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证有什么用途,工伤证与伤残证有什么区别

工伤伤残证有哪些用途?
1、工伤伤残证,只是证明工伤伤残等级,可以依法享受伤残待遇的。
2、《工伤保险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自己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自己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自己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自己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自己工资的百分之90,二级伤残为自己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自己工资的百分之80,四级伤残为自己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质上金额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自己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自己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具体安排一定程度上工作。很难具体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自己工资的百分之70,六级伤残为自己工资的百分之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质上金额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自己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详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自己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自己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自己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自己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自己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详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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