位被撤销、解散的;   4、受聘人员退休、退职的;   5、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三十四)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产生,受聘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可以终止聘用合同:   1、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职业病还有现有医疗条件下很难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3、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以终止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三十五)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产生,受聘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又不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2、3、4、5、6项规定的,聘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消失: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已经在接受纪律审核查验暂时还没有做出结论的;   4、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十六)聘用单位需要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内,就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的意向书面公告受聘人员。续订聘用合同的,双方协商办理续订手续。续订聘用合同不可以约定试用期。   (三十七)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单位需要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有效证明,并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那天起15日内为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封存或者转移手续。   (三十八)聘用合同期限届满,聘用单位未办理终止聘用合同手续,受聘人员仍根据原聘用合同履行义务,默认为原聘用合同延续,单位应及时与其办理续订手续。   (三十九)需要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根据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根据促进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受聘人员可以随时终止聘用关系;聘用单位提出终止聘用关系的,需要早一点30日公告受聘人员,但受聘人员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在已试行事业单位养老等社会保险的地区,受聘人员和刚才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四十)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需要按照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质上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经协商,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2、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聘用单位具体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受聘人员年考查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查不合格,又不一样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查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4、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出现重要变化,致使原合同没办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可以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5、聘用单位没有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6、聘用单位被撤销、解散,不可以安置受聘人员就业的。   (四十一)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与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需要给予经济补偿的解除条件一样的,聘用单位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四十二)经济补偿金应以受聘人员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在聘用单位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经济补偿金。受聘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聘用单位需要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那天起15日内向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支付对应的经济补偿。   五、违约和纠纷处理   (四十三)因为聘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聘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对方导致损害的,需要担负赔偿责任。   (四十四)聘用合同当事人违反聘用合同约定,需要担负对应的责任。给对方导致经济损失的,需要担负赔偿责任。聘用合同当事人都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需要各自担负对应的责任。   (四十五)聘用单位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手续和支付经济补偿,给受聘人员导致损失的,聘用单位需要担负赔偿责任。   (四十六)聘用单位聘用暂时还没有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人员,对原用人单位导致损失的,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对原用人单位需要担负连带赔偿责任。因受聘人员提供虚假证明导致的聘用不当,聘用单位可避免除连带赔偿责任。   (四十七)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合同,聘用单位不可以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但不可以超越为受聘人员培训的实质上支出,并按受聘人员培训后回单位服务年限,以每一年递减培训费用20%的占比计算。   (四十八)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受聘人员违反规定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聘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担负法律责任。   (四十九)聘用合同当事人因履行聘用合同出现争议的,需要协商处理;协商未果,当事人可以向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在争议出现那天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五十)聘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聘用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聘用单位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六、附则   (五十一)本办法中受聘人员医疗期可参照国家对企业职工的相关规定执行;医疗期的工资待遇根据事业单位病假这个时间段工资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十二)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5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以按照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享受对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五十三)本办法开展前签署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需要继续履行;双方当事人协商完全一样的,可按本办法变更或重新签署聘用合同。   (五十四)本办法自印发那天起施行。   (五十五)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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