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新政策的开展,背后都肯定有其背景和因素。为了能了解学校这么做的动机,我们采访了学校的教务处,也了解到了新政背后的理由。
第一,我们能清楚的是,新政策绝对不是心血来潮,前期铺垫和准备工作已经做了很多。其次,绝不是学校“图省事”,或者“怕麻烦”。从教学管理的难易度上来说,统一征订考试教材实际上是简单省事的一种。相反,不统一订考试教材。才是学校在给自己“找麻烦”。
这个麻烦,不止是学校教学管理方面,更是教师方面,也是考生方面的“麻烦”。这么麻烦也要做,那肯定就有一定要推行的理由。
我们先回忆一下,学习一门课的常见场景是什么样的?一本考试教材,老师一章章讲过去,期末从考试教材中选择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进行考试,结束。
我们的小学,初中,高中,都是这样学的。到了大学,还行吗?
大学是我们面对社会前的后一道关隘。我们后面对的,不是中考高中毕业考试这样的一套卷子的考试,而是职场上鲜活的种种问题。而处理这些问题的是人是分析是办法。要培养出会分析,能综合,能总结,会提炼,能拿出处理办法的人,就肯定不可以依靠一本考试教材来一章章往下搬。
不一样的大学,有不一样的人才培养目标,按照不一样的人才培养目标,我们要架构不一样的课程体系。再往下细分,详细到每一门课程,又有一系列服务于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这些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应该由老师进行选择和设计,什么是核心,什么是辅助,什么是补充,按照人才培养目标要拆解,要组合。而市面上的任何一种考试教材,都肯定不可能做到百分之100完美覆盖。
我们甚至基本上,一名教师假设只懂得拿一本书往下一章章讲,那他是在“省事”。合理的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分布可能是A考试教材覆盖百分之70,B考试教材覆盖百分之20,C考试教材覆盖百分之10;也许是A考试教材覆盖百分之50,B考试教材覆盖百分之50;这里,考试教材的概念可能是市场流通出售的书本,也许是某些前沿材料,论文。
义务教育阶段是不收学费的,大多数地区还免除了书费。
不清楚您在什么城市,我们这里小学生现用考试教材由2个部分组成,一些是国家规定的统一考试教材和地方考试教材,此部分考试教材属于免费义务教育考试教材,学生不负担任何费用。
除课本外,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自愿征订教学辅助用书,这部分费用由学生自己担负。有部分学校为了不要收取的费用,也许会要求学生自己购买。
这样的做法是满足各自不同的法规的相关规定的,而且,老师也是为了学生学习方便高效,故此,请家长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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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软件,进入征订栏目,点击下方的考试教材征订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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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义务教育规定》是为了保证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证义务教育的开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甘肃实质上,制定的规定。
11月25日,甘肃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甘肃义务教育规定》(修订),自 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证义务教育的开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开展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省实行国家统一的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凡适龄儿童、少年需要接受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的公益性事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收学费、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
第四条 义务教育一定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开展素质教育,提升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审美、心理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夯实基础。
第五条 本省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市(州)人民政府协调详细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帮助开展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详细负责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开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建设、国土资源、公安、编制等相关部门和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义务教育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将义务教育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变小城乡当中、区域当中、学校当中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保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开展义务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军人和进城务工人员的适龄孩子接受义务教育。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建立义务教育目标责任制,把开展义务教育作为考查主要领导及相关负责人的重要内容。
出现违反本规定的重要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开展,导致重要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需要引咎辞职。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教育教学机构的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办学行为、教育教学质量等进行督导,并定期向社会发布督导报告。督导评估结果需要作为相关部门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查、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对在开展义务教育引导工作中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生
第十条 凡年龄达到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需要送其入学接受并且按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义务教育;农村山区或者边远地区等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延期到七周岁;残疾儿童可视情况延期入学。
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不需要考试入学。学校不可以采用或者变相采用考试、考查、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可以将各自不同的竞赛成绩和各种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编班的依据。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采用措施,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
就近入学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国家和省上相关办学标准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适龄儿童、少年中的流浪人员、孤儿,在未找到或者未确定监护人前,由社会救助机构送其就近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处理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定期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并采用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学校需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适龄儿童、少年辍学情况,并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辍学学生的复学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因户籍变更或者其他因素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需转学的,转出和转入的学校需要及时予以办理相关手续,不可以拒转、拒收,或者附设其他条件。
学生转学、休学和复学等学籍管理的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招用或者变相招用需要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需要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开展义务教育的,需要将招生情况、办学条件、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等,报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学生需要遵循学生行为规范,尊重教师,服从学校管理。
第三章 学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结合本行政区域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地理环境、交通条件还有城镇化发展趋势等原因,根据国家规划标准,制定学校设置规划,合理布局中小学校点,故将他纳入城市整体规划、乡镇规划和村规划,并组织开展。
