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副高报名时间是12月至第二年1月进行。考试内容为申报专业及有关专业知识与技能,不指定学习用书,考试为闭卷、人机对话(也就是机考)形式,满分100分。卫生副高考试报名条件:
1、具备对应专业医药卫生类大专以上学历,获取对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用中级职称7年以上。
2、具备对应专业医药卫生类本科学历,获取对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用中级职称5年以上。
12月30日- 1月12日这个时间段,学员可在线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www.21wecan.com)进行网络在线预报名。
目前还不是评审副高职称时,因为这个原因,目前四川2023教师副高职称申报条件也应该还没出台。根据以往的惯例,四川 教师副高职称申报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任教年限:一级教师任职满5年;
2、班主任:任一级教师以来至少3年班主任经历;
3、学历:专科或者以上;
4、任现职以来年考查“优秀”1次或者以上。还有其他条件,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一、学历方面要求
1.取得博士学位,获取中级职称并从事中级技术职务工作二年以上;
2.取得硕士学位,获取中级职称并从事中级技术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3.本科毕业,获取中级职称并从事中级技术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二、业绩成果
1、取得部、省级表彰的学科带头人;地市级以上有突出奉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获国家、省级表彰的乡镇企业家或优秀厂长、经理。
2、取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省、部二等奖以上;地市一等奖以上(含发明奖、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星火奖)项目标主要进行者;取得国家级金、银产品奖或省、部级名牌产品奖或优秀工程奖的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创国家级、省级新产品奖的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
3、直接主持完成大型项目或全面负责大中型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或对非公有制企业技术发展作出突出奉献,获取明显经济效益者;企业连续二年营业收入在2023万元以上(省确定的山区县1000万元以上)、或利润在400万元以上(省确定的山区县200万元以上)的主要负责人。
4、在技术发明、创新、改造、专利、推广、应用中,获取的经济效益连续二年(申报高级职务的前二年)占该企业利税总额(400万元以上,贫困山区200万元以上)百分之20以上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5、对本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创立了有价值的经验,并在省内同行业中推广的主要奉献者;担任中级职务这个时间段,成绩显著,并取得省级以上先进工作者称号的;或者在地市以上报刊或会议上发表过两篇以上被同行专家认定为有价值的学术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有价值的著作或译著。
教师系列职称副高条件为:
一、任中级职称满五年以上。
二、县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交流课)一节以上。
三、区级以上科研成果一次以上。
四、一对一辅导中青年教师证明材料。
五、任中级职称一来,年考查优秀一次以上,其余在合格以上。
六、继续教育合格证。
七、信息技术合格证书。
八、师德证明(班主任工作)材料。其它系列的副高职称条件不是很了解。
医学类进副高需每一年二十五学分完全就能够了。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要晋升前三年的学分,只要是每一年二十五分以上的,达标了完全就能够晋升,学分每一年达标应该不是超级难的,考试专业知识很难一部分,还需要工作量达标,文章要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专题报告达到要求等等。
每一年国家级学分五;省级一类学分十;二类学分十;总和是二十五分。在任中级主管检验师五年中一定要要连续三年达到学分要求。
四川群众文化高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中央、省委有关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的要求,为提高科学评价我省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结合四川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状况和专业特点,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群众文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研究馆员(正高)、副研究馆员(副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馆员。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从事群众文化工作(含非遗保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职称外语、计算机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或评审组织进行明确。
第二章 分 则
第五条 遵循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仔细履行岗位职责,按照官方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任现职这个时间段,产生请看下方具体内容情况之一的,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推后申报:
(一)每产生1第二年度考查结果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者,推后1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处分期时间计入推后申报时间。有违法行为的,处罚期时间计入推后申报时间。
(三)产生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情形者,推后2年申报。
(四)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推后2年申报。
第六条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等国家和我省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质上需,参与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晋升研究馆员, 取得大专学历的,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7年以上;取得本科以上学历的,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二)晋升副研究馆员, 取得大专学历的,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7年以上;取得本科以上学历的,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的,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三)晋升馆员, 取得中专学历的,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7年以上;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第八条 工作能力和业绩条件
(一)晋升研究馆员,须具备深厚的群众文化理论知识和广博的社会科学知识,具有很强的理论研究、文艺创作、组织策划等能力,在培养人才上成绩显著,对群众文化事业的蓬勃发展和进步奉献突出,在同行中享有非常高的声誉。
1、任副高职务以来,论文著作须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
(1)独著并公开出版本专业非常高学术水平的专著1部(或文集2部),完成字数很多于10万字。
(2)合著并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或文集2部),自己为专著(或文集)主创人,撰写内容占全书百分之60以上,完成字数很多于10万字。
(3)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有本专业非常高水平的调查报告或论文3篇。在“四大片区”贫困县或少数民族地区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作此要求。
2、任副高职务以来,工作经历须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中的两项:
(1)作为主要人员参加制定省级以上文化发展规划2项以上,或处理本专业重要疑难问题2项以上。
(2)负责组织策划省级重要艺术节庆活动1次以上,或大型群众文化活动4次以上,或中型群众文化活动6次以上。
(3)主要(策划、制定、设计)开展有影响的群众文化(含非遗保护)品牌项目2项以上。
(4)完成一对一辅导创作作品20件以上,培训群众文艺人才或非遗工作者达200人次以上。
(5)主持(或主编)高水平群众文化期刊,或在文化资源数字化转换、集成运用、创新传播等方面做出重要奉献,成就突出。
(6)独立创作戏剧剧目3部以上,或其他文艺作品10部(个)以上,且作品被编排演出10场以上。
(7)公开发表20件以上独立创作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或有12件以上作品入选省级以上展览活动。
(8)公开出版或发表大型剧本(戏剧、电视、电影)、长篇小说2部以上,或中型剧本、中篇小说6部以上,或诗歌集、散文集4部以上。
(9)主持并且按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民族民间艺术(或非遗保护项目)挖掘、整理、研究和开发利用工作5项以上。
(10)担负省级以上群众文化重点研究项目2项以上,并按期完成阶段性工作,或对群众文化某些学科有系统研究,并撰写高水平的论文6篇以上。
第一条 为加强职称评审管理,规范职称评审程序,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提高职称评审公共服务水平,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根据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查、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还有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质上奉献。
