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消防单位是甲方分包还是满分包,监理单位可以直接管理消防单位。只不过从合同归属上,消防单位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甲方分包,但是,会合同内明确,消防分包一定要服从总包单位管理并签署安全管理协议,各自不同的材料的报审也一定要要经过总包单位传递到监理方。
消防施工方案监理审查核验流程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消防平面图,消防路宽度、回车场、环形路是不是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2、消防水用量的计算,
3、楼层消防用水的计算
4、消防应急预案
资料准备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涵盖附件);
建设工程开工审核查验表;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规划部门签发的建筑红线验线公告书; 在指定监督机构办理的详细监督业务手续;
经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核查验批准的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己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需要遵循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证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需要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加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开展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开展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管行业一定要管安全、管业一定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一定要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质上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开展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权责完全一样、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要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还有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一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要事项。每一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将涵盖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入口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开展,保证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这个时间段、重要节假日和重要活动这个时间段还有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组织开展常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法,逐步递次推动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重要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要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要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修改报考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一样意的决定,并组织相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用措施予以整改。
(五)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用招聘、购买服务等方法招收录取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有关福利待遇。
(六)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证,按照需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质上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将消防安全的整体要求纳入城市整体规划,并严格审查核验。
(四)加大消防投入,保证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三)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具体安排必要的资金,保证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四)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还有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五)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重要火灾隐患,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七)根据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质上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具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整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开展。
(四)按照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担负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详细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按照需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升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办事处需要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并保证消防工作经费。
第十条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根据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需要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消防安全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需要帮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三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需要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按照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一年组织应急演练,提升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满足法定条件的,不可以核发有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获取批准的单位,不可以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需要依法予以处理。
(一)公安机关负责对消防工作开展监督管理,详细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核验、消防验收,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开展消防行政处罚。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担负或参与重要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详细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具体安排。
(三)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救灾物资储备、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与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
(五)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乡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开展。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还有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相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相关消防工作制度。
(八)文化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详细指导、监督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文化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九)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开展监督管理,查处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十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途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相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根据职责分工对消防产品质量开展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做好消防安全有关标准制修订工作,负责消防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详细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帮助监督管理印刷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督促新闻媒体公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十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开展相关行政审批,凡不满足法定条件的,不可以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
第十四条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需要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证。
(一)发展改革部门需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时间规划。地方发展改革部门需要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开展。组织详细指导消防安全重要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相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详细指导督促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还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
(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详细指导监督监狱系统、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五)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
(六)商务部门负责详细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七)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详细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详细指导业主依照相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八)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循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采取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九)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详细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
(十)人防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十二)体育、宗教事务、粮食等部门负责加强体育类场馆、宗教活动场所、储备粮储存环节等消防安全管理,详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十三)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保险监管机构负责详细指导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
(十四)农业、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需要将消防水源、消防车入口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十五)网络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门需要详细指导官方网站、移动网络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
(十六)气象、水利、地震部门需要及时将重要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公安消防部门。
(十七)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需要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入口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需要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查,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需要保证一定程度上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根据有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保证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很多于2人,并持证上岗。
(四)保证疏散入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入口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满足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可以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满足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按照需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公安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提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还有政策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明确担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开展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需要经过消防培训。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一定要满足有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四)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
(五)按照需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加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升自防自救能力。
(六)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第十七条对容易导致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要问题。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获取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获取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
(三)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需要按照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对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根据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参与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需要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入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入口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需要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入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入口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入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入口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马上向公安机关等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石化、轻工等行业组织需要加强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本行业消防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条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需要依法取得对应的资质、资格,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需要遵循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担负终身责任。
第五章 责任落实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每一年组织对省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查,考查结果交由中央干部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作为对每个省份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查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查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纳入平日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组织年消防工作考查,保证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加强消防工作考查结果运用,建立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联席会议等消防工作协调机制需要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协调详细指导消防工作开展,督促处理消防工作重要问题。
第二十五条各相关部门需要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职责时,需要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核验、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可以收取费用,不可以谋取利益,不可以利用职务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国务院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核验、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要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出现大多数情况下或者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质上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出现导致人员死亡或出现社会影响的大多数情况下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出现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出现很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出现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出现重要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出现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出现特别重要火灾事故的,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相关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十条微型消防站是单位、社区组织建设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详细标准由公安消防部门确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那天起施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相关部门等可结合实质上制定详细开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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