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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第五版会计科目是,cpa 会计实务

时间:2023-07-09 19:18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中级会计电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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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第五版会计科目是

会计基础第五版会计科目是?

本书以财政部2023年4月颁布的新《会计基础考试大纲》为依据,涵盖了大纲想求的详细内容,以帮学员通过会计从业考试为宗旨,侧重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基本方式的掌握并熟悉,并附有非常多习题或套卷及参考答案。

本书以会计循环为主线,全书共10章,主要涵盖以下内容:总论、会计要素与会计等式、会计科目与账户、会计记账方式、借贷记账法下主要经济业务的账务处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账务处理程序、财产清查、财务报表。

本书主要供参与会计从业考试的人员学习使用,也可以供会计学、财务管理等专业本、专科或大、中专在学校念书学生在学习有关课程时参考,以备毕业后参与会计从业考试。[1]

满分类科目 (总账科目、一级科目)

满分类科目对明细分类起统驭作用。

明细分类科目 :对满分类科目标进一步分类。

明细分类对满分类科目起补充说明作用。

举例子:

满分类科目(一级科目):应收账款

明细分类科目(二级科目):上海、北京

明细分类科目(三级科目):上海 - 百仕瑞、上海 -

三、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设置的原则

1、合法性:会计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账务处理程序、账户余额要满足国家统一规定。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改变,保证会计信息口径完全一样。

2、有关性: 要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

3、实用性: 结合自己企业的特点。删减或增补会计科目。

(二)经常会用到的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表 -

cpa会计实务目录?

202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考试教材目录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会计解读

第二节财务报告目标、会计基本假设和会计基础

第三节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四节会计要素及其确认与计量

第五节财务报告

第二章存货

第一节存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第二节发出存货的计量

第三节期末存货的计量

第四节存货的清查盘点

第三章固定资产

第一节固定资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第二节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第三节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四章无形资产

第一节无形资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第二节内部研究开发支出的确认和计量

第三节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第四节无形资产的处置

第五章投资性房地产

第一节投资性房地产的特点与范围

第二节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第六章 投资性房地产

第一节 投资性房地产的特点与范围

第二节 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第三节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第四节 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和处置

第七章 长时间股权投资与合营具体安排

第一节 基本概念

第二节 长时间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第三节 长时间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第四节 长时间股权投资核算方式的转换及处置

第五节 合营具体安排

第八章 资产减值

第一节 资产减值解读

第二节 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第三节 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与计量

第四节 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

第五节 商誉减值测试与处理

第九章 负债

第一节 流动负债

第二节 非流动负债

第十章 职工薪酬

第一节 职工和职工薪酬的范围及分类

第二节 短时间薪酬的确认与计量

第三节 离职后福利的确认与计量

第四节 辞退福利的确认与计量

第五节 其他长时间职工福利的确认与计量

第十一章 借款费用

第一节 借款费用解读

第二节 借款费用的确认

第三节 借款费用的计量

第十二章 股份支付

第一节 股份支付解读

第二节 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

第三节 股份支付的应用举例

第十三章 或有事项

第一节 或有事项解读

第二节 或有事项的确认和计量

第三节 或有事项会计的详细应用

第四节 或有事项的列报

第十四章 金融工具

第一节 金融工具解读

第二节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和重分类

第三节 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第四节 金融工具的计量

第五节 金融资产转移

第六节 套期会计

第七节 金融工具的披露

第十五章 全部者权益

第一节 实收资本

第二节 其他权益工具

第三节 资本公积和其他综合收益

第十六章 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一节 收入

第二节 费用

第三节 利润

第十七章 政府补助

第一节 政府补助的解读

第二节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第三节 政府补助的列报

第十八章政府补助

第一节政府补助慨述

第二节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第三节政府补助的列报

第十九章所得税

第一节所得税核算的基本原理

第二节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第三节暂时性差异

第四节递延所得税资产 及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第五节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第六节所得税的列报

第二十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第一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概念

第二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和计量

第三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一章债务重组

第一节债务重组的定义和方法

第二节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第三节债务 重组的有关披露

第二十二章外币折算

第一节记账本位币的确定

第二节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

第三节外币财务报表折算

第二十三章财务报告

第一节财务报表解读

第二节资产负债表

第三节利润表

第四节现金流量表

第五节全部者权益变化表

第六节财务报表附注披露

第七节中期财务报告

第二十四章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及其变更和差错更正

第一节会计政策及其变更解读

第二节会计估计及 其变更解读

第三节会计政策 与会计估计及其变更的划分

第四节会计政策 和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

第五节前期差错及其更正

第二十五章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一节资产负债表 日后事项解读

第二节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

第三节非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六章企业合并

第一节企业合并解读

第二节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七章合并财务报表

第一节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理论

第二节合并范围的确定

第三节合并财务 报表编制原则、前期准备事项及程序

第四节长时间股权投资和刚才有者权益的合并处理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第五节长时间股权投资和刚才有者权益的合并处理(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井)

第六节内部商 品交易的合并处理

第七节内部债权债务的合并处理

第八节内部固定 资产交易的合并处理

第九节内部无形资产交 易的合并处理

第十节特殊交易在 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会计处理

第十一节所得税会计有关的合并处理

第十二节合 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第二十八章每股收益

第一节每股收益的基本概念

第二节基本每股收益

第三节稀释每股收益

第四节每股收益的列报

第二十九章公允价值计量

第一节公允价值解读

第二节公允价值计量要求

第三节公允价值计量的详细应用

第三十章政府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

第一节政府会计解读

第二节政府单位特定 业务的会计核算

第三节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开展办法?

