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需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一定要同时管安全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其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质上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根据职责分工担负对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加强领导,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各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问题,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种功能区管理机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帮助上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担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担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综合监督管理,并根据职责分工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开展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开展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八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需要支持本单位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听取工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组织建设工会的生产经营单位,需要有从业人员代表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需要采用各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升事故预防和自救互救能力。
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需要将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职工培训和就业技能培训内容,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互联网等媒体单位需要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还有先进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培育、发展、规范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
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加强安全生产能力建设,运用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与抢险救护、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报告重要事故隐患、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部门决算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开展规定》、《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个主管部门、各个相关机构的部门决算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各个主管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出现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涵盖范围与部门预算相对应。各个相关机构是指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含经费自理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决算,是指各个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履行职能情况编制,反映部门全部预算收支和结余执行结果及绩效等情形的综合性年报告,是改进部门预算执行还有编制后续年部门预算的参考和依据。
第四条 部门决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决算组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逐步递次推动学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按照《云南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云办发〔 〕2号)和云南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开展细则,结合学校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仅指国内公务,适用于学校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教学部)接待参与会议、考察大数据细分研究、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详细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函是指派出单位出具的公函、文件具体安排、接待单位邀请函、会议公告等能证明参与公务活动的材料。
第四条 公务接待费指列入学校年预算,针对用于公务接待的费用。
第五条 公务接待的原则
(一)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接待人员要自觉遵循接待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还有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做到统筹协调、分工协作、配合到位,使接待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二)严格执行“三不允许”原则:除情况特殊外,不允许在工作日午间饮酒;不允许在任什么时候间、任何场合酗酒;不允许酒后驾驶。
(三)自觉遵循公务接待“五不准”原则:不准以检查评比、考察培训、联谊聚会等各自不同的名义,用公款宴请或相互宴请;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准用公款接待私人亲属或朋友;不准宴请同城单位;不准在节假日接待。
(四)坚持对等接待、对口接待的原则。以学校名义的接待大多数情况下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按照公务接待需,建议分管校领导和对口职能部门参与。相关单位和兄弟院校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教学部)与学校有关单位联系工作的来访接待,由学校对应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教学部)负责联络协调、组织开展,实行对口接待,学校办公室做好对口接待详细指导工作。
(五)实行接待必有公务接待函原则。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教学部)以后访单位公函或邀请校外人员公函及对应接待方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时将公务接待函报送至学校办公室审查核验、备案。经接待管理部门确认后才可以开展公务接待活动,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全部不能接待。
第二章 公务接待管理
第六条 公务接待的范围
(一)上级单位到学校检查详细指导工作。
(二)兄弟院校到学校工作交流、学习参观访问。
(三)邀请校外专家到学校讲学、一对一辅导、详细指导等。
(四)邀请校友到学校交流、联谊。
(五)邀请校际、校地合作单位到校开展合作交流。
(六)学校外事交流活动。外事活动接待统一归口对外合作交流中心,根据外宾接待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接待费用由对外合作交流中心负责。
第七条 公务接待程序与标准
(一)接待程序
1.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的制度。学校公务接待需在内容框中填写《云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由办公室具体安排的校级公务接待经办公室负责人初审后报校领导审查核验同意后组织开展;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教学部)的公务接待由部门负责人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组织开展。
2.公务接待需早一点拟定接待方案,涵盖日程具体安排、领导会见、参加部门、食宿具体安排、陪同人员及数量等内容。接待方案定下来以后,牵头接待部门及时公告相关校领导和对应部门,并做好接待准备。
3.学校对可以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具体安排,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全部不能接待。
(二)接待标准及规定
