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推迟至11月26日、27日举行! 大立教育咨询师为全力做好防疫工作,真真切切保证各位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和涉考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结合我区现目前疫情形势,按照各级防疫部门的
内蒙古 注安考试要推迟,因为国庆这个时间段内蒙古爆发了新冠疫情,内蒙古多个城市按下了暂停键,故此,有关部门做出了注安考试推迟的决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考试考务费收取的费用标准:(人考中心函〔2023〕41号)和内蒙古原发展计划委员会《有关核定各种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考试等收取的费用标准的批复》(内计费字〔2023〕887号)的相关规定,每人收取考试本次考试报名的报名费用20元。考务费收取标准为客观题科目每人每科61元,主观题科目每人每科69元。
考试报名条件:(一)报考都科目(4科)考试条件(级别为考全科)
凡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与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考试:
1.具有安全工程及有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7年。
2.具有安全工程及有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或具有其他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
3.具有安全工程及有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4.具有安全工程及有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年;或具有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
5.具有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年。
6.获取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后,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二)不需要考试部分科目考试条件(级别为增报专业、免一科、免二科)
1.满足《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中的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考试考试报考条件,本科学成毕业的时候所学安全工程专业经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人员,可不需要考试《安全生产技术基础》科目(级别为免一科)。
2.满足《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中的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考试考试报考条件,具有高级或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并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 的人员,可不需要考试《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基础》2个科目(级别为免二科)。
3.已获取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与其他专业类别考试的,可不需要考试公共科目(级别为增报专业)。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统一印制的对应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变更专业类别等事项的依据。
(三)工作年限及学历学位要求
以上考试报名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31日。相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缴纳报名费用不可以退,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本次考试报名的报名费用用是不可以退还的,假设学员在报名成功后已经缴纳报名费用成功的缴纳了本次费用后,非政策性原因,不能退费;假设学员暂时还没有缴纳报名费用,但是,报名已经成功,只需要在官方要求的时间内不进行在线缴费,就可以默认为自己主动放弃报名。
缺考属于因学员个人因素缺席考试是不满足注册安全工程师本次考试报名的报名费用用退款要求的。假设因外部因素考试停考,或系统因素缴纳报名费用出错等是可以进行退还的,学员可以按照所在省份人事官方网站操作指南申请退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旗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保证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提高警务辅助人员帮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和提供安全服务的能力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15号)《内蒙古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印发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内政办发〔2023〕14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的目标是: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体制基本理顺、岗位职责清晰明确、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职业保证规范到位、队伍素质和形象明显改善、提供公共安全服务的能力水平明显提高。推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达到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为维护我旗安全稳定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保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旗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监督、保证及责任追究,各警种招用的不涉及警务工作的后勤服务人员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身份性质和岗位职责
第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按照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质上需,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平日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辅警人员,统称“辅警”。
第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可从事下方罗列出来的辅助工作:
(一)帮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帮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互联网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证、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帮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证工作;
(四)帮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五)帮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还有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六)帮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七)帮助维护案(事)件现场规则和程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八)帮助疏导交通,劝阻、纠偏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九)帮助开展戒毒人员平日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十)帮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十一)帮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
(十二)参加灭火救援和帮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
(十三)帮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四)其他可由警务辅助人员帮助开展的工作。
第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可以从事以下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查核验案件;
(七)看守保管武器、警械;
(八)独自执法或以个人名义执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一定要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一定要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警务辅助人员帮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相关单位和个人需要予以配合,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担负。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模式。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
