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里面的体育课多数都是辅修课,假设因为缺考或者没有仔细学习,掌握并熟悉要领,老师给了不及格的成绩,可以独自跟老师去协商一下,获取一个补考资格,大多数情况下情况下都会让及格的,不会因为这个让你拿不到毕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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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理工学院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保证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2023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还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学生在学校念书这个时间段依法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1.参与学校按教育教学计划具体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与创新、发明、研究、创作、社会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等活动,在学校念书内组织、参与学生社团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取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取得对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生在学校念书这个时间段依法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1.遵循宪法、法律、法规。
2.遵循学校管理制度。
3.遵循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4.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5.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履行取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对应义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按学校相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可以按期入学者,需要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默认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报到时,应按相关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90天内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获取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获取学籍者,经过审查后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相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要在学校念书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学校念书学生待遇,医疗费用自
理。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满足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这个时间段有违法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可以如期注册者,需要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没有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或其他不满足注册条件的不能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休学期满的学生,办理复学手续后注册。
第十条 唯有经注册者,才可以取得在学校念书继续学习的资格。未经批准,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两周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一条 学生要及时参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学生参与教学活动应实行考勤,因故不可以参与者一定要请假。凡未请假或超越请假期限未归者,全部以旷课论处,旷课按实质上学时计,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在学校念书学生大多数情况下不准请事假。情况特殊一定要请事假者,原则上不可以超越两周。学生请事假,一天以内由自己申请,经班主任(一对一辅导员)同意,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批准并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两天以上,一周以内由自己申请,班主任(一对一辅导员)审查核验,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同意,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并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教务科研办公室
备案;一周以上由自己申请,班主任(一对一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审查核验并经过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领导同意,报学生工作处批准、教务处备案。未经批准而离开学校按旷课论处。
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请假,须持有校卫生所或经校卫生所审查核验的诊断证明书,逐级审批,审批权限同第十二条。
第五章 学制、修读年限
第十四条 基本学制本科为四年。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本科3~8年,专科起点本科2~6年,长修业年限含休学等中断学业时间。超越基本学制(除休学和因情况特殊并经过学校批准者外)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本科学生根据主修专业人才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早一点修完都规定课程,获取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允许早一点一学年毕业。
第十六条 学生因休学、学习困难、家庭经济困难或创业等需分阶段完成学业、需完成辅修专业等情形,经学校批准,可以在弹性修业年限内延长在籍学习时间。
第六章 学分
第十七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单位。各种课程学分计算标准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理论课程:16学时计1学分。
2.体育课:32学时计1学分。
3.独立开设的实验课:32学时计1学分。
4.集中具体安排的军训、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原则上一周计1学分。
第十八条 学分的确定,取小数点后1位数。
第十九条 设创新学分。学生获取研究成果或发明创导致果得到实质上应用,获取经济和社会效益或获取专利,或在省级以上教育、科技行政部门领导组织的学科和科技竞赛中获奖,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等,给予对应的学分。
第二十条 设拓展学分。学生获取教育教学、技术技能、考研升学、辅修专业、体育文化竞赛等方面的成绩,给予对应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 创新学分与拓展学分的转换详细内容查看《江苏理工学院学生拓展学分创新学分管理开展办法(试行)》。
第七章 课程的修读
第二十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必修课是按照培养目标、规格要求还有专业性质而规定的该专业学生一定要学习的课程,涵盖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课程和实践环节。学生大多数情况下应按规定的计划进行学习。
选修课分2个部分: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是根据专业的业务范围设置的若干组选修课,用以加强和深化学生学科基础和专业知识的课程。学生可以在导师的详细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选修。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按顺序修读。公