第四条 职称评审根据申报、审查核验推荐、逐级审核查验、审查核验受理、专家评审、结果公示、确认备案等程序组织开展。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负责整个省职称综合管理和高级职称评审组织开展工作,健全职称制度体系,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创新职称评价机制,加强职称评审监管;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职称评审综合管理、有关职称评审组织开展和职称推荐申报等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职称评审综合管理、有关职称评审组织开展和职称推荐申报等工作。
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本单位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开展工作;担负职称评审权限下放的部门(单位)还有授权开展职称自主评审的单位,按核准范围和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有关系列(专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组织开展等工作。
第六条 职称评审专业设置和调整,由省级有关部门或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需提出,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七条 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省级标准、市(州)标准和单位标准。
(一)省级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我省产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实质上制定;
(二)市(州)标准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级标准,结合本地实质上制定;
(三)单位标准由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省级标准或市(州)标准,结合本单位实质上制定。
市(州)标准不可以低于省级标准,单位标准不可以低于省级标准或市(州)标准。特殊人才支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八条 各地区、各个主管部门还有具有评审权的用人单位等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开展职称评审,需要申请组织建设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织建设单位负责,受组织建设单位监督。
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职称系列(专业)组织建设,不可以跨系列组织建设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按照评审工作需,高层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可评审低层级职称。
第十条 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委托或授权省级有关部门、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相关单位组织建设。申请组织建设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建设单位主体职称系列(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可以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一部分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满足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
(四)具有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能力;
(五)有针对办事机构担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织、管理等工作;
(六)有很好的工作基础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委托有关部门或授权有关单位组织建设。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可组织建设本部门、本单位主体职称系列(专业)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申请组织建设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部分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具备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评审专家队伍;
(三)具有开展中级职称评审的能力;
(四)评审工作机构健全,管理规范,运转协调,可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职称评审各项政策。
第十二条 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委托或授权有关单位组织建设。省级和市(州)相关部门、单位可组织建设本部门、本单位主体职称系列(专业)的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详细条件可参照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在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内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制度。备案内容主要涵盖组织建设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名称、评审专业、评审范围、联系方法等。
(一)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有关部门、市(州)或满足条件的有关单位提出申请,逐级核准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核准备案;
(二)市(州)所辖范围内组织建设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核准备案;省级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建设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中级职称评审权的单位核准备案;
(三)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或具有初级职称评审权的单位核准备案。
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可以超越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重新核准备案。
第十五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是单数,按照工作需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
(一)根据职称系列组织建设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很多于25人,根据专业组织建设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很多于11人;
(二)根据职称系列组织建设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很多于21人,根据专业组织建设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很多于9人;
(三)根据职称系列组织建设的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很多于17人,根据专业组织建设的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很多于7人。
经核准备案部门(单位)同意,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人员数量(选)可一定程度上调整。
第十六条 各市(州)、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职称系列(专业)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评审工作开展前,按照评审工作需,在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
(一)专家库成员大多数情况下很多于职称评审委员会人员数量的3倍;
(二)专家库成员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建设单位按照行业发展需,统筹考虑区域、专业、单位类别、年龄、性别等因素,经企事业单位、有关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单位推荐,择优入库;
(三)专家库成员实行变动管理,按照评审工作需适时调整。
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实行核准备案制度,从专家库内抽取评审专家不可以再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委托组织建设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建立和调整专家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核准备案;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市(州)的,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核准备案;开展职称自主评审的单位,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建设单位核准备案。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核准备案的详细办法由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州)制定。
第十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成员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遵循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三)具有本职称系列(专业)对应层级或者以上的职称;
