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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生育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3,上海2023工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是多少

时间:2023-01-28来源:华宇网校作者: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网 基金从业视频网课
上海生育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3

上海生育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3?

想要领取上海生育金,第一生育需满足国家制定的计划生育政策,其实就是常说的说,假设生第三胎是没办法享受上海生育金领取福利的。然后要已经积累缴纳生育保险费用12个月,或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用9个月,才可以领取上海生育金。

上海生育金的标准依然不会固定,需按照生育者自己的月平均工资、产假天数来确定,因为这个原因女职工的月平均工资越高,她取得的生育金就可以越高。

非本地户口女性需领取上海生育金,一定要要满足三大条件:

1、生育满足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2、缴纳过上海的社保。

3、生育前后正常缴纳社保,假设生孩子那个月停止缴纳,那就没办法领取到生育金。

  一、上海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1、不是上海本地户口,累计缴纳报名费用满12个月,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2、上海户口的就没任何影响了是非本地户口的一定要是在十月份也正常缴纳社保的才可以领取。

  二、上海生育津贴领取材料是什么样的

  1、自己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上海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查核验表》或《上海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3、在本市生育的,需带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在外省市生育的,需带上卫生行政部门证明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出院小结或者病历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省地区生育的,需带上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病历证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译件;

  4、自己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这当中之一);

上海2023工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

1、县(县级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上级相关劳动鉴定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3)针对县所属单位的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详细指导;

(4)按相关规定对需进行劳动鉴定的本县所属单位的职工进行劳动鉴定。

2、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劳动鉴定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2)收集、整理、保存职工伤亡事故、职业病的相关资料,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

(3)准备上报所需材料,做好劳动鉴定案件的上报工作;

(4)帮助企业做好伤、病、残职工的管理工作。

3、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国家相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地区劳动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

(3)对整个省各级劳动鉴定组织的工作进行业务详细指导;

(4)处理整个省各地、市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4、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上级相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3)对下级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详细指导;

(4)实行地(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针对因工因病致残退休的职工,进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和审批;

(5)处理各县(县级市)或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二、上海赔偿标准

按照《上海工伤保险开展办法》规定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1、第三十二条(就医原则)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人员治疗工伤需要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需要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确需转往外省市治疗的,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需进行工伤康复的,需要选择与市医保经办机构签署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

2、第三十三条(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的支付)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满足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根据本市相关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还有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执行。工伤人员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满足国家和本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工伤康复诊疗规范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局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出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个时间段不停止支付工伤人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3、第三十四条(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的结算)工伤人员出现的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经市或者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查核验,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工伤康复机构结算。工伤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急救或者根据本办法规定到外省市治疗出现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其个人先行支付后,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经市或者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查核验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第三十五条(住院伙食费补助、交通食宿费标准)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标准支付食宿费,交通费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住院伙食补助费、食宿费标准的确定及其适时调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局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5、第三十六条(辅助器具配置)

工伤人员因平日生活或者就业需,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选择到与社保经办机构签署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满足国家和本市辅助器具安装配置项目和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由社保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结算。

6、第三十七条(停工留薪期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12个月,详细期限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一定程度上延长,但延长不可以超越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可以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7、第三十八条(生活护理待遇)

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过鉴定委员会确认需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可以自理、生活大多数不可以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可以自理3个不一样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是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50、百分之40或者百分之30。

8、第三十九条(致残一至四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的,为27个月的工伤人员自己工资;二级伤残的,为25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3个月;四级伤残的,为21个月。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自己工资的百分之90;二级伤残的,为85%;三级伤残的,为百分之80;四级伤残的,为75%。

(三)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又不满足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

(四)参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不满足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根据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满足条件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9、第四十条(致残五至六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工伤人员自己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6个月。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具体安排一定程度上工作。很难具体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自己工资的百分之70;六级伤残的,为百分之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质上金额低于本市职工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人员自己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分别是18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分别是15个月。经工伤人员自己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够5年的,不够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百分之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

10、第四十一条(致残七至十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自己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是12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是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是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是3个月。经工伤人员自己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够5年的,不够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百分之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11、第四十二条(工伤复发)

工伤人员工伤复发,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治疗的,享受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根据本办法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可以再享受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待遇。

12、第四十三条(因工死亡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从业人员生前自己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这当中,配偶每月百分之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百分之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面说的标准的基础上增多百分之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人员生前自己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都可以支配收入的20倍。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致使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供养亲属的详细范围,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13、第四十四条(待遇调整)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局按照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形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局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4、第四十五条(与其他赔偿关系)

因为第三人的因素导致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没办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向第三人追偿。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取得第三人赔偿后,需要予以对应偿还。

15、第四十六条(因工外出出现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人员的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外出这个时间段出现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出现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标准,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百分之50。从业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6、第四十七条(待遇停止)

工伤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17、第四十八条(保险责任确定)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需要担负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从业人员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担负。从业人员被借调这个时间段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担负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劳务派遣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劳务派遣这个时间段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工伤保险责任由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担负,详细认定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局制定。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责任由用工单位担负。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需要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18、第四十九条(境外赔偿)

从业人员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去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需要参与当地工伤保险的,参与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停止;不可以参与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

十级伤残一共赔多少万 上海?

上海伤残十级赔偿标准请看下方具体内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城镇居民人都可以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根据《工伤保险规定》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自己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自己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自己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自己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自己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详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自己工资,停工留薪期按原工资福利待遇发放另外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自己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6月基金考试推迟到具体是什么时候?

6月基金考试推迟到8月

上海儿童社保2023缴纳报名费用时间?

上海少儿住院互助基金集中参保缴纳报名费用工作集中参保缴纳报名费用时间: 9月1日-30日。

收取的费用标准:2023学年分两个年龄段收取的费用。详细标准为:0-5周岁每人每学年150元,6周岁以上每人每学年130元。

缴纳报名费用方法:本市各中小学校和中职校在籍在册学生、幼托机构儿童,可向所在学校、幼儿园针对设立的互助基金缴纳报名费用窗口直接缴纳参保费;散居儿童,需家长自行到户籍所在地或《上海居住证》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缴纳报名费用参保。本市户籍0-2周岁散居儿童续保还可以通过付费通官方网站(www.shfft.com)、付费通APP等支付渠道自助缴纳报名费用。

12.25以前一定要缴纳报名费用,不然的话会有一定的麻烦,期望宝妈都可以及时缴纳报名费用,这个真的非常的重要的,一定不可以忘记,小学后面学习会统一具体安排缴纳报名费用,很方便的,我家每一次都是老师群里公告的,非常好,你们也一定不可以忘记,赶快行动起来吧,谢谢谢谢谢谢谢谢

上海长护险 等级补贴标准?

1、职工医保人员,根据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医保缴纳报名费用基数1%的比例,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中按季调剂资金作为长护险筹资。

2、居民医保人员,按照其人员数量、根据仅次于第一类人员的人均筹资水平,从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中按季调剂资金作为长护险筹资。详细筹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局(市医保办)、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商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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