共选修课是为了提升素质、优化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而设置的课程,学生可以在学校每学期发布的公共选修课目录中选修。
第二十三条 课程选修的程序
1.学生选课前,一定要具体阅读选课方面的相关规定和本专业人才才培养方案,了解学期开课情况,在教师详细指导下进行选课。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一定要在获取先行课程学分后,才可以修读后续课程。
2.选课手续大多数情况下具体安排在前一学期结束前的6周办理,取得选课注册公告后才能够正式听课。未经办理选课注册手续,未经同意私自听课、考试者,其考试成绩不能承认。
3.选课后,学生一定要参与听课,无故缺课者按旷课处理。针对理论课程,上学期平均绩点大于3或有其他特殊才可以并有重要学习任务的学生,可申请免听课,经批准后直接参与考试。
4.选课学生不够20人的课程,大多数情况下没有设立班开课,学生应及时改选其它课程。
5.凡有对应实验的课程,一定要同时选修理论课和实验课。
第二十四条 课程选修限制
1.未经注册的学生,全部不可以选课听课。
2.不可以选修低于本专业教学大纲要求的同一类型课程。
3.未修读先行课程的后续课程,先行课不及格,大多数情况下也不可以修读后续课程。
4.不可以选修上课时间与应修必修课程冲突的课程。
5.不可以选修修读人员数量已满额的课程。
第八章 课程免修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并熟悉,可申请免修。申请免修的学生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交相关课程的读书笔记、实验报告或习题演算等自学材料,经主讲教师审核查验同意,院(部)分管领导批准后,参与免修考试。
免修考试成绩在75(中等)或者以上,才可以准予免修,并报教务处备案,给予课程应得的学分,纪录写入成绩档案。免修考试成绩达不到规定标准,应重新学习。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免修的课程如系高年级已经在修习的课程,可以在高年级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前两周提出申请,与高年级一起参与该课程的期末考试。
申请免修的课程如系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在下学期开设的课程,可以在当学期选课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于下学期开学一周内参与独自出题的免修考试。这种类型考试试卷应出自题库或考试试卷库,并应覆盖该课程教学大纲的全面要求,不然无效。
第二十七条 若免修的课程包含实验、实习环节,该课程的实验、实习环节不可以免修,须通过实验、实习环节后,才可以获取该课程的学分。
毕业实习与毕业设计(论文)不可以免修。
第二十八条 批准免修的学生如果确实需要另外选修其他课程,可以在批准免修后面,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
第九章 考查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定要参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查,学生参与课程及实践环节考查后的成绩还有所得学分载入学生成绩记载簿及学生成绩总表。成绩总表一式两份,一份归入自己档案,另一份在学生离开学校后由学校档案室存档。
第三十条 学生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完某门课程,经考查成绩及格,即获取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查分为考试和考核两种,成绩评定采取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考查可采取闭卷、开卷、口试、实质上操作、大作业、撰写学术论文或读书报告等形式。考查成绩评分以学期末考查成绩为主,大多数情况下学期末成绩占百分之70-百分之80。成绩评定中,期末成绩、平日间成绩还有实验成绩等的详细比例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确定。
第三十一条 成绩记载采取可以反映“质”和“量”两方面的学分绩点制。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结算一次。学分绩点评价方式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课程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
百分记分
课程成绩
90~100
80~89
70~79
60~69
0~59
绩点
4.0~5.0
3.0~3.9
2.0~2.9
1.0~1.9
0
五级记分
课程成绩
优秀(95)
良好(85)
中等(75)
及格(65)
不及格
绩点
4.5
3.5
2.5
1.5
0
课程考查不及格,经补考或重新学习后,成绩超过分数线才可以获取对应的学分和绩点。补考按卷面成绩记载,绩点为1.0;重新考试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并取得学分和绩点。
2.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该课程成绩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第三十二条 体育课的成绩按照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按照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等方面测试结果每学年评定一次。
学生因病或伤、残不可以参与正常体育课,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校医务室审查核验,由学生所在学院报教务处批准后参与体育保健课,其考查办法与体育课一样。
第三十三条 学生缺交某门课程作业的次数累计超越总数的三分之一者(按教师规定时间,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一周不交者,以缺交作业论),或可以认定为抄袭作业者,平日间成绩以零分计。学生缺课累计超越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或抽查发现旷课三次以上(含三次),取消该课程考查资格,该课程须重新学习。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情况特殊不可以参与考查,一定要事先向所
在学院申请,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才可以缓考。缓考具体安排在新学期开学后的第一星期六和星期天进行。缓考不及格者须重新学习。凡未经批准缓考而缺考者以旷考论处。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一定要获取本专业人才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
业学分四分之三以上,才可以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
第十章 重新学习课程
第三十六条 学生所修理论课程,考查不及格者,可参与下学期的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则重新学习,实践环节考查不及格者,直接重新学习。如觉得某门课程的成绩不太好,可申请重新学习,在学校念书这个时间段每门课程重新学习次数不限。
第三十七条 凡旷考、违反考查纪律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与补考,须进行重新学习。
第三十八条 重新学习学生可参与开课单位独自组织的重新学习课程班的学习,或随下一年级正常班级插班重新学习。
第三十九条 重新学习课程的申请每学期初办理一次,学生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针对不独自编班,又不可以随下一年级正常班级上课的重新学习课程,可以申请免听。凡独自编班的重新学习课程大多数情况下不允许免听。
第四十条 重新学习考试不及格的课程,不记成绩,应继续重新学习。重新学习考试及格的课程,按卷面成绩记载,并获取规定的学分和绩点。
第四十一条 重新学习的费用须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
第十一章 辅修课程
第四十二条 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人才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
的前提下,学生可按照个人条件(涵盖时间条件和选课的概率),从第二学年起按照学校提供的辅修专业教学计划选择某一专业,作为自己的辅修专业,并有计划地选读该专业的相关课程。
第四十三条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一、二年级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应不小于2.0,主修专业课程考查成绩全都合格课程。“辅修专业”学生达到学业标准后学校发给对应辅修专业证书。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一定要按学校相关规定交纳辅修费。
