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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2023驾考新规按学时算吗,湖北省考c1驾照的考试费多少钱

时间:2023-04-04来源:驾照考试网作者:驾照考试
湖北2023驾考新规按学时算吗

湖北2023驾考新规按学时算吗?

目前还没有启动,从八月一号启动按学时算

湖北考c1驾照的考试报名费多少

湖北考c1驾照的考试报名费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据了解,参与小型手动档汽车(C1)培训和考试,培训高收取的费用标准为3300元每人。

考试报名费是科一100元+科二235元+科三200元一共535元,加上驾驶证的本子20元,一共要交550元,交完钱就去考科四,加上本次考试报名的报名费用2500元,考下来差很少是3000元。

各个考试科目顺利过关,快2个半月就可以拿证。但现实中不少一线城市考生积压严重,就算每科的学时都挂完了,就是约不上。致使拿证时间都会延长到4~6个月。

湖北c1j驾照由驾校统一报名考试

费用在总的培训费里面

培训费大多数情况下来说在3000~5000元左右

湖北驾考科三新规定?

严谨来说,新规定是科目二、科目三累计时长改成300公里,这要考生科目二与科目三合计起来跑够300公里,才可以预约科目三的考试。同时,也不是全部地区都实行了该项政策,只是很少一些,很多省市还是采取学时的方法进行训练。

合格标准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满分分别是100分,成绩分别达到90分的为合格。

科考顺序:

1、绕车一周上车,系安全带,调整座椅,调整左右后视镜,

2、语音灯光测试

3、左转向,按喇叭,踩离合挂一档,松手刹,车起步,左转上道后,右转向挂三档直行(此这个时间段自始至终三档,不可以换挡自始至终保持20至25km速度当中)

4、直线行驶(三档加速30)

5、变更车道是一进一出。右转向(打转向3秒)靠右变道直行,打左转向(3秒)左转上道直行。

湖北考驾驶证好考吗?

湖北驾驶证不是太好考,唯有努力,才可以顺利通过本次考试。驾驶证考试,需考四科,科目一和科目四为笔试考试,主要考核学员对交通安全知识的掌握并熟悉情况,90分以上为合格。

科目二为侧方位停车等驾驶技术类考试,科目三为路考,要运用这两个科目,需平日间多练习,同时需心理素质过硬,沉着应对,才能够顺利通过本次考试。

湖北考驾驶证好考。都是全国联网的,早一点需报考选择适合的驾校,考试的主要内容包含: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需依次来完成任务,后完全就能够发驾驶证了。

只要按学时去练车,熟练生巧,会提升和掌握并熟悉驾驶技术活的。也会通过本次考试拿到驾照

湖北道路运输规定?

第一章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运输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规则和程序,保证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道路运输有关业务的,需要遵循本规定。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涵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有关业务涵盖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装卸搬运、道路运输代理、货运配载信息服务、仓储理货、商品车发送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负责详细开展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建设、物价、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与城市和乡镇有关规划还有上级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相衔接。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由交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开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发展农村道路运输,提升乡镇和行政村的客运班车通车率,促进城乡道路运输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公安、工商、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需要采用措施,对农村道路运输事业予以支持和扶持,保证农副产品运输的绿色入口通道畅通;交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及其运管机构需要对农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予以重点帮。

第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需要遵守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和生产需。

鼓励道路运输科技进步,逐步递次推动道路运输信息化,引导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公安、交通等部门需要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规范化水平。

第七条 经营者需要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没有能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不可以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经营者需要对车辆、机具及站场的设施设备等进行常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检验,保证其正常运转。

经营者需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改善服务条件和手段,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及时、高质量的服务。

第八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有关业务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需要根据核定的范围、项目、区域从事经营活动,遵循相关管理规定,实行明码标价,自觉履行缴纳公路规费的义务。

经营者暂停经营、终止经营、合并、分立,或者迁移经营场所、变更经营范围和项目、转移营运车辆全部权的,需要依法到原许可或者备案的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经营者终止经营的,需要依法处理善后事宜,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运管机构缴销有关许可证件。

第九条 出现交通事故、自然灾害还有其他突发事件,需担负应急运输任务的,经营者需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公安等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因担负应急运输任务所出现的费用,由车辆实质上使用单位或者对应的人民政府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章节

道路运输经营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第十条 从事客运、货运经营的,需要依法获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准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运管机构需要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发放道路运输证。

客运经营者获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需要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经营者从事跨越城市城区范围、行驶公路的客运经营的,需要依法获取对应的客运经营许可。

第十一条 运管机构对可以通过服务质量招标的方法作出客运经营许可决定的,需要通过招标方法作出决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标方法获取许可的经营者需要根据承诺的服务内容、标准和价格提供服务。

