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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章:法律责任

时间:2022-04-28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报名条件 备考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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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共七章六十七条(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章: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在医师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一年至三年内不允许参与医师考试。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予以撤销,三年内不受理其对应申请。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县级上面这些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上面这些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够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上面这些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上面这些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没有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获取知情同意;

(二)对需紧急救治的病人,拒绝急救处置,或者因为不负责任延误诊治;

(三)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调遣;

(四)没有按照规定报告相关情况;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导致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上面这些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上面这些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上面这些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泄露病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三)隐匿、伪造、恶意修改或者未经同意私自处理病历等医学文书及相关资料;

(四)没有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病人开展没有必要要的检查、治疗导致不良后果;

(六)开展不允许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没有按照进行账号申请注册的执业地址位置、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上面这些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上面这些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上面这些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导致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上面这些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不允许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上面这些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上面这些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够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或者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法,侵犯医师人格尊严、人身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上面这些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担负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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