第九条 旗人民政府要将警务辅助队伍建设纳入全旗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落实保证措施,真真切切承担起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十条 在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管理和使用。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因公(工)死亡后满足烈士评定条件的警务辅助人员烈士评定及遗属抚恤优待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经费保证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要依法依规详细指导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薪酬确定和参与社会保险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明确和落实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责任。公安机关负责全旗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监督工作,各用人单位详细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平日管理。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考查考勤制度、交接班和检查制度、政治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度、工作情况记录和请示报告制度、保密制度还有其他需建立的管理制度,强化警务辅助人员平日管理。
第十三条 完善并运用全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一步一步达到警务辅助人员的平日管理、审查核验审批、考查监督等管理工作信息化、互联网化。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需要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形进行定期考查。考查结果作为对警务辅助人员层级晋升、依法续签或解除合同的主要依据,并与工资待遇挂钩。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需要建立健全针对警务辅助人员的投诉受理反馈制度和管理监督机制,依法依规处理相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群众举报和投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六条 针对违规招聘使用警务辅助人员还有因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导致警务辅助队伍管理混乱、出现严重问题的,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章 人员招聘和培训
第十七条 按照我旗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情况,科学配置并合理控制警务辅助人员规模。公安机关按照区域人口数、现有警力状况、社会治安形势、管辖地域面积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原因,根据“一定程度上从紧、满足需”的原则,科学提出警务辅助人员的用人计划,经旗财政等部门审查核验后,报旗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原则上,交通管理、治安管理岗位的警务辅助人员根据实质上需求配备,其他岗位大多数情况下根据公安政法专项编制数1:1的比例配备。
第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由旗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采用依法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方法招聘使用。
第十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 由公安机关统一组织招聘,各警种、单位和基层所队不可以自行组织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作。
第二十条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大多数情况下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步骤进行:制定招聘计划和方案;公布招聘公告信息;报名与资格审核查验;考试或专业技能、体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办理聘用手续;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对专业性很强的岗位和特定岗位,可以一定程度上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方式。
第二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四)年龄达到18周岁;
(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六)身心健康;
(七)其他履行岗位职责应具备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根据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严格选拔聘用社会优秀人才,从源头上保证警务辅助人员队伍的素质和战斗力。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孩子、在职公安民警配偶、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还有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针对技能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可以招聘为警务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暂时还没有查清的;
(二)曾因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行政处罚的;
(三)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四)曾因违反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被解聘的;
(五)家庭成员还有近亲属被判处死刑或者已经在服刑的;
(六)其他不合适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二十四条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签署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按照形势发展和岗位要求,建立健全警务辅助人员岗前培训和年定期培训制度。强化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纪律作风的训练养成,加强忠诚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持续性提升警务辅助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第五章 层级晋升与降级
第二十六条 按照身份性质和岗位要求,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分级管理,建立考查竞争晋升机制,有效增多警务辅助人员的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提升工作主动性、积极性。
第二十七条 层级是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职业发展入口通道。各层级警务辅助人员在人民警察的带着和监督下开展有关辅助工作,层级当中不具有领导、指挥和隶属关系。
第二十八条 按照科学管理和职业发展需,警务辅助人员分为六个层级,由低到高依次为:六级辅警、五级辅警、四级辅警、三级辅警、二级辅警、一级辅警。
六级辅警、五级辅警、四级辅警层级间实行自然晋升。
三级辅警、二级辅警、一级辅警层级间实行竞争晋升。
第二十九条 辅警层级实行自然晋升的大多数情况下应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基本条件:
(一)服务年限没有1年为实习辅警,不定级;
(二)实习期满,经考查合格,可晋升为六级辅警;
(三)六级辅警满3年,经考查合格,可晋升为五级辅警;
(四)五级辅警满3年,经考查合格,可晋升为四级辅警。
第三十条 辅警层级实行竞争晋升的,大多数情况下应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基本条件:
(一)四级辅警满4年,且工作业绩突出,通过竞争,可晋升三级辅警;
(二)三级辅警满5年,且工作业绩突出,通过竞争,可晋升二级辅警;
(三)二级辅警满6年,且工作业绩突出,通过竞争,可晋升一级辅警。
第三十一条 三级以上辅警应控制一定比例。原则上,三级辅警人员数量不超辅警人员总数的百分之20,二级辅警不能超出辅警人员总数的百分之10,一级辅警不能超出辅警人员总数的5%。
第三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我旗公安机关内部跨部门、跨警种岗位交流调整的,辅警层级原则上保持不变。警务辅助人员办理离职手续,离开公安机关警务辅助岗位后,所任层级自动解除。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每一年定期组织开展层级晋升工作,晋升层级的年限条件,大多数情况下以年为准。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次评定层级,大多数情况下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己对试用这个时间段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二)用人单位组织对第一次评定层级人员进行考查,提出拟评层级意见;
(三)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审查核验评定警务辅助人员层级。
第三十五条 四级辅警以下自然晋升层级,大多数情况下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己对本层级工作这个时间段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二)用人单位组织对晋升层级人员进行考查,对考查合格的,提出拟晋升层级的意见;
(三)公安机关政工部门领导组织审查核验拟晋升层级人员,并征求法纪监督、法制、保密等部门意见,对有异议的可以到用人单位实地考查,提交公安机关党委决定是不是批准晋升层级;
(四)对拟晋升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五)办理层级晋升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三级辅警以上竞争晋升层级,大多数情况下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己对本层级工作这个时间段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二)用人单位组织对晋升层级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提出满足晋升层级人员名单;
(三)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对晋升层级人员进行资格复核审查;
(四)组织考查组考查满足晋升资格条件人员,在层级额度内提出拟晋升层级人员名单;
(五)征求公安法纪监督、法制、保密等部门意见;
(六)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决定晋升层级人员,提交公安机关党委审批;