学校设置规划需要按照新区开发、旧区改建、乡镇撤并还有当地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增减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居民区需要根据学校设置规划和开展义务教育的需设置对应规模的学校,并与居民住宅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设置学校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需要有教育行政部门参与。
新建、扩建居民区每一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二十四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每两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三十六个班规模的中学用地。
第十九条 学校的建设需要满足国家和本省相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消防、防洪等安全和环境保护建设标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采用修缮加固或者迁建避险等多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学生和教职工的安全。
学校的校舍、教学设施和其他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备需要满足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办学标准。新建学校达不到标准的,不可以投入使用;现有学校没有达到到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采用措施,使其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 学校教师、校长的配备,教学班级的设置、师生比例等需要满足办学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需设置寄宿制学校,根据标准配套建设师生宿舍、食堂、卫生保健和校园安保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按照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根据国家和本省的相关规定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配备特殊教育教师,保证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并且按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班)需要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需要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深造念书,并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帮。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可以将学校分为或者变相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可以以任何名义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学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促进高质量教育资源的开发和应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还有相关部门需要为学校提供安全保证,维护学校周边规则和程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
建设部门需要按照需,在学校周边建设必要的天桥、地下入口通道等设施,保证学生安全。
公安机关需要加强学校周边治安管理,维护学校周边治安规则和程序,在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临近学校门口的路段设立减速、限速、禁鸣等设施和标志;对车辆流量有点多的学校门口,需要在学生上学、放学时疏导交通。
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文化、卫生、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需要依法监管学校周边经营、服务、建设施工等行为,优化学校周边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
第二十六条 不允许在学校周边安全距离范围内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还有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和教师、学生健康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场所和设施。已建成的场所或者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用措施排除妨害。
不允许在学校周边二百米范围内开办网络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故此,及其他未成年人不要进入的场所;已经开办的,需要限期关闭或者迁移。不允许无合法证照的流动摊贩在学校门口经营。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定期组织教育、公安、消防、卫生、建设等部门,对学校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维更改造学校安全设施,督促学校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学校需要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制定地震、火灾、气象灾害、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每学年组织学生进行应急演练,提升学生安全防范能力。
在学校念书学生出现意外伤害事故,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需要与学校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的方法妥善处理,不可以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可以违反国家和本省规定向学生收取择校费等费用。学校和教师不可以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法谋取利益,不可以组织学生参与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和教师不可以以任何名义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或者集体补课、参与各种学科一对一辅导等活动。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需要具有中级以上教师职务,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校长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聘请任职,任职这个时间段需要公开校务,接受监督。
学校需要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校务会议等管理制度,持续性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第三十一条 学校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需要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对应的纪律处分,但不可以责令学生转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
第四章 教师
第三十二条 教师需要具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需要平等对待学生,特别要注意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教师需要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可以歧视学生,不可以对学生开展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可以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需要及时完成教育教学计划,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停课或者改变教育教学计划,不可以组织学生接受课外有偿一对一辅导。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保证教师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保证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小于学校所在县(市、区)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实行统一的绩效工资项目、标准、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教职工编制根据总量控制、城乡统筹、结构调整、有增有减的原则,实行变动管理,按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每三年核定一次教师、教学辅助和生活管理人员编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根据核定的编制足额配备各学科学教育师。教师编制不可以挤占、挪用、截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配备寄宿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班)的教学辅助和生活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需要按照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需,根据德才兼备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选聘教师。
第三十七条 新聘请任职教师需要接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组织的上岗培训,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者,不可以上岗;在岗教师经培训仍不可以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体安排其转岗或者解聘。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建立教师流动和校长定期交流机制。