第四十四条 满足修读辅修专业条件的学生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查核验批准后,交辅修专业开办学院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
辅修专业课程亦可申请免修,详细手续按“课程免修”规定办理。
辅修专业学生的学习管理由辅修专业的开办学院负责。
第四十五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一定要在规定学制年限内获取主修专业人才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必修课、选修课学分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要求课程的对应学分,才可以获取辅修专业证书。
辅修专业课程不及格,不计学分,但影响不了主修专业的毕业和学位授予。
第十二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可以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自己原因,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没办法继续学习者。
4.学校按照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和专业发展情况,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一定程度上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5.第一学年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0。
6. 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获取的学分和绩点在转入专业连续计算,但转入专业的主干课程一定要修读并获取及格以上成绩。
第四十七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之一者,不能转学、转专业:
1.入学没有一学期的。
2.招生时所在地的录取批次低于我校录取批次的;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按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自己申请,所在学院说明理由并同意,拟转入学院如有接收能力并同意,报教务处审查核验,分管校长批准(依据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第1、3款转专业的须报校长批准)。
2.转入其它学校者,由自己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查核验,经校长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3.转入本校者,由自己申请,所在学校推荐,学校教务处审核查验,校长批准。
4.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在每学期初办理。
第十三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1.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在一学期内请病假缺课超越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3.需分阶段完成学业的。
4.因某种特殊原因,自己申请或学校觉得一定要休学的。
第五十条 学生休学大多数情况下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可以超越三年,休学这个时间段保留其学籍。
第五十一条 需分阶段完成学业者、因病或其它原因获准休学者应由学生自己在内容框中填写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校医务室签署的意见),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才可以休学。
休学学生须在接到休学公告那天起两周内办理有关手续。学生休学这个时间段不享受在学校念书生待遇,医疗费自理,言行责任自负。
第五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在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
学,经学校复查合格,才可以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休学这个时间段,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四章 学业警示、学籍异动与退学
第五十四条 学校每学期对学习但未取得学分(公共选修课除外)累计达到15学分的学生发出学业警示。学业警示由各二级学院送达学生自己并公告其家长或监护人。
第五十五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学籍处理时,近几年累计没有通过的课程(公共选修课除外)学成绩达到30学分(含30学分)的学生学籍异动到下一年级。在班主任或导师详细指导下制定课程的修读方案。
第五十六条 学生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 超越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2.未请假离开学校连续两周未参与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3.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越60学时的。
4.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没办法继续在学校念书学习的。
6.在学校规定长修读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7.自己申请,家长或监护人同意退学的。
第五十七条 学生退学按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办理:
1.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退学学生自己,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因故没办法直接送交自己的按法定默认为有效送达的方法办理。
2.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3.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满足体检标准之疾病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4.退学学生费用结算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本科学生学成毕业的时候满足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学士学位规定另外单独制定。
第六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没有达到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但未修完都学业,按肄业处理,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未经同意私自离开学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本科结业生在结业后四年且自入学计起总年
限不能超出八年、专科起点本科结业生在结业后四年内且自入学计起总年限不能超出六年,可向学校申请返校重新学习未合格的课程,获取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学成毕业的时候间为换发证书时间。
第六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丢失或者损坏,经自己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对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章 出国学习
第六十四条 与国外高校联合培养本科生,须依据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学校教学管理、外事工作的相关规定,由学校签署联合培养协议,明确双方学校的管理职责、专业和课程选择、培养年限和培养模式、学分互认、证书发放等事宜。
第六十五条 在学校念书学生联系出国学习所需的成绩单、在读证明等有关材料,须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查核验,报教务处审批。
第六十六条 拟自费出国学习的在学校念书学生,应持相关证明文件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退学手续,并按规定办理离开学校手续。
第十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3级新生启动施行。其他相关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与本规定不完全一样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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