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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97条解释,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第97条

时间:2023-07-12 14:01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安全工程师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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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针对2023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97条解释,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第97条和未配置注册安全工程师被处罚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2023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97条解释有一个初步认识,对于今年数据还未公布且时效性较强或政策频繁变动的内容,也可以通过阅览本文做一个参考了解,希望本篇文章能对你有所帮助。
2023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97条解释

2021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97条解释?

《安全生产法》第97条是对以下7种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规定:

(一)没有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还有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没有按照规定经考查合格的;

(三)没有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没有按照规定认真告知相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认真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认真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没有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没有按照规定经针对的安全作业培训并获取对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第97条内容?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还有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没有按照规定经考查合格的;

(三)没有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没有按照规定认真告知相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认真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认真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没有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没有按照规定经针对的安全作业培训并获取对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未经依法批准,未经同意私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相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未经同意私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的衔接性规定。

本条是衔接性的法律责任规定。原来针对未经依法批准未经同意私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违法行为,本条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还有罚款等详细处罚。此次更改《安全生产法》时删去了这些详细处罚措施,改成依照相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主要考虑是: 《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开展以来,我们国内在危险物品,尤其是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安全管理方面颁布了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对未经依法批准未经同意私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做了明确规定。

除开这点在一部分行业、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中也对相关危险物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做了规定,例如相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方面的行政法规。上面说的规定散见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的方法和幅度各有不一样,与《安全生产法》原来规定的处罚也不一样。其实,《安全生产法》原第84条规定的处罚措施已不可以适应危险物品管理的实质上需。

考虑到危险物品种类有点多,又分别有对应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在《安全生产法》中做出统一的处罚规定不满足实质上情况,因为这个原因此次更改做了衔接性规定,以保证法律制度的统一和协调。同时,构成犯罪的,还是要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按危险物品肇事罪、重要责任事故罪、重要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有关罪名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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