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按照《办法》,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10分、不满14分的,离岗培训1个月;记分累计达到14分、不满18分的,离岗培训2个月;记分累计达到18分或者以上的,离岗培训3个月。记分周期为两年,与医师定期考查周期时间完全一样。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自动消除,重新启动下一个周期的记分。
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卫生健康委印发《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记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重要依据,纳入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考查的指标体系,并作为行业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医联体成员单位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结果列入医联体考查指标,与牵头单位考查结果挂钩。
办法全文
山东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规则和程序,提高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完善医疗行业长效监管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医疗事故处理规定》《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还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获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种医疗保健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还有诊疗、护理常见的行为,不涵盖涉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整个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并对各地工作进行详细指导。省、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实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各级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执法监督机构)负责详细执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
第五条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登记机关执业校验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医疗质量考查体系和医疗机构信用管理。
第六条 不可以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代替行政处罚。
第二章 记分标准
第七条 按照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节,记分共分为12分、8分、6分、4分、3分、2分六个档次。
第八条 医疗机构受到行政处罚时,应根据下列档次给予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受到警告处罚的,记3分;受到1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的,记4分;超越10000元罚款处罚的,记6分;受到吊销科目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记8分。同一次行政处罚产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罚种的,以高罚种分值计算。
第九条 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12分。
(一)出现重要自然灾害、重要伤亡突发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不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遣或不服从政府指令性任务具体安排的;
(二)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含放射事件、传染病疫情等),没有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采用有效措施,或者隐瞒、谎报导致严重后果的;
(三)因为医疗质量、医疗行为、医疗服务等方面的过错、过失引发医疗纠纷,且处理不积极,导致严重社会群体性事件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抗拒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理、监督、检查、考查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情节非常严重的不良执业行为。
第十条 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6分。
(一)连续出现因素不明的同一类型病人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原因的;或连续出现同一类型医疗事故,不采用有效防范措施的;
(二)违规公布医疗广告受到工商行政部门处罚通报的;
(三)获取人体器官移植资格的医疗机构存在违反《人体器官移植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或没有按照规划跨区域协调器官的;
(四)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结果为重点监督单位的;
(五)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完成各种项目工作,或未经同意私自改变项目资金用途、方法的;
(六)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情节严重的不良执业行为的。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者,一次记4分。
(一)被工商行政部门监测通报,医疗机构不按规定内容公布虚假医疗广告的;
(二)医疗机构、重点科室布局流程不满足对应规范要求或缺乏诊疗服一定备的设施设备,存在医疗安全隐患的;
(三)卫生技术人员配备达不到诊疗科目(专业)标准或诊疗服务要求的;
(四)医疗机构没有按规定履行严重精神障碍报告责任或出现医疗事故、重要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重要医疗过失行为、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出现医疗事故争议,没有按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
(五)医疗质量有关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诊疗常见、技术管理规范等专业问题,对医疗安全存在很大隐患的;
(六)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情节较为严重的不良执业行为的。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者,一次记3分。
(一)医疗机构没有按照规定保存病历资料、处方的;
(二)医疗机构的放射卫生防护、放射诊疗质量控制、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不满足放射卫生相关规定、标准和规范要求的;
(三)没有按规定备案未经同意私自开展诊疗有关服务的(如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血液透析机数量、医疗美容项目与美容主诊医师、二类医疗技术备案等);
(四)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情节大多数情况下的不良执业行为。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者,一次记2分。
(一)没有按照规定公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执业人员资质、收取的费用标准等与执业相关的主要内容的;
(二)经医疗事故后鉴定,出现医疗事故院方担负轻微责任的;
(三)除本办法第九至十二条规定情形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但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
(四)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其他不满足依法执业要求的不良执业行为。
第三章 记分开展
第十四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行政管理途中或委托(授权)有关单位、组织开展医疗机构专项检查时,对医疗机构存在不良执业行为的应予以认定,并将有关资料和后处理意见及《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意见书》(附件1)公告同级执法监督机构开展记分。执法监督机构在7日内分别向医疗机构及其登记机关送达《山东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公告书》(附件2,以下简称《记分公告书》)。
第十五条 执法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举报核查中发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时,需要现场制作相关文书,并经过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在7日内分别向医疗机构及其登记机关送达《记分公告书》。
第十六条 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可以在医疗事故鉴定结束90天内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抄送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将后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交执法监督机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立案处罚。执法监督机构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分别向医疗机构及其登记机关送达《记分公告书》。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医方担负轻微责任的,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予以记分,自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7日内分别向医疗机构及其登记机关送达《记分公告书》。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授权)有关单位、组织开展医疗机构专项检查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需要收集有关资料并向同级执法监督机构移交。执法监督机构做出行政处罚的,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分别向医疗机构及其登记机关送达《记分公告书》。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对记分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记分公告书》7日内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辩意见后,可以在15日内作出处理意见。针对不合适记分,应予以更正和撤销。
第四章 记分管理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实行校验期累计积分管理。
记分周期以校验年为单位,即从医疗机构获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那天起计算满一年为一个记分周期,校验期内进行累加计算;校验期满校验合格后予以清零。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达到下方罗列出来的分值的,应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并以《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建议书》(附件3)形式公告该医疗机构。
(一)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10分;
(二)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20分。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累计记分达到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取消该机构本年评优、评先资格,对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对管理人员及有关医务工作者进行法律法规培训。
(一)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12分;
(二)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25分;
(三)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校验期内不良执业行为累计记分≥70分。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校验时,累计记分达到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的,登记机关需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开展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给予该医疗机构1至6个月暂缓校验期。
(一)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18分;
(二)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校验期内不良执业行为累计记分≥80分。
第二十三条 给予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2年内不可以申请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已通过等级评审的医疗机构,登记机关应报告批准其等级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医疗机构等级警告或降等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须针对实质上的困难进行整改。不可以公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可以执业,设有床位的医疗机构除急诊急救外不可以开展门诊服务和收治新患者。如存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情形之一的,则认定其不可以通过校验,根据有关程序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整个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信息系统,并一步一步达到与医疗机构电子版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等有关系统数据对接。
各执法监督机构送达《记分公告书》后应及时将记分情况录入管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探索建立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者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纳入信用管理指标体系,适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登记机关需要根据本办法要求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并严格落实校验管理要求。
未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作为校验依据的,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需要及时纠偏,予以通报批评;后果严重的,需要给予对应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执法监督机构没有按本办法规定落实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有关职责的,应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根据《有关进一步加强整个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公告》给予的记分一并按周期予以累计。
第三十条 本《办法》对医疗事故的记分,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出具日期计算入所属记分周期内。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意见书》《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公告书》《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建议书》格式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 按照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补充。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4月30日。《有关进一步加强整个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公告》(鲁卫医字〔2023〕73号)同时废止。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管理办法?
为规范执业医师行为,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制订了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管理办法,对医师违规行为进行记分。
医疗机构不良职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自定依据包含什么法律?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主要是依据《执业医师法》、《护士规定》结合其它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卫生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政策文件制定的。
医务工作者不良行为记分分为哪些档次?
期望能帮到你,依据安徽医疗机构及医务工作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这个是可以查到的。
医务工作者记分以1年为一个周期。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积累记分分值清除,重新启动记分。
第十一条依据医疗机构及医务工作者不良执业行为的情形、危害程度,一次分别记1分、2分、3分、6分、12分。
医疗机构执业记分管理办法?
为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规则和程序,提高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完善医疗行业长效监管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医疗事故处理规定》《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还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获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种医疗保健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还有诊疗、护理常见的行为,不涵盖涉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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