(四)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具备非常高专业技术水平,在同行中享有非常高声誉;
(五)可以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专家库成员每届任期不可以超越3年。
第十八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建设单位可以设立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或者指定针对机构作为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由其负责职称评审的平日工作。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应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具有担负职称评审委员会平日工作的场地、设施等工作条件;
(二)有专人(含兼职)负责详细工作;
(三)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具有非常高的政策水平,长时间从事人力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组织能力强,工作仔细负责,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四)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职称评审相关规定,按照官方要求完成评审任务。
第三章 申报审查核验
第十九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需要遵循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满足对应职称系列(专业)、对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需要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可以申报参与职称评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不可以申报参与职称评审。
第二十条 申报人大多数情况下需要根据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获取重要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处理重要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要奉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破格申报高级职称评审。详细破格条件按各系列(专业)申报评审标准执行。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缺失人才,可以合理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对长时间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新再来考查实际上际工作业绩,一定程度上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需要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实行诚信承诺制度。
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互联网核查检验等可以办理的,不可以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需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业绩水平和实质上奉献等进行考评,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很多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提出推荐意见,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第二十三条 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及其它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由所在工作单位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等程序。
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档案存放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可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等程序;档案没有委托存放的,在纳税或社保参保地申报,由县(市、区)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等程序。
各地区可以在专业技术人才密集的创业孵化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等地设立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或通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受理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及其它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自由职业者职称申报。
第二十四条 职称申报材料应按职称评审(人事)管理权限逐级复核审查、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核查验,提出审核查验意见,按对应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要求报送。
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及其它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自由职业者的职称申报材料经初审通过,报市(州)或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复核审查。
第二十五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建设单位负责受理逐级上报的职称申报材料,并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验。审查核验的主要内容主要涵盖申报资格、推荐程序、评审范围等。
申报材料不满足规定条件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建设单位需要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补正的详细内容及时限。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补正的,默认为放弃申报。
第二十六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申报材料不能受理:
(一)非本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范围的;
(二)申报材料不满足职称评审委员会有关要求的;
(三)不按规定时限、程序申报或报送的;
(四)其他不满足有关规定的。
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二十七条 年评审工作开展前,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建设单位需要将评审范围、申报条件、程序、时限等事项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建设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员数量需要很多于职称评审委员会人员数量的2/3。
第二十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可按照实质上,综合采取考试、评审、答辩、考查认定、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方法,提升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第三十条 按照评审工作需,职称评审委员会可按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很多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也可没有设立评议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3名以上评审专家根据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讲解评议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第三十一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可以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三十二条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
川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称评审管理,规范职称评审程序,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提高职称评审公共服务水平,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根据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查、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还有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质上奉献。
第四条 职称评审根据申报、审查核验推荐、逐级审核查验、审查核验受理、专家评审、结果公示、确认备案等程序组织开展。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负责整个省职称综合管理和高级职称评审组织开展工作,健全职称制度体系,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创新职称评价机制,加强职称评审监管;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职称评审综合管理、有关职称评审组织开展和职称推荐申报等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职称评审综合管理、有关职称评审组织开展和职称推荐申报等工作。
