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回避关系什么意思,岗位回避是什么意思啊

岗位回避关系什么意思?
某些重要重要岗位,因为岗位职责及管理的需,需对直系亲属、配偶等进行回避。
岗位回避是什么意思?
就是具有有关关系的事业单位人员,在任职相关岗位时,一定要回避。指工作人员当中凡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不可以在同一事业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可以在这当中一方担任领导人员的事业单位聘用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也不可以聘用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内设机构正职岗位。
岗位回避制度是指政府、事业或企业等单位中的某岗位,其工作内容涉及审察、评价、选拔等决策环节,假设该岗位的工作人员与被审察人、被评价人、被选拔人等有下方罗列出来的亲属关系之一的,需要回避。
需要回避的类型(1)已结婚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涵盖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 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孩子、甥孩子;(4)近姻亲关系,涵盖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孩子的配偶及孩子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5)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其他利害关系。
岗位聘请任职的回避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维护人事管理公平公正,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详细指导,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以公正廉洁高效履职为准则,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工作,加强对任职岗位和履职情况的监督管束,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涵盖岗位回避和履职回避。
第四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全部参加方还有可能影响公正的特定关系人需回避的,适用本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回避根据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的执行和监督。
第二章 岗位回避
第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亲属关系的,不可以在同一事业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可以在这当中一方担任领导人员的事业单位聘用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也不可以聘用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内设机构正职岗位:
(一)已结婚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涵盖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孩子、孙孩子、外孙孩子;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涵盖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孩子、甥孩子;
(四)近姻亲关系,涵盖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孩子的配偶及孩子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五)其他亲属关系,涵盖养父母孩子、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孩子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
前款所称同一事业单位是指依法登记的同一事业单位法人。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涵盖:
(一)领导班子正职与副职;
(二)同一内设机构正职与副职;
(三)上级正职、副职与下级正职;
(四)单位无内设机构的,其正职、副职与其他管理人员还有从事审计、财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内设机构无下一级单位的,其正职、副职与其他管理人员还有从事审计、财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回避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自己提出回避申请,或者相关单位、人员提出回避要求。
(二)所在单位或者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在1个月内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回避决定前,需要听取需回避人员及有关人员的意见。
(三)回避决定作出后,及时公告申请人,需回避的,需要自回避决定作出那天起1个月内调整至对应岗位,并变更或者重新订立聘用合同。
第九条 岗位等级不一样的大多数情况下由岗位等级很低的一方回避;岗位等级一样或者岗位类别不一样的,按照工作需和实质上情况决定这当中一方回避。
第十条 因地域、专业、工作性质特殊等原因,需灵活执行岗位回避政策的,可由省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个主管部门结合实质上作出详细规定。
第三章 履职回避
第十一 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要回避的履职活动涵盖:
(一)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解聘(任免)、考查考察、奖励、处分、交流、人事争议处理、出国(境)审批;
(二)人事考试、职称评审、人才评价;
(三)招生考试、项目评审、成果评选、资金审批与监管;
(四)其他需要回避的履职活动。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行第十一条所列职责时,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回避,不可以参与有关调查、考察、讨论、评议、投票、评分、审查核验、决定等活动,也不可以以任何方法施加影响:
(一)涉及自己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自己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职回避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自己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相关单位提出回避要求。
(二)自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回避决定。这当中,成立聘用工作组织、考查工作组织、申诉公正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专项工作组织的,工作组织负责人的回避由成立该工作组织的单位决定,工作组织其他工作人员的回避可授权工作组织负责人决定。作出回避决定前,需要听取需回避的人员及有关人员的意见。
(三)按照回避决定需回避的,需要自回避决定作出那天起退出有关工作。
回避决定需要及时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前,自己可视情况确定是不是先行退出有关履职活动。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外请专家及其他人员参与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有关活动时,具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需要回避。回避办理程序大多数情况下参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进行。回避决定由邀请单位或者授权其组织(人事)部门、专项工作组织负责人作出。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2023?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维护人事管理公平公正,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详细指导,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以公正廉洁高效履职为准则,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工作,加强对任职岗位和履职情况的监督管束,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涵盖岗位回避和履职回避。
