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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认证与管理协会的一级建造师证书在,国家一级社团是什么意思啊

时间:2023-02-05来源:华宇考试网·一建作者:一级建造师分数线 一建网课试听报名
国际标准认证与管理协会的一级建造师证书在

国际标准认证与管理协会的一级建造师证书在中国建工专业人才才服务网认?

不认可。

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一级、二级建造师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要满足相关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的对应条件。建造师执业考试合格人员,分别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国家一级社团是什么意思?

由国家民政部门管辖的全国性的社团

中国建设教育协会证书查询查询的官方网站是什么?

可以去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官方网站查询

官网网址www.ccen.com.cn

拓展资料

中国建设教育协会(CHINA ASSOCIATION OF CONSTRUCTION EDUCATION,CACE),成立于1992年,现有900多家会员单位,隶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经民政部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一级社会团体。该协会是由建设教育相关部门、单位、团体、机构自愿参与的非营利性的专业社会团体。在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领导下,为全国建设教育引导工作者服务是政府联系企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的桥梁是建设教育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参谋和助手。

注册一个头衔带中国的协会怎么注册?

  你想成立的协会是地方的还是全国的?要是地方的是不允许带中国字头的;要是全国的,国务院有这方面的针对文件,叫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为你方便起见,我把那个文件COPY到下面),你按照文件要求备好资料向民政部提出申请,民政部按照该文件的第2、6、9、11、12、13、21、22、23、24、25、26条,对你的申请进行核验和批复。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

  (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

  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自愿组成,为达到会员共同意愿,根据其

  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需要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查验同意,并依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登

  记。

  社会团体需要具备法人条件。

  下方罗列出来的团体不属于本规定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过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 社会团体一定要遵循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可以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

  则,不可以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可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还有其他

  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可以违背社会道德社会风气。

  社会团体不可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以非

  法干涉。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

  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相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

  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执

  行。

  第二章 管辖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

  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

  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

  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需要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查验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

  关申请筹备。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

  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可以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对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

  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担负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需要满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可以违背社会道德社会风气。社会团体的名称

  需要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完全一样,准确反映其特点。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

  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

  会团体的名称不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居民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自收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都有效文件那天起60日

  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需要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能批准筹备:

  (一)有按照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满足本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一样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已经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不允许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需要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那天起6个月内召开会

  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出现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

  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这个时间段不可以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可以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需要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出现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出现、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更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文

  件那天起30日内完成审核查验工作。对没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涵盖: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动资金;

  (六)业务主管单位。

  对不能登记的,需要将不能登记的决定公告申请人。

  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那天起这就是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需要自批准

  成立那天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那天起30日内发

  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需要涵盖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

  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

  团体需要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需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查验同

  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相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

  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需要根据其

  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可以再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不可以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变更的,需要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查验同意

  那天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更改章程,需要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查验同意那天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

  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查验同意后,向登记管

  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因为其他因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需要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相关机关的详细指导

  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这个时间段,社会团体不可以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需要自清算结束那天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需要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核查验文件和清

  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

  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查验同意后,

  办理注销手续。

  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下财产,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

  予以公告信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开展年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规定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予

  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核查验; (二)

  监督、详细指导社会团体遵循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检查的初审;

  (四)帮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相关机关详细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可以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一定要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还有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所获取的合法收入,一定要

  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可以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一定要满足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一定要按照与捐赠人、

  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法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需要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

  赠、资助的相关情况,并需要将相关情况以一定程度上方法向社会发布。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一定要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

  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需要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

  或者更改替换法定代表人以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需要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需要于每一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的工作

  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检查。工

  作报告的主要内容涵盖:本社会团体遵循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规定履行登记手续

  的情况、根据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化的情况还有财务管理的情况。

  针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机关对其需要简化年检查的主要内容。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通过欺骗取得登记的,或者自获取《社会团体法

  人登记证书》那天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

  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未经同意私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导致严重

  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

  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

  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相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相关

  国家机关觉得需要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未经同意私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未经同意私自以社会团体

  名义进行活动,还有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

  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

  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三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对社会团体进行年检查不可以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需要自本规定施行那天起1年内依照

  本规定相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那天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公布的《社会团

  体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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