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本单位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开展工作;担负职称评审权限下放的部门(单位)还有授权开展职称自主评审的单位,按核准范围和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有关系列(专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组织开展等工作。
第六条 职称评审专业设置和调整,由省级有关部门或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需提出,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七条 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省级标准、市(州)标准和单位标准。
(一)省级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我省产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实质上制定;
(二)市(州)标准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级标准,结合本地实质上制定;
(三)单位标准由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省级标准或市(州)标准,结合本单位实质上制定。
市(州)标准不可以低于省级标准,单位标准不可以低于省级标准或市(州)标准。特殊人才支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八条 各地区、各个主管部门还有具有评审权的用人单位等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开展职称评审,需要申请组织建设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织建设单位负责,受组织建设单位监督。
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职称系列(专业)组织建设,不可以跨系列组织建设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按照评审工作需,高层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可评审低层级职称。
第十条 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委托或授权省级有关部门、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相关单位组织建设。申请组织建设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建设单位主体职称系列(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可以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一部分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满足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
(四)具有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能力;
(五)有针对办事机构担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织、管理等工作;
(六)有很好的工作基础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委托有关部门或授权有关单位组织建设。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可组织建设本部门、本单位主体职称系列(专业)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申请组织建设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部分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具备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评审专家队伍;
(三)具有开展中级职称评审的能力;
(四)评审工作机构健全,管理规范,运转协调,可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职称评审各项政策。
第十二条 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委托或授权有关单位组织建设。省级和市(州)相关部门、单位可组织建设本部门、本单位主体职称系列(专业)的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详细条件可参照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在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内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制度。备案内容主要涵盖组织建设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名称、评审专业、评审范围、联系方法等。
(一)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有关部门、市(州)或满足条件的有关单位提出申请,逐级核准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核准备案;
(二)市(州)所辖范围内组织建设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核准备案;省级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建设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中级职称评审权的单位核准备案;
(三)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或具有初级职称评审权的单位核准备案。
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可以超越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重新核准备案。
第十五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是单数,按照工作需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
(一)根据职称系列组织建设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很多于25人,根据专业组织建设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很多于11人;
(二)根据职称系列组织建设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很多于21人,根据专业组织建设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很多于9人;
(三)根据职称系列组织建设的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很多于17人,根据专业组织建设的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很多于7人。
经核准备案部门(单位)同意,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人员数量(选)可一定程度上调整。
第十六条 各市(州)、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职称系列(专业)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评审工作开展前,按照评审工作需,在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
(一)专家库成员大多数情况下很多于职称评审委员会人员数量的3倍;
(二)专家库成员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建设单位按照行业发展需,统筹考虑区域、专业、单位类别、年龄、性别等因素,经企事业单位、有关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单位推荐,择优入库;
(三)专家库成员实行变动管理,按照评审工作需适时调整。
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实行核准备案制度,从专家库内抽取评审专家不可以再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委托组织建设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建立和调整专家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核准备案;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市(州)的,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核准备案;开展职称自主评审的单位,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建设单位核准备案。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核准备案的详细办法由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州)制定。
第十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成员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遵循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三)具有本职称系列(专业)对应层级或者以上的职称;
(四)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具备非常高专业技术水平,在同行中享有非常高声誉;
(五)可以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专家库成员每届任期不可以超越3年。
第十八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建设单位可以设立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或者指定针对机构作为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由其负责职称评审的平日工作。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应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具有担负职称评审委员会平日工作的场地、设施等工作条件;