基 本 建 设 财 务 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财政资金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还有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

基本建设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标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更改造工程及有关工作。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需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四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

(二)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查核验,严格预算执行;

(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

(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五)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并详细指导开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开展整个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各级项目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下同)需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本部门或者本行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详细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需要做好以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按项目独自核算,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

(三)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按照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做好核算管理,及时掌握并熟悉建设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

(四)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和资料;

(五)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六)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

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实行代理记账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和代建单位需要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二章 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

第八条 建设资金是指为满足项目建设需筹集和使用的资金,根据来源分为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这当中,财政资金涵盖大多数情况下公共预算具体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具体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获取的建设资金,还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具体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第九条 财政资金管理需要遵守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可以挤占挪用。

财政部门需要会同项目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加强项目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财政资金的支付,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综合多方面因素慎重考虑清楚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设进度等因素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需要按照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年投资计划和预算、建设进度等控制项目投资规模。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决策阶段需要明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建设资金,合理控制筹资成本。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资金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筹集;经营性项目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多渠道筹集。

详细项目标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性质划分,由项目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项目建设目标、运营模式和盈利能力等因素核定。

第十三条 核定为经营性项目标,项目建设单位需要根据国家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管理的相关规定,筹集一定比例的非债务性资金作为项目资本。

在项目建设这个时间段,项目资本的投资者除依法转让、依法终止外,不可以以任何方法抽走出资。

经营性项目标投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需要委托具有专业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评估作价。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获取的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经营性项目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根据国家相关企业财务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属于国家直接投资的,作为项目国家资本管理;属于投资补助的,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项目投资者享有;属于有偿性资助的,作为项目负债管理。

经营性项目获取的财政贴息,项目建设这个时间段收到的,冲减项目建设成本;项目竣工后收到的,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非经营性项目获取的财政资金,根据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收到的社会捐赠,有捐赠协议或者捐赠者有指定要求的,根据协议或者要求处理;无协议和要求的,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预算需要以批准的概算为基础,根据项目实质上建设资金需求编制,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模、范围和标准以内。

项目建设单位需要细化项目预算,分解项目各年预算和财政资金预算需求。涉及政府采购的,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项目资金预算需要纳入项目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部门预算或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统一管理。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大多数情况下需要从项目库中出现。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需要按照项目概算、建设工期、年投资和自筹资金计划、之前年项目各种资金结转情况等,提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议数,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经项目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汇总报财政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项目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查核验批复后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需要严格执行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对出现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重要设计变更等变化事项和其他情况特殊确需调整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报项目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调整项目财政资金预算。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需要加强财政资金预算审查核验和执行管理,严格预算管束。

财政资金预算具体安排需要以项目之前年财政资金预算执行情况、项目预算评审意见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项目财政资金没有按预算要求执行的,根据相关规定调减或者收回。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根据预算管理规定,督促和详细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调整,严格审查核验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细化预算和预算调整的申请,及时掌握并熟悉项目预算执行变动,跟踪分析项目进度,根据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执行情况。

第四章 建设成本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成本是指根据批准的建设内容由项目建设资金具体安排的各项支出,涵盖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建设内容出现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质上成本。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建设内容出现的各自不同的设备的实质上成本。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建设内容出现的,需要分摊计入有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建设内容出现的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和不可以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需要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以下支出不可以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一)超越批准建设内容出现的支出;

(二)不满足合同协议的支出;

(三)非法收取的费用和摊派;

(四)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

(五)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导致的工程报废等损失,还有没有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六)项目满足规定的验收条件那天起3个月后出现的支出;

(七)其他不属于本项目需要负担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财政资金用于项目之前期工作经费部分,在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没有被批准或者批准后又被取消的项目,财政资金如有结余,都缴回国库。

第五章 基建收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这一长期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还有其他收入。

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收入涵盖矿山建设中的矿产品收入,油气、油田钻井建设中的原油气收入,林业工程建设中的路影材收入,还有其他项目建设这一长期过程中出现或者伴生的副产品、试验产品的变价收入。

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涵盖水利、电力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供水、供电、供热收入,原材料、机电轻纺、农林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产品收入,交通临时运营收入等。

