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1月26日召开的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福松就《关于修改<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做出说明。
经梳理发现,此次修改有几大重点:
现行《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内容单一或总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不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批,直接向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该条修改为:
对总投资五千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中对经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
此外,根据《关于进一步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 (豫发改投资〔2017〕1041号)规定:
对总投资一千万元以下的项目,直接编制、审批项目实施方案,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对总投资千万元及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对此,《决定》规定:
对总投资五千万元以下项目的审批,按照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将监管对象扩大为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增加了“失信名单”相关规定,实现监管全覆盖,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附:
关于修改《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对《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保证工程质量、工期,控制项目总概算”修改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实施和监督,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拟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修改为“政府投资项目申请立项时”;将“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修改为“市投资主管部门”;将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拟建内容、投资匡算和资金筹措;”。
三、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应当”修改为“可以”;增加“,也可以自行编制”。
四、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对总投资五千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中对经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
对总投资五千万元以下项目的审批,按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项目实施方案等以及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听证会或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专家及社会公众意见。”
六、将第十三条中的“和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申请时”修改为“或项目实施方案等工作时”。
七、在第十四条中增加“或项目实施方案”;删去“和市人民政府同意”。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需要,提出需要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根据项目前期推进进度,分年度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九、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将第二款中的“新开工”修改为“政府投资”。
十、删去第十八条中的“或增减新开工项目的”、“或新增的大中型政府投资项目”。
十一、将第二十四条中的“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修改为“政府投资项目”; 将“有形建筑市场”修改为“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十二、将第二十六条中的“因设备、原材料价格上涨等”修改为“因政策调整或设备、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部分分项工程投资超过批复概算但项目总投资不超过批复总概算的,由项目单位自行调剂使用,不再进行概算调整。”
十三、将第二十七条中的“按要求”修改为“按规定”。
十四、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的“依法”修改为“依据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