(二)有专人(含兼职)负责详细工作;
(三)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具有非常高的政策水平,长时间从事人力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组织能力强,工作仔细负责,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四)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职称评审相关规定,按照官方要求完成评审任务。
第三章 申报审查核验
第十九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需要遵循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满足对应职称系列(专业)、对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需要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可以申报参与职称评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不可以申报参与职称评审。
第二十条 申报人大多数情况下需要根据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获取重要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处理重要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要奉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破格申报高级职称评审。详细破格条件按各系列(专业)申报评审标准执行。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缺失人才,可以合理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对长时间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新再来考查实际上际工作业绩,一定程度上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需要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实行诚信承诺制度。
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互联网核查检验等可以办理的,不可以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需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业绩水平和实质上奉献等进行考评,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很多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提出推荐意见,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第二十三条 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及其它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由所在工作单位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等程序。
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档案存放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可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等程序;档案没有委托存放的,在纳税或社保参保地申报,由县(市、区)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等程序。
各地区可以在专业技术人才密集的创业孵化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等地设立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或通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受理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及其它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自由职业者职称申报。
第二十四条 职称申报材料应按职称评审(人事)管理权限逐级复核审查、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核查验,提出审核查验意见,按对应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要求报送。
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及其它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自由职业者的职称申报材料经初审通过,报市(州)或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复核审查。
第二十五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建设单位负责受理逐级上报的职称申报材料,并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验。审查核验的主要内容主要涵盖申报资格、推荐程序、评审范围等。
申报材料不满足规定条件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建设单位需要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补正的详细内容及时限。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补正的,默认为放弃申报。
第二十六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申报材料不能受理:
(一)非本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范围的;
(二)申报材料不满足职称评审委员会有关要求的;
(三)不按规定时限、程序申报或报送的;
(四)其他不满足有关规定的。
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二十七条 年评审工作开展前,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建设单位需要将评审范围、申报条件、程序、时限等事项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建设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员数量需要很多于职称评审委员会人员数量的2/3。
第二十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可按照实质上,综合采取考试、评审、答辩、考查认定、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方法,提升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第三十条 按照评审工作需,职称评审委员会可按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很多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也可没有设立评议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3名以上评审专家根据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讲解评议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第三十一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可以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三十二条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
个人材料须经用人单位检查核验原件,准确正确后标注“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样”,加盖单位鲜章后按下方罗列出来的顺序装订(一式两份),并于侧边加盖骑缝章:
(一)《四川优秀青年人才高级职称申报表》(附件5);
(二)满足优秀青年人才身份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中央在川单位的,需出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同意的委托评审函(其他单位不需要提供这个);
(四)国家规定实行人员准入控制的,需要提供执业资格证明;实行考评结合的专业,需要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考试合格证明;
(五)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工作业绩、能力、水平和奉献等证明材料。
五、须知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可以参与职称评审。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可以申报;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可以申报。
(二)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职称层级等条件不受申报限制,但其他基本条件都应该达到四川对应系列(专业)高级职称申报条件,且个人档案存于我省范围内。
(三)评审权限下放地区(单位)满足本公告条件的优秀青年人才,经本级评审权限管理地区(单位)同意,可以按照照本公告申报参与职称评审;自主评审单位满足本公告条件的优秀青年人才,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按照照本公告申报参与职称评审。
(四)按本公告参与评审没有通过人员,如未取得新业绩、奉献和奖项,不可以再次按本公告申报同一层级或高一个层级职称。在有关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参与评审没有通过人员,如未取得新业绩、奉献和奖项,不可以按本公告参与评审。
(五)申报职称专业方向与实质上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不完全一样的,或因申报材料不清晰、不完整、不全面等影响评审结果的,责任由申报人员自负。
