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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职业法律规范,因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照应当什么样的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2-10-17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题库练习 备考资料下载
医生职业法律规范

医生职业法律规范?

医生需遵循的法律规范有《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199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了医务工作者应培养“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贡献、文明行医”的行业社会风气。医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即医德是医务工作者应具备的思想品质是医务工作者行为规范的总和是详细指导医务工作者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准则。执业医师法提出了“医师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规定了“培养敬业精神,遵循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病人服务”,这是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

因不正当手段获取医师执照需要什么样的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另据《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那天起至申请注册那天止不满二年的,不可以再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执业医师法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是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升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证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的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修订通过,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乡村医生管理办法20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证农村居民取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规定》、《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定》、《中医药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获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涵盖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 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各地要采用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法,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详细指导各地制订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稳妥逐步递次推动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查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第二章 功能任务

  第七条 村卫生室担负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村卫生室担负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主要涵盖:

  (一)担负、参加或帮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参加或帮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要公共卫生服务;

  (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第九条 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涵盖:

  (一)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还有康复详细指导、护理服务;

  (二)危急重症患者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

  (三)传染病和疑似传染患者的转诊;

  (四)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除为挽救病人生命而开展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外,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可以提供以下服务:

  (一)手术、住院和分娩服务;

  (二)与其功能不相适应的医疗服务;

  (三)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规定不可以从事的其他医疗服务。

  第十条 村卫生室担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卫生计生政策和知识宣传,信息收集上报,帮助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和筹资等工作。

  第十一条 村卫生室需要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及计生药具药品服务。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审批

  第十二条 村卫生室设置需要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满足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

  (二)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村居民卫生服务需求、服务人口、地理交通条件等原因,方便群众就医;

  (三)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四)满足《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及开展细则的相关规定,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 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人口有点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没有设立村卫生室。

  第十四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等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民族医学科)。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可以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第十六条 村卫生室的命名原则是: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所、站)。如一个行政村设立多个村卫生室,可以在村卫生室前增多识别名。村卫生室不可以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第十七条 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不小于60平方米,服务人口多的需要一定程度上调增建筑面积。村卫生室至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标增设观察室,按照需设立值班室,鼓励有条件的设立康复室。

  村卫生室不可以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

  第十八条 村卫生室设备配置要根据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原则,按照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相关规定予以配备。

  第十九条 村卫生室需要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

  第四章 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二十条 按照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还有地理条件等原因,原则上根据每千服务人口不小于1名的比例配备村卫生室人员。详细标准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

  第二十一条 在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需要依法获取对应的执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 政府举行的村卫生室要根据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聘用职业道德好和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由乡镇卫生院派驻医师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二十三条 建立村卫生室人员培训制度。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组织制订村卫生室人员培训规划。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采用临床进修、集中培训、远程教育、对口帮扶等各种方法,保证村卫生室人员每一年至少接受两次免费岗位技能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小于两周,培训内容需要与村卫生室平日工作相适应。

  第二十四条 鼓励在岗村卫生室人员接受医学学历继续教育,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有条件的地方要制订政策,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获取对应执业资格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并对其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 探索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培养模式。地方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质上,从本地选拔综合素质好、具有培养潜质的青年后备人员到医学院校定向培养,也可以选拔、招聘满足条件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直接接受毕业后培训,获取对应执业资格后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二十六条 村卫生室人员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严格遵循医务工作者医德规范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村卫生室要有明显禁烟标识,室内不允许吸烟。服务标识规范、醒目,就医环境美化、绿化、整洁、温馨。村卫生室人员着装规范,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服务。

  第二十八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组织或委托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定期绩效考查。考查结果作为对应的财政补助资金发放、人员奖惩和村卫生室人员执业再注册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结合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村卫生室人员考查工作的开展,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一步一步建立村卫生室人员的到龄退出和考查不合格退出机制。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三十条 村卫生室及其医务工作者需要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健整个村组卫生室的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人员岗位责任、定期在岗培训、门诊登记、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食源性疾病或疑似病例信息报告、医疗废物管理、医源性感染管理、免疫规划工作管理、严重精神障碍病人服务管理、妇幼保健工作管理还有财务、药品、档案、信息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 村卫生室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按规定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可以超范围执业。鼓励村卫生室人员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方式防治疾病。

  第三十三条 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范围内的村卫生室按照本次要求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开展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验收记录。

  第三十四条 村卫生室一定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才可以提供静脉给药服务:

  (一)具备独立的静脉给药观察室及观察床;

  (二)配备经常会用到的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设施;

  (三)具备静脉药品配置的条件;

  (四)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人员需要具备预防和处理输液反应的救护措施和急救能力;

  (五)开展抗菌药物静脉给药业务的,需要满足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根据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国家相关规定,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为预防接种单位的村卫生室一定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村卫生室人员经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查合格;

  (二)具有满足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三)自觉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详细指导,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的督导、人员培训和对冷链设备使用管理的详细指导。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

  例会制度,乡镇卫生院每月至少组织辖区内村卫生室人员召开一次例会,涵盖以下内容:

  (一)村卫生室人员汇报本村卫生室上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工作情况,报送有关信息报表,提出工作中碰见的问题和合理化建议;

  (二)乡镇卫生院汇总各村卫生室工作情况,对村卫生室人员反映的问题予以协调处理,必要时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人员开展业务和卫生政策等方面的培训;

  (四)乡镇卫生院传达相关卫生政策,并部署当月工作。

  第三十七条 村卫生室医疗废物、污水处理设施需要满足《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支持村卫生室以信息化技术管理农村居民健康档案、接受远程医学教育、开展远程医疗咨询、进行医院感染暴发信息报告、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即时结报、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村卫生室与村计生专干、乡镇卫生院、乡镇计生办当中要及时通报人口出生、妊娠、避孕等个案信息。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 在乡镇卫生院详细指导下,村卫生室需要做好医疗业务收支记录还有资产登记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在不增多农村居民个人负担的基础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合理制订村卫生室的大多数情况下诊疗费标准还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村卫生室要主动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取的费用项目及价格,并将药品品种和购销价格在村卫生室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做到收取的费用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第七章 保证措施

  第四十三条 不可以挤占、截留或挪用村卫生室补偿经费和建设资金,保证专款专用。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名义向村卫生室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整个村组卫生室补偿机制和绩效考查制度,保证村卫生室人员的合理待遇:

  (一)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明确需要由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详细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考查后按实际上际工作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法将对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

  (二)将满足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大多数情况下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

  (三)村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后,各地要采用专项补助的方法对村卫生室人员给予定额补偿,补助水平与对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详细补偿政策由每个省份(区、市)结合实质上制订;

  (四)鼓励各地提升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村卫生室人员的补助水平。

  上面说的经费需要在每一年年初预拨一定比例,绩效考查合格后结算。

  第四十五条 各地需要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配套设施等方面对村卫生室建设给予支持。由政府或集体建设的村卫生室,建设用地需要由当地政府无偿划拨,村卫生室建成后由村委会或政府举行的乡镇卫生院管理。

  第四十六条 支持村卫生室人员按规定参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领取养老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用各种方法一定程度上提升村卫生室人员养老待遇。

  第四十七条 各地要将完善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村卫生室人员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预算,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村卫生室及其医务工作者在执业活动中作出突出奉献的,县级或者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需要给予奖励。

  第四十九条 村卫生室及其医务工作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制订开展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那天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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