教师在晋升中级职务前需要在农村学校任教一年以上。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周转用房建设。学校需要加强教师周转用房的管理,不可以占用。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条 教育教学工作需要满足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全面开展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需要严格执行国家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不可以随意增多或者减少教学时间。
学校和教师需要根据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育教学研究,改进教育教学方式,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加式教学,帮学生学会学习。
学校需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民族地区学校可采取当地民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双语教学。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建立科学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发挥示范性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的引导作用,逐步递次推动开展素质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可以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可以将学生考试成绩、升学率作为考查评价学校和教师教育教学质量的单一标准。
第四十三条 学校需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以学生平日行为规范教育为基础,将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进行爱国主义、社会公德、传统美德、民主法制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形成健康的人格。
学校需要根据素质教育的要求,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文艺、科技和社会实践活动,参观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其他合适青少年活动的场所,参与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公益活动。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对学生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 学校需要开展音乐、美术等教学活动,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提升学生的艺术实践和鉴赏能力。
学校需要加强体育教学工作,保证学生的体育课时和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使学生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质健康标准。
第四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加强对教科书选用的监督管理。义务教育学校的教科书需要在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可以选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以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教师、学生购买教学一对一辅导材料。
学校和教师不可以以任何形式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学一对一辅导材料。
第六章 经费保证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证机制,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保证范围,并根据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开展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需要高于本级财政常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根据在学校念书学生人员数量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一步一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一步一步增长。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统筹落实整个省义务教育经费,按照各地财力状况,确定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担义务教育经费的项目和比例。
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需要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各级人民政府增多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将上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依然不会得减少本级人民政府需要担负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比例。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实质上需,设立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开展义务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规定比例计提的教育资金,需要用于学校建设。
第五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需要均衡具体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特殊教育学校(班)、随班深造念书残疾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需要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的五倍。
第五十一条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主要用于开展义务教育,不可以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专项资金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
地方教育费附加实行专项资金管理,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不可以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拨付的义务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以侵占、截留、挪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审计监督和定期公告信息制度。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接受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违反本规定规定减少需要担负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比例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教育行政等相关部门违反本规定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新建、扩建居民区没有按规定设置学校或者未预留学校用地的;
(二)拖欠、克扣、挪用教师工资的;
(三)将学校分为或者变相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四)强迫学校、教师、学生订购教学一对一辅导材料的。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本规定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收取的财物,责令退回:
(一)举行或者变相举行入学选拔考试、考查、测试,将各自不同的竞赛成绩和各种考级证书等作为入学条件和编班依据的;
(二)责令、规劝学生转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的;
(三)拒转、拒收因户籍变更需转学学生的;
(四)动员、组织学生参与收取的费用性补习班、一对一辅导班的;
(五)组织学生参与商业性活动的;
(六)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七)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法谋取利益的。
第五十七条 教师违反本规定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对违法收取的财物,责令退还:
(一)未经同意私自停课的;
(二)组织学生接受课外有偿一对一辅导的;
(三)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教学一对一辅导材料的。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规定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民办学校开展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法律、法规没有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 1月1日起施行。1990年9月3日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8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首次修正, 3月30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甘肃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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