(六)“科技奖励”以获奖证书为依据(不含项目主持单位颁发的二级证书、证明等)。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高奖项计。以单位名义取得的科技奖励不可以作为个人业绩材料上报。
(七)“基层”是指在整个省乡镇、贫困县(市、区)、民族地区(指甘孜、阿坝、凉山州各县市及其他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待遇县)所属相关单位。“基层”的认定以单位法人注册地为准。
(八)上下半年申报年龄计算及论文、著作、成果、奖励、业绩等资料截止日期分别是 4月30日、 10月31日。
高级工程师(高级职称):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以上,获取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级职务
工作5年以上;参与工作后获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以上,获取中级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
申报材料要求:
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按规定的要求提交以下主要材料:
1 学历证书复印件
2 近几天2吋彩照一张
3 在内容框中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申报表(仔细在内容框中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及有关培训工作经历)
4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面)
注:申报评审职称不受户籍、档案、单位性质和身份的限制
)、能力、业绩条件
1.系统掌握并熟悉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有关领域获取重要成果。
2.长时间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可以独立主持和建设重要工程项目,可以处理复杂工程问题,获取了非常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获取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
(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
(1)具有系统广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并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现代管理的蓬勃发展和进步趋势,能处理在生产过程或综合技术管理中本专业领域重要技术问题,可详细指导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2)有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社会、经济效益。
(3)取得1件以上发明专利授权(排名前三)。
(4)主持完成科技成果转化,获取重要经济、社会效益。
(5)取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中国政府友谊奖,或天府友谊奖等奖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6)取得工程类国际知名奖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参加编写1项以上国家、行业标准(规程),或主持编写1项以上地方标准(规程)。
(2)研究、规划、设计部门
(1)具有独立担负重要研究课题或有主持和组织重要工程项目设计的能力,能处理本专业领域的重点性技术问题;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系统坚实,掌握并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可以详细指导工程师、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2)有丰富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实践经验,获取过具有实用价值或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设计成果,或发表过有非常高水平的技术著作、论文。
(3)主持规划设计的产品或项目,获取重要经济、社会效益。
(4)取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中国政府友谊奖,或天府友谊奖等奖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5)取得1件以上发明专利授权(排名前三)。
(6)取得工程类国际知名奖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参加编写1项以上国家、行业标准(规程),或主持编写1项以上地方标准(规程)。
(三) 、论文、论著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
(1)任工程师以来,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著(或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自己撰写2万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2)未发表论文的,应提供反映自己专业技术水平或成果转化业绩的行业标准、发明专利、技术鉴定报告、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技术创新工作报告等材料。
(四)、破格申报条件
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奉献突出,且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1、取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项。
2、作为主研人员,取得本专业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1项以上,经推广应用获取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创造税收1000万元以上人员。
3、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
(五)、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1、遵循宪法和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3、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考查结果都是合格以上。
二
我们国内职称序列中,没有副高级工程师这一称呼。高级工程师属于副高职称,要评高级工程师,一定要具备本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取工程师职称五年以上。
四川特级教师的评选条件是: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
2、仔细贯彻执行教育方针;
3、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4、在培训提升教师的思想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显著奉献;
5、具有中小学校高级教师职务。教师的工作职责是:
1、遵循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持续性提升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评选条件
申报四川特级教师,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和原省教委、人事厅、财政厅《有关进一步做好特级教师评选管理工作的意见》(川教人〔1996〕3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仔细贯彻执行教育方针;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无私贡献精神;工作表现出色,近五年来取得省级以上表彰或市(州)以上表扬(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引导工作者、优秀班主任或德育先进工作者称号等)。
(二)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对所教学科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任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中学为副高级或者以上教师职务,小学、幼儿园为中级或者以上教师职务)三年以上。不可以破格推荐。
(三)严谨治学,具有精湛的教学艺术,曾多次担负市(州)以上的公开课、观摩课、示范课、一对一辅导课等任务,为提升教学质量做出了显著奉献,教学艺术和效果得到同行专家公认。中学教师获省教育厅教学业务部门或者以上教学成果一等奖的主研人员,小学教师获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的教学业务部门或者以上教学成果一、二等奖的主研人员,在本市(州)教育界有非常高威望。或者利用教育学、心理学理论详细指导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做学生思想工作经验丰富,成绩显著,并发表了理论联系实质上的具有非常高水平的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论文两篇以上(中学教师在省、小学教师在市(州)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得到同行专家完全一样公认和好评。
(四)具有很强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在实践中勇于探索,创立了新的教学模式和方式,发表本学科具有非常高水平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论文或著作两篇以上(中学教师在省、小学教师在市(州)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或出版)。或教改经验获省教育厅教学业务部门或者以上的优秀教改成果中学一等奖或者以上,小学一、二等奖或者以上的主研人员。或在考试教材建设中提出了重要的理论观点,通过了省教育厅考试教材审核查验委员会审核查验,在整个省有一定的示范和推广价值,效果都非常不错,撰写的论文得到同行专家的完全一样公认。
(五)积极担负培养、详细指导青年教师工作,在培养提升青年教师思想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六)校级领导干部申报特级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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