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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理制度应包括哪些内容,消防十上墙内容

时间:2023-09-14 10:30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二级消防工程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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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针对消防管理制度应包括哪些内容,消防十上墙内容和消防工程师的重要制度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消防管理制度应包括哪些内容有一个初步认识,对于今年数据还未公布且时效性较强或政策频繁变动的内容,也可以通过阅览本文做一个参考了解,希望本篇文章能对你有所帮助。
消防管理制度应包括哪些内容

消防管理制度应涵盖什么内容?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涵盖主要内容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2)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3)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制度

  4)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5)应急预案演练制度

1、安全操作规程;

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消防岗位责任制;

4、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

5、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6、用火管理制度;

7、用电管理制度;

8、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9、仓库管理制度。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发布)

 第十八条 单位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发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涵盖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涵盖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消防安全十上墙,五制度都拥有些什么?

消防安全组织机构、防火检查制度、消防安全宣教和培训制度、消防系统平面示意图、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消防水泵房管理制度、消防系统检测维修制度、消防系统开始流程图、消防应急预案组织机构及开始程序等。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涵盖什么内容?

涵盖 消防设施和消防入口通道的有关章程,安全员制度章程,安全巡视章程等三个方面。

消防设施,要专人定期巡检,保证完好,随时可用,灭火剂定期更改替换,以防失效,针对消防重点区域,如库房、易燃易爆等接触危险品的场所,要随时保证消防入口通道的畅通,不可以存有障碍,高空的高压线等架设不可以妨碍消防车的进入和操作等。设立安全员制度,针对安全问题,安全员有一票否决权,安全员要对消防隐患区域心中有数,应定期和不定期巡视,发现问题,现场处理等。这是几点主要内容,还需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丰富内容。

消防社会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规则和程序,促进提升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需要遵守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获取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还有根据相关规定获取对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大多数情况下操作人员。

第四条 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需要获取对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 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需要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发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观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高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不可以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可以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六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 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二)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六人以上,这当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三人;

(四)操作人员获取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这当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获取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那天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二)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这当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六人;

(五)操作人员获取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这当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七)申请那天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二十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法人资格,场所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二)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八人以上,这当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四人;

(四)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获取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那天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二)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二人以上,这当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

(五)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六)申请那天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十项单体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同时获取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同时获取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二)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很多于拟同时获取的各单项资质条件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员数量之和的百分之八十,而且不能低于任一单项资质条件的人员数量;

(三)拟同时获取的各单项资质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在本规定开展前已经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活动三年以上,且满足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的(二级资质从业时间除外),可以自本规定开展那天起六个月内申请临时一级资质。

临时一级资质有效期为二年,期限届满后,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对应的资质。

第十四条 一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执业。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在许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业。

第十五条 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的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但需要在拟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一)获取一级资质二年以上,申请那天前二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二)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这当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不涵盖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已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

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需要很多于所申请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员数量的百分之八十,且满足对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其他条件。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需要在分支机构获取的资质范围内执业。

第三章 资质许可

第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这当中,对拟批准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的,由公安部消防局书面复核。

第十七条 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需要向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等法人居民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名录及其居民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六)相关质量管理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一级资质的,还需要提交二级资质证书和申请那天前三年内担负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

第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需要向拟设立分支机构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设立消防技术服务分支机构申请表;

(二)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情况汇总表、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的从业人员名录及其居民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分支机构的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六)相关质量管理文件,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满足法定形式的,需要出具受理凭证;不能受理的,需要出具不能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满足法定形式的,需要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详细内容,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那天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申请后,需要自受理那天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可以作出决定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时间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拟颁发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证书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自受理申请那天起二十日内审核查验结束,并将审核查验意见还有申请材料报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消防局需要自收到审核查验意见那天起十日内完成复核工作。

作出许可决定的,需要自作出决定那天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不能许可的,需要出具不能许可决定书并载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审批这个时间段需要组织专家评审,对申请人的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

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但最长不可以超越三十日。专家评审的详细办法由公安部消防局制定并发布。

第二十二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申请人领取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一级资质证书时,需要将二级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续期的,需要在有效期届满90天前向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根据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复核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经复核审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可以再满足资质条件,或者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不能办理续期手续。

第二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名称、地点位置、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出现变更的,需要在十日内向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丢失资质证书的,需要向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补发。

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变更、补发资质证书申请后,需要进行审核查验,并自受理那天起五日内办理结束。

第四章 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需要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下方罗列出来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一)三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生产企业授权的灭火器检查、维修、更改替换灭火药剂及回收等活动;一级资质、二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活动;

(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区域消防安全评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大型活动消防安全评估、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安全评估等活动,还有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咨询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一级资质、临时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各种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活动。一级资质、临时一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各自不同的类型的消防安全评估还有咨询活动。

二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单体建筑面积四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以下的厂房和库房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活动。二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还有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大多数情况下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咨询活动。

第二十七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需要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工艺、流程开展检测、维修、保养,保证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质量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二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需要依法与从业人员签署劳动合同,加强对所属从业人员的管理。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可以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出现变化的,需要在五日内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予以备案。

第二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需要设立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消防技术服务开展质量监督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查核验。技术负责人需要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一级资质、二级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需要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第三十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需要与委托人签署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需要具备对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可以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第三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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