(七)对拟晋升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八)办理层级晋升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二级辅警以下警务辅助人员,在本层级任期内取得有关表彰和荣誉的,可以早一点晋升层级:
(一)取得市公安局或者旗委、政府表彰的,可以早一点一年晋升层级;
(二)取得自治区公安厅或者市委、政府表彰的,可以早一点两年晋升层级;
(三)取得公安部或者自治区党委、政府表彰的,可以直接晋升上一层级;
(四)具有突出奉献、获取显著业绩等其他情形的,比照前三款情形,由公安机关党委研究决定早一点晋升层级。
同一过往经历取得多个表彰和荣誉,或者同一人在本层级任期内取得多个表彰和荣誉的,只计一次高荣誉,不重复计算。
第三十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的警务辅助人员,推后一年晋升层级:
(一)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归连续超越两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越五天的;
(二)年考查被评定基本合格等次的;
(三)违反有关工作纪律、工作失职等其他情形,暂时还没有达到降级条件的。
第三十九条 五级辅警以上警务辅助人员具有以下情形的,需要予以降级:
(一)在年考查中被确定为不合格,达不到解聘情形的;
(二)违反有关工作纪律和管理规定,情节较为严重并导致一定后果,或者产生较为严重的工作失误等其他情形,尚不够解聘条件的;
(三)《鄂尔多斯市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记分管理办法》一个周期内记满8分不满12分的;
(四)其他应给予层级降级处分的行为。
警务辅助人员降级,大多数情况下降低一个层级。
第四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降级,大多数情况下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政工或者法纪监督、法制、保密等部门提出降级建议;
(二)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对降级事由进行核验,与拟降级人员谈话并听其意见;
(三)提交公安机关党委审批;
(四)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办理降级手续。
第四十一条 降级后的警务辅助人员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查满足晋升辅警层级条件的,可以晋升辅警层级。
第四十二条 非因公致伤致残或者长时间病休的辅警人员,现层级时间已满晋升期限的,应暂缓晋升层级。
第六章 待遇保证
第四十三条 要依法保证警务辅助人员在获取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取得劳动保护、享受社会保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基本权益。
第四十四条 旗人民政府要将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装备保证、社会保险、公积金还有平日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适时调整。
第四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结构大多数情况下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政策性补贴组成。
第四十六条 辅警的薪酬标准应根据不小于我旗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标准核定,并按照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详细标准由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财政部门核定。
在高危险或高技术要求岗位工作的,其薪酬标准要和刚才从事的工作相适应。
第四十七条 旗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要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为从事高危险岗位工作的警务辅助人员购买必要的商业保险。
第四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基本工资占工资总额百分之80,绩效工资占工资总额百分之20。实习辅警2500元/月,六级辅警2900元/月,五级辅警3700元/月,四级辅警4500元/月,三级辅警5300元/月,二级辅警6100元/月,一级辅警6900元/月。
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由公安机关政工和后勤保证部门核准,经公安机关党委审议通过后报人社、财政部门备案,由公安机关统一发放。
第四十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享有的假期和有关待遇,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严格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要对辅警人员进行绩效考查,对达到标准申请留用的辅警人员可续签劳动合同予以留用。考查达不到标准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可以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早一点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辅警人员自己或者额外支付辅警人员30天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自己在合同期内要求辞职的,应早一点30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报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工作、财物等交结了解后才可以离岗。
第五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需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在合同期满前半个月公告对方,双方协商,同意续签合同的,重新签署《劳动合同书》。不然,终止劳动合同。
第五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公(工)死亡满足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遗属享受《烈士褒扬规定》规定的待遇。
第五十五条 经财政部门同意,公安机关可以设立抚恤金专项经费,对因训练、执勤还有抢险救灾等受伤、致残、死亡的辅警或者其直系亲属予以一定程度上补助。
第五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要按规定发放统一的工作证件,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工作证件、服装式样和标识应满足公安部统一规定,着装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执行,工作证件的管理和使用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按照工作需,为警务辅助人员配备必要的执勤及防护装备,但不可以配备或者使用武器。
第七章 奖惩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对在本职岗位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奉献的警务辅助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表彰奖励。
第五十九条 结合重要活动和年考查,组织开展警务辅助人员岗位标兵、业务能手、爱民模范等先进典型选树活动,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弘扬正气,激励斗志。
第六十条 非常优秀的警务辅助人员报考人民警察职位或公安机关事业单位时应给予政策倾斜照顾。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或者有关规章制度的,要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相关规定,给予对应处分或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解聘。
第六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的,予以开除或解聘,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招收录取审批程序逐级审批:
(一)年考查不合格的;
(二)多次违反工作纪律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经多次教育不改的;
(三)违反社会公德,导致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的(因过失犯罪判处缓刑的除外);
(五)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等影响正常工作规则和程序和社会治安的;
(六)发现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或人员没来得及时制止或报告的;
(七)因工作失职致使出现严重刑事案件、重要治安事故的;
(八)受到群众投诉,情节严重,查证属实的;
(九)多次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
(十)身心状况不适应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十一)因为其他因素不适宜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处理,需要事实了解、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当事警务辅助人员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和“以下”均含本数。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在执行途中,如与国家出台后续有关政策不符时,遵照国家政策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那天起施行。

1.建立防卫器械管理使用制度,加强防卫器械配备和管理,数量种类达到以 下要求:钢叉 2 副、催泪喷雾器 4 罐、防割手套 2 副、防刺背心 2 件、对讲机 1 对、橡胶保安棍数量同保安员人员数量。
2.大门内设立针对满足观察情况需的安全保卫室,并设置爆闪警示灯;安 装与消防、紧急疏散报警装置联动的门禁系统,无条件安装的,应采用其他封闭措 施,形成防闯入的第二道防线。
3.校园围墙(涵盖实体、透景墙)高度不小于 2 米,按照实质上安装防攀爬设 施。
内蒙的安全管理规定共六章七+三条,由2O 7目1日施行
《内蒙古安全生产规定》于 5月27日内蒙古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发布,自 7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规定》共六章七十三条,自 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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