1.用餐。每批接待对象可以具体安排1次公务用餐,用餐地址位置大多数情况下具体安排在学校念书内,用餐原则上具体安排自助餐或工作简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员数量。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员数量不可以超越3人;接待对象超越10人的,陪餐人员数量不可以超越接待对象总人员数量的1/3。用餐需要供应家常菜,不可以提供高档奢侈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可以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可以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接待用餐标准为人均费用不能超出80元。
2.住宿。学校原则上不担负来校宾客住宿费。以学校名义特邀人员并且需要要学校支付住宿费的宾客,由接待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安排,原则上具体安排在学校协议价格的宾馆、酒店。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具体安排普通套间。不可以超规格超标准具体安排接待住房。校内陪同人员及工作人员不具体安排住房。
3.用车。公务接待中确需具体安排交通工具的,需要具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合规使用车辆。公务用车使用严格按审批程序报批后组织开展。
第八条 公务接待的经费管理
(一)学校对公务接待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合理限制要求接待费预算总额并独自列示。不允许在接待费中列支需要由接待对象担负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允许以举行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允许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允许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允许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二)接待费报销凭证需要涵盖财务票据、公务接待函、公务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清单等有关材料。凭证不全或不满足相关规定的,财务处不可以报销。接待费用支付需要严格根据学校财务报销制度和公务卡结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公务接待结束后,负责接待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教学部)要认真在内容框中填写公务接待清单,主要涵盖接待对象单位、人员数量、公务活动事由、时间、费用等内容,由接待牵头部门负责人把关,根据财务报销流程办理。
(三)公务接待费用由接待牵头部门负责报销,出现费用由接待牵头部门提请,经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规范性审查核验后根据报销程序完成,费用从学校接待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用结算方法为公务卡结算或对公支付形式支付。
(四)因教学、科研、校友联络、事业发展等工作的特殊需,或因接待对象风俗习惯和学校不具备接待条件等原因出现的很小一部分公务接待,经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教学部)负责人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可具体安排校外接待并按规定程序报销。
第三章 监督检查、责任追究
第九条 财务处要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使用及票据的审查核验,办公室要加强公务接待规范及接待标准的审查核验,审计处要加强对公务接待的专项审计,纪检处要加强对公务接待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公务接待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公务接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纪检监察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审批要求未经同意私自变通执行的。
(二)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假公济私的。
(四)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5月8日执行,原《有关印发云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公告》(云能职院院字〔 〕15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云南财政厅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经费管理办法
(自 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逐步递次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关系隶属于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个主管部门、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个相关机构)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规定》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涵盖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不涵盖各个相关机构机关党委。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大数据细分研究等活动。
第三条 各个相关机构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一定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质上,按年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个相关机构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需要按年编制党建活动计划(涵盖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址位置、人员数量、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查核验。
第五条 各个相关机构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需要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过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
第六条 各个相关机构机关党委汇总并审查核验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查核验后,报部委(党组、党委)批准。
各个相关机构机关党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七条 各个相关机构基层党组织按照党建工作需,临时增多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需要报单位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各个相关机构需要于每一年3月31日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将党建活动计划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涵盖: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出现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出现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这个时间段出现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这个时间段出现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十条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方罗列出来的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相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可以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相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能超出40元;个人不可以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相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能超出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能超出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一定程度上增多。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可以超越50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十一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提高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二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需要有具体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一定要自行组织,不可以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能超出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行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五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需要视人员数量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可以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大多数情况下不可以乘坐飞机。