运管机构可以采用干支线路合并招标等方法开行偏远地区客运线路。

申请从事乡村客运经营,其途经道路满足安全通行条件,车辆、人员等满足法定条件的,运管机构需要准予许可。

从事乡村客运经营的,经许可机关同意,可以采用区域经营、循环运行等方法运营。

第十二条 运管机构在审核查验批准客运班线的运行线路和停靠站点时,需要考虑径直快捷、经济合理、安全通畅、依线布局、方便乘客等原因。

运管机构对途经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路段的,不能审批夜间客运班线。

运管机构需要按照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客运市场供求状况,确定可供申请的客运线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过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依法获取对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以有很不错的表现限为4年至8年,同一城市实行统一的经营许可以有很不错的表现限。

第十四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需要向所在地县级运管机构提出申请,其所在地在市辖区的,需要向市级运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满足本规定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详细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为保证客运经营的普遍服务、方便群众,运管机构作出许可决定后,可以与申请人签署经营权使用合同。合同内容不可以违反法律法规和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线路、停靠站点和发布的班次及时间、车辆型号、载客限额提供旅客运输服务,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变更线路、停靠站点、班次及时间和运输车辆,不可以超载、强行招揽旅客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

货运经营者不可以运输法律、行政法规不允许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一定要办理相关手续后才可以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需要检查核验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用于道路运输经营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还有用于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车辆,需要安装、使用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车辆运行状态监控设备。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可以对运行状态监控设备所采集的信息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从事客运经营和危险货物运输的,需要依法分别是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没有按照规定投保的,运管机构可以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运管机构需要将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车辆等相关情况定期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定期向同级运管机构通报重要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等相关情况。

第二十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需要掌握并熟悉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过市、州人民政府交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考查合格,获取资格证,才可以上岗作业。

运输、装卸危险货物,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根据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采用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章节

道路运输有关业务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站场的建设需要满足交通运输和城乡建设整体规划,与公路、城市道路、城市公交系统和其他运输方法相互衔接和协调。

交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会同建设、公安等部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在城区设置一定程度上数量的道路客运车辆停靠站,方便旅客。

第二十二条 运管机构在作出客运站场经营许可决定时,需要同时确定该站场接纳车辆的范围和可容纳车辆(班次)数量。客运站场需要根据确定的范围和可容纳车辆(班次)数量接纳经运管机构批准的车辆进站,并严格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的费用,按月或者按合同约定时间结清所代售的票款。

站场经营者需要配备对应的安全检查人员和设备,根据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交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确定的项目和详细办法对进站经营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并防止乘客带上违禁物品乘车。

第二十三条 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在站场内发布其代理发售的客票的承运人,并根据进站发车的承运人获取许可的途经路线、停靠站点、日发班次及时间、车辆型号和车辆核定载客限额代理发售客票。客票上需要载明详细的承运人。推行客运联网售票和票款结算电子化,使用统一的计算机程序发售客票和结算票款。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公示维修项目标工时定额、收取的费用标准和维修质量保证期,并根据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维修车辆,建立维修档案。

机动车全部者可以自主选择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车辆。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可以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机动车全部者到指定的机动车维修点维修车辆。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和教学人员需要根据核定的经营范围、教学场地和规定的培训学时开展培训业务,并根据驾驶员培训计时管理系统记录的培训学时和规定的收取的费用标准收取培训费用。不可以利用非教练车辆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驾驶员培训。运管机构需要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过程的监管。

机动车驾驶培训考生需要凭培训记录和培训结业证报考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培训记录受理驾驶证考试申请,严格考试发证。

第二十六条 从事营运的车辆需要根据国家规定定期进行综合性能检测。营运车辆在规定检验期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可以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二十七条 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的,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类别及项目相适应的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五)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计量认证考查合格。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实行社会化,任何国家机关还有车辆管理部门不可以经营或者参加经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业务。

第二十八条 申请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有很多于10辆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停车场面积很多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垂直投影面积的1?5倍;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有对应的专业人才员和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经营的,需要向所在地的市州运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满足本规定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运管机构需要自受理申请那天起15日内审核查验结束,作出许可或者不能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需要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颁发综合性能检测标志牌,向汽车租赁的车辆发放道路运输证;不能许可的,需要书面公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从事装卸搬运、道路运输代理、货运配载信息服务、仓储理货、商品车发送业务的,需要自获取营业执照那天起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运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需要在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场所进行作业,并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综合性能检测标志牌。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并对其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担负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可以将非租赁经营者所属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经营合法手续的车辆用于租赁经营。

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可以以提供驾驶员服务等方法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不可以利用租赁汽车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第三十二条 装卸搬运、道路运输代理、货运配载信息服务、仓储理货、商品车发送的经营者需要具备对应的经营条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道路运输代理经营者不可以将所代理的运输业务交给非法的客货运输经营者承运,不可以承接需要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的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商品车发送经营者不可以用被发送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四章节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加强对运管机构开展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详细指导监督;上级运管机构需要对下级运管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偏其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运管机构需要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号码、通信地点位置、电子邮件信箱;对受理的投诉,需要在30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四条 运管机构需要按照国家和省交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定的质量信誉考查办法,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实行考查,并向社会发布质量信誉考查结果。