第四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全部参加方还有可能影响公正的特定关系人需回避的,适用本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回避根据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的执行和监督。
第二章 岗位回避
第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亲属关系的,不可以在同一事业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可以在这当中一方担任领导人员的事业单位聘用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也不可以聘用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内设机构正职岗位:
(一)已结婚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涵盖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孩子、孙孩子、外孙孩子;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涵盖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孩子、甥孩子;
(四)近姻亲关系,涵盖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孩子的配偶及孩子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五)其他亲属关系,涵盖养父母孩子、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孩子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
前款所称同一事业单位是指依法登记的同一事业单位法人。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涵盖:
(一)领导班子正职与副职;
(二)同一内设机构正职与副职;
(三)上级正职、副职与下级正职;
(四)单位无内设机构的,其正职、副职与其他管理人员还有从事审计、财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内设机构无下一级单位的,其正职、副职与其他管理人员还有从事审计、财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回避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自己提出回避申请,或者相关单位、人员提出回避要求。
(二)所在单位或者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在1个月内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回避决定前,需要听取需回避人员及有关人员的意见。
(三)回避决定作出后,及时公告申请人,需回避的,需要自回避决定作出那天起1个月内调整至对应岗位,并变更或者重新订立聘用合同。
第九条 岗位等级不一样的大多数情况下由岗位等级很低的一方回避;岗位等级一样或者岗位类别不一样的,按照工作需和实质上情况决定这当中一方回避。
第十条 因地域、专业、工作性质特殊等原因,需灵活执行岗位回避政策的,可由省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个主管部门结合实质上作出详细规定。
第三章 履职回避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要回避的履职活动涵盖:
(一)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解聘(任免)、考查考察、奖励、处分、交流、人事争议处理、出国(境)审批;
(二)人事考试、职称评审、人才评价;
(三)招生考试、项目评审、成果评选、资金审批与监管;
(四)其他需要回避的履职活动。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行第十一条所列职责时,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回避,不可以参与有关调查、考察、讨论、评议、投票、评分、审查核验、决定等活动,也不可以以任何方法施加影响:
(一)涉及自己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自己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职回避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自己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相关单位提出回避要求。
(二)自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回避决定。这当中,成立聘用工作组织、考查工作组织、申诉公正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专项工作组织的,工作组织负责人的回避由成立该工作组织的单位决定,工作组织其他工作人员的回避可授权工作组织负责人决定。作出回避决定前,需要听取需回避的人员及有关人员的意见。
(三)按照回避决定需回避的,需要自回避决定作出那天起退出有关工作。
回避决定需要及时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前,自己可视情况确定是不是先行退出有关履职活动。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外请专家及其他人员参与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有关活动时,具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需要回避。回避办理程序大多数情况下参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进行。回避决定由邀请单位或者授权其组织(人事)部门、专项工作组织负责人作出。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需要由事业单位作出或者授权作出回避决定的,情况特殊下,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直接作出。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定要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所在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督促回避决定落实到位。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要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有需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予以批评教育;导致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外请专家及其他人员有需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导致不良后果的,相关部门予以记录,在一定期限内不可以邀请其参与有关活动;适用组织处理或处分的,可建议相关部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
第十八条 因为有关人员隐瞒需要回避情形,导致工作结果不公正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取消或者撤销获取的资质、资格、荣誉、奖金、学籍、岗位、项目、资金等。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及其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拟新进人员和拟调整岗位人员,需要依据本规定严格审核查验把关,不要形成回避关系。对因婚姻、岗位变化等新形成的回避关系,需要及时予以调整。
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条 对个人、组织据实反映本规定所列各种需回避情形的,相关单位、部门需要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时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开展人事管理工作需回避的,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机关工勤人员的回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 1月1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直系亲属回避原则?