第十六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循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具体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不允许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具体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还有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 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机关党委审查核验后履行报销程序。
各个相关机构财务部门需要严格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进行核验报销。
第十八条 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需要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 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各个相关机构在年部门预算中合理保证。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个相关机构需要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一定程度上方法公开。
第二十一条 各个相关机构需要于每一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党建活动开展情况(涵盖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址位置、人员数量、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对各个相关机构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不是满足规定;
(二)临时增多党建活动是不是报单位机关党委批准;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不是满足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不是满足规定;
(五)是不是存在奢侈浪费情况;
(六)是不是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有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个相关机构需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质上,制定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详细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10月1日起施行。
不可以从事司法鉴定。原因是,二级造价师是指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对建筑工程建设项目标造价控制和规划等工作的专业人才员,其职责主要是审定和编制工程造价、咨询和提供建设项目标投资、造价信息等。而司法鉴定是指专业人才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的相关规定,对特定案件中的技术和事实问题进行认真分析、研究、鉴定或评估的活动,具有司法效力。二者岗位职责和工作性质带来一定不一样.除开这点从事司法鉴定需获取司法鉴定资格和证书,也需通过司法考试,而二级造价师依然不会涉及这些内容。因为这个原因,二级造价师不可以从事司法鉴定。
不可以从事司法鉴定原因是二级造价师并非法律职业资格,没办法从事司法鉴定这样的与法律直接有关的工作,唯有具备有关法律职业资格的人才可以担任司法鉴定工作。除开这点二级造价师的职业范围主要是从事工程造价和工程造价咨询等工作,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和财务知识,可以参加工程的成本评估和控制等任务。假设想要从事司法鉴定工作,需具有有关的法律职业资格并经针对的培训和考查。
二级造价师在建设工程造价领域中具有一定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评估和咨询等工作。而司法鉴定是一项具有司法效力的专业评估工作,需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假设二级造价师具备有关的法律背景和经验,同时也具备司法鉴定的有关专业知识,既然如此那,可以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但需注意的是,司法鉴定特别是涉及到法律程序和权利、义务的问题,需进行严格的专业审查核验和审批,不然就可能出现误判或行业乱象等不良后果。
您好,二级造价师可以从事司法鉴定,但需经过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和有关培训,取得对应的司法鉴定师资格后才可以进行有关工作。司法鉴定是一项需严格遵循法律、规范和标准的工作,需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因为这个原因二级造价师需持续性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素质,以更好地完成司法鉴定工作。
不可以。因为二级造价师的职业范围主要是在建筑工程造价领域,主要负责工程造价和预算方面的工作,没办法满足司法鉴定的资质要求和专业背景需求。司法鉴定是指受法院委托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有关的事实进行审核查验和认定,并对有关法律问题提出意见的活动,需具备法律、审计、会计、金融等多方面的专业背景和知识。因为这个原因,二级造价师没办法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假设您对司法鉴定有兴趣,并期望从事这个职业,建议您选择有关专业进行系统学习和培训,同时累积案例和实践经验,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二级造价师不可以从事司法鉴定因为司法鉴定是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定法律事务中,依照法定程序通过鉴定函证明作出论证或结论的一种鉴定活动,需有关的资质认定,而二级造价师的资质排除了从事司法鉴定假设想从事司法鉴定,应该申请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并需满足对应的法律规定和标准,才可以合法从事这种类型工作
不可以从事司法鉴定。因为二级造价师主要职业领域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具备工程造价咨询和预算编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没有涉及司法鉴定的范畴。司法鉴定需针对的司法鉴定人员才有资格进行,主要职责是按照法律规定和认证标准对诉讼或仲裁案件中的争议事项进行专业鉴定,作为考试合格的二级造价师可以参加一定范围的造价审计和评估工作,但依然不会基本上相当于司法鉴定人员。
未必。因为二级造价师的专业领域主要是建筑工程造价,虽说职业技能上会具备一部分考点归纳和技能,但司法鉴定需具备司法、法律方面的知识和经验,需经过针对的培训和认证。因为这个原因,详细是不是可以从事司法鉴定,需按照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估和判断。假设该二级造价师已经拥有司法鉴定的有关资质和经验,既然如此那,完全就能够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不然,需通过有关考试或培训取得有关资质。
按照《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二级造价师不可以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司法鉴定工作应由司法鉴定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而二级造价师是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人才员,专业领域和司法鉴定工作领域依然不会完全一样,因为这个原因不可以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不可以。因为二级造价师的职业范围主要涉及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方面,与司法鉴定领域存在很大的差异,没有有关的专业知识与技能。除开这点司法鉴定需经过有关的司法鉴定培训并通过本次考试才可以从事。虽然二级造价师在工程领域有一定的专业水平,但依然不会说明了可以随意从事与其专业范围不有关的工作。司法鉴定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需通过一定的鉴定培训、考试、实践和评估才可以取得资格,还在司法和公证领域才有法律效力。针对从事司法鉴定的人员,其职责之一是对证据材料进行认真分析和评估,确定其在案件证据链中的地位,并给出对应的结论,因为这个原因需非常高的专业技能和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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