其他收入涵盖项目整体建设暂时还没有完成或者移交生产,但这当中部分工程简易投产而出现的经营性收入等。

满足验收条件而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的经营性项目所达到的收入,不可以作为项目基建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所获取的基建收入扣除有关费用并依法纳税后,其净收入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出现的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第一用于补上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程价款结算是指依据基本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等进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需要严格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竣工价款结算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大多数情况下不可以超越3个月。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根据不能超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资信好的施工单位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条 项目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重点审核查验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施工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

第七章 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涵盖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还有有关材料。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需要数字准确、内容完整。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要求另外单独规定。

第三十二条 项目年资金使用情况需要根据要求编入部门决算或者国有资本经营决算。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需要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报送项目主管该项目的部门。

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需要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有关工作。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编报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项目都竣工后需要编报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三十四条 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需要仔细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涵盖账目核对及账务调整、财产物资核实处理、债权达到和债务清偿、档案资料归集整理等。

第三十五条 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项目建设单位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将待摊投资支出按合理比例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转出投资价值和待核销基建支出。

第三十六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核验、批复管理职责和程序要求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查核验、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核验。对满足条件的,需要在6个月内批复。

第三十八条 项目大多数情况下不可以预留尾工工程,确需预留尾工工程的,尾工工程投资不可以超越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总投资的5%。

项目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抓紧开展项目尾工工程,加强对尾工工程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需要及时组织验收,移交生产和使用。

第四十条 项目隶属关系出现变化时,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及时办理财务关系划转,主要涵盖各项资金来源、已交付使用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及债务等的清理交接。

第八章 资产交付管理

第四十一条 资产交付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形成的资产交付或者转交生产使用单位的行为。

交付使用的资产涵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四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需要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调整。

第四十三条 非经营性项目出现的江河清障疏浚、航道整治、飞播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毁损道路修复、护坡及清理等不可以形成资产的支出,还有项目未被批准、项目取消和项目报废前已出现的支出,作为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形成资产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形成资产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为转出投资处理。

非经营性项目出现的农村沼气工程、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游牧民定居工程、渔民上岸工程等涉及家庭或者个人的支出,形成资产产权归属家庭或者个人的,作为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形成资产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形成资产产权归属其他单位的,作为转出投资处理。

第四十四条 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建设的专用设施,涵盖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专用电力设施、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为转出投资处理。

非经营性项目移民安置补偿中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并形成的实物资产,产权归属集体或者单位的,作为转出投资处理;产权归属移民的,作为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

第四十五条 经营性项目出现的项目取消和报废等不可以形成资产的支出,还有设备采购和系统集成(软件)中包含的交付使用后运行维护等费用,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六条 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建设的专用设施,涵盖专用铁路线、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专用电力设施、地下管道、专用码头等,项目建设单位需要与相关部门明确产权关系,并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章 结余资金管理

第四十七条 结余资金是指项目竣工结余的建设资金,不涵盖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资金。

第四十八条 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转入单位的有关资产。

非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第一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根据项目资金来源属于财政资金的部分,需要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根据预算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收回财政。

第四十九条 项目终止、报废或者没有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形成的剩下建设资金中,根据项目实质上资金来源比例确认的财政资金需要收回财政。

第十章 绩效评价

第五十条 项目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项目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设定的项目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式和评价标准,对项目建设整个过程中资金筹集、使用及核算的规范性、有效性,还有投入运营效果等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项目绩效评价需要坚持科学规范、公正公开、分级分类和绩效有关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 项目绩效评价需要重点对项目建设成本、工程造价、投资控制、达产能力与设计能力差异、偿债能力、持续经营能力等开展绩效评价,按照管理需和项目特点选用社会效益指标、财务效益指标、工程质量指标、建设工期指标、资金来源指标、资金使用指标、实质上投资回收期指标、实质上单位生产(营运)能力投资指标等评价指标。

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进行详细指导和监督,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依法公开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具体安排和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四条 项目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部门或者本行业项目绩效评价详细开展办法,建立详细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确定项目绩效目标,详细组织开展本部门或者本行业绩效评价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项目监督管理主要涵盖对项目资金筹集与使用、预算编制与执行、建设成本控制、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审查核验、资产交付等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需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项目财务信息报告制度,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等的财务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加强项目标监督管理,采用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平日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对项目财务行为开展整个过程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需要加强对基本建设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的管理,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对项目资产开展登记、核算、评估、处置、统计、报告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

第五十九条 针对违反本规则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规定》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接受国家常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行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还有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参照本规则执行。

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执行本规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项目建设内容仅为设备购置的,不执行本规则;项目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可以简化执行本规则。

经营性项目标项目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总数比例例未超越百分之50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简化执行本规则,但需要根据要求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送有关财务资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中央项目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按照本规则,结合本行业、本地区的项目情况,制定详细开展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2023年9月27日财政部公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23〕394号)及其解释同时废止。

本规则施行前财政部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则不完全一样的,根据本规则执行。《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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