有关国企亲属回避规定:按照《有关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的意见》要求实行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回避制度。
凡与招聘国有企业负责人员有已结婚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可以应聘该国有企业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监督检查等岗位,还有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国有企业详细负责组织招聘工作的人员,涉及与自己有上面说的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需要回避。
为什么国有企业要实行任职回避?
目标是防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个人利益与国有企业利益还有国家利益出现冲突,保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可以客观、公正、合法地履行职责。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主要利害关系人是参照公务员回避制度来确定的,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有: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孩子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孩子,配偶的兄弟姐妹。
任职回避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担任的职务涉及上面说的亲属关系时,需要回避。涵盖: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一方是领导班子成员,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企业领导班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提出需任职回避的。任职回避需要根据一定程序进行,第一需要由自己提出回避申请或者领导班子、相关管理部门提出回避建议;其次需要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进行核验和作出决定;后针对需回避的,需要由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调整工作岗位。
针对回避双方职务不一样的,大多数情况下由职务很低一方回避;职务一样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工作需和当事人的实质上情况决定这当中一方回避。新任用或新调入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或调入企业前,应认真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并及时申请回避。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形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需要及时申请回避。
企业回避制度的适用岗位?
企业回避制度适用于监察和审计部门。
报考事业单位回避制度?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已结婚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可以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还有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自己有上面说的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需要回避。
一、岗位回避
需回避的亲属关系:
已结婚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其他亲属关系
需回避的岗位:
同一事业单位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这当中一方担任领导人员的事业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内设机构正职岗位。
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涵盖:
领导班子正职与副职;同一内设机构正职与副职;上级正职、副职与下级正职;单位无内设机构的,其正职、副职与其他管理人员还有从事审计、财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内设机构无下一级单位的,其正职、副职与其他管理人员还有从事审计、财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回避程序办理:
自己提出回避申请,或者相关单位、人员提出回避要求;所在单位或者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在30天内作出回避决定;需回避的申请人,需要自回避决定作出那天起1个月内调整至对应岗位,并变更或者重新订立聘用合同。
回避方确定:
岗位等级不一样的大多数情况下由岗位等级很低的一方回避;岗位等级一样或者岗位类别不一样的,按照工作需和实质上情况决定这当中一方回避。
需灵活执行的:
因地域、专业、工作性质特殊等原因,需灵活执行岗位回避政策的,可由省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个主管部门结合实质上作出详细规定。
二、履职回避
需要回避的履职活动:
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解聘(任免)、考查考察、奖励、处分、交流、人事争议处理、出国(境)审批;人事考试、职称评审、人才评价,招生考试、项目评审、成果评选、资金审批与监管;其他需要回避的履职活动。
履职时需要回避的情形:
涉及自己或自己亲属利害关系的,涉及与自己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亲属人员的利益关系的,其他可能影响履行职责的。
履职回避程序办理:
自己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相关单位提出回避要求;自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回避决定;成立专项工作组织的 其负责人的回避由成立该工作组织的单位决定,其他工作人员的回避可授权工作组织负责人决定;需回避的,自回避决定作出那天起退出有关工作;回避决定需要及时作出,此前,自己可视情况确定是不是先行退出有关履职活动。
三、监督管理
情况特殊下,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回避纪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拒不服从回避决定,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所在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督促回避决定落实到位。
有需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予以批评教育;导致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
事业单位外请专家及其他人员:
有需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导致不良后果的,在一定期限内不可以邀请其参与有关活动;适用组织处理或处分的,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
其他方面:
因为有关人员隐瞒需要回避情形而获取的资质、资格、荣誉、奖金、学籍、岗位、项目、资金应被取消或撤销。
事业单位拟新进人员和拟调整岗位人员,需要不要形成回避关系。对因婚姻、岗位变化等新形成的回避关系,需要及时调整。
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组织处理或处分。
对个人、组织据实反映需回避情形的,应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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