第三十五条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需要重点在道路运输及有关业务的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公路征费稽查站站区进行监督检查;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可以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需要佩带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文明执法。

运管机构专用检查车辆需要根据国家交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定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进行配制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开展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需要认真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接受监督检查。必要时,运管机构可以将违法行为信息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七条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途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需要马上予以制止,并采用合理的措施具体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所需费用由超载的经营者担负。运管机构对车辆超载的行为,需要及时公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将查处情况及时通报运管机构。

第三十八条 违反道路运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且不可以当场改正的,县级以上运管机构可以停止车辆运行,将违章车辆停放到能有效开展停止运行的地址位置:

(一)未获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未经同意私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

(二)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驾驶人员不满足规定条件的;

(三)道路运输经营车辆没有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四)道路运输经营车辆没有按规定进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的。

停止车辆运行后,运管机构需要好好保存车辆,不可以使用,不可以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除因不可抗力外,导致车辆及随车物品丢失、损坏的,需要依法赔偿。当事人需要在15日内到运管机构接受处理,违法行为改正后,运管机构需要马上放行。

第三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需要采用措施,及时整改;运管机构对出现特大责任事故的经营者需要自事故出现那天起6个月内不能许可其有关的新增经营申请。

第五章节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已经依法获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经监督检查发现其在经营途中不满足法定条件,或者获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连续6个月未从事对应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暂扣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经营者出现重要以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整改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暂扣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四十二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一)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经营的;

(二)站场经营者不按规定代理发售客票或者不按规定结清所代售的票款的;

(三)驾驶员培训经营者使用不满足规定的车辆、场地,没有按照规定的培训学时开展培训业务,或者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填制和发放培训记录的。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经营者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不够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越3000元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暂扣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一)未经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未经同意私自从事经营的;(二)非法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三)没有按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四)汽车租赁经营者使用非租赁经营者所属的车辆或者未办理合法租赁经营手续的车辆用于租赁的。

第四十四条 暂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期限不可以超越30日。被运管机构暂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需要马上停止有关经营活动或者予以整改,拒不停止或者不能整改的,运管机构需要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四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无照、无证从事道路运输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运管机构及其他许可审批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七条 交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运管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规定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违反本规定规定停止车辆运行的;

(三)参加或者变相参加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有关业务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对投诉超越规定期限没有作出处理、答复的;

(六)刁难当事人、乱收取的费用或者索贿受贿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节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 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9月28日湖北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湖北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2023湖北考报考时间?

湖北公务员省考时间具体安排

 一、报名时间:2月19日9:00至2月25日17∶00

学员进行网上在线报名时应认真核对报考的职位、个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照片、考试科目、资格审核查验结果等重要信息,不要错失考试机会。

二、报名资格网络在线初审: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可以在2月19日至2月26日这个时间段在线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查询是不是通过资格初审。

学员在考试非常是资格审核查验、面试和递补这个时间段保持通讯畅通,通讯方法变更后,应主动告知招收录取机关,不要错失录用机会。

三、在线缴费确认:2月27日9∶00至3月3日17∶00

 缴纳报名费用确认人员数量不够3人的职位,取消招收录取计划,报考这个职位并且按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缴纳报名费用确认的学员可以在官方要求的时间内修改报考其他职位。

四、准考证打印时间:3月21日9:00至3月26日9:30

准考证是参与笔试考试、资格复核审查、面试、体能测评、体检等环节需出示的凭据,请学员好好保存或打印多份留存。参与考试时,一定要同时带上准考证和处于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证件不齐者,不可以参与考试。

五、笔试考试

(一)笔试考试科目

报考面向村(社区)干部考试录用乡镇(街道)公务员职位的,只参与《综合知识测试》一科考试。其他职位均须参与公务员行测和申论两个科目考试。报考公安机关职位的人员,还需参与公安专业科目考试。笔试考试相关要求详细内容查看考试大纲。

(二)笔试考试时间

3月26日上午 9:00-11:00 公务员行测

3月26日下午14:00-16:30 申论

3月27日上午 9:00-11:00 公安专业科目考试

3月27日上午 9:00-12:00 综合知识测试

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根据准考证上确定时间和地址位置参与考试。按照考试报名和防疫等情形,将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设置考点。

湖北考网络在线报名时间暂未发布。按照历年湖北公务员考试时间具体安排,预估 湖北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为 2月,笔试考试时间预估为 3月。历次笔试考试公共科目涵盖公务员行测和申论两个科目。历次考试不指定考试一对一辅导用书,需备考的学员可参考 湖北公务员考试通用教程(免费赠送200+课时在线听课,2万道题在线做题、200套真题在线模考)学习。面试推荐 湖北公务员面试系统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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