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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时间,考医师资格证需要哪些条件和要求

时间:2022-11-04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内科主治医师 备考资料下载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时间

医师考试考试报考条件时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考试报名在每一年1-2月份,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学员,可以官方要求的时间内登陆国家医学考试网,自行网络在线报名。

1执业医师考试怎么报名

1、学员登陆国家医学考试网,点击“网络在线报名”,进入报名系统。

2、报名前请先注册,注册成功后,该登录账号用户名称则不可以修改,学员须牢牢的记在心里,不能忘了登录账号用户名称和密码。报名途中密码丢失的可以通过邮箱方法找回。

3、在线登录报名系统完善“个人信息”中具体内容。在内容框中填写个人信息应真实、准确、有效,不可以自行添加标点符号或空格,不然可能会造成报名失败;所填个人信息将用于医师考试和医师[执业注册],请一定仔细在内容框中填写。

4、在“考试报名”中完成报名信息在内容框中填写并提交。报名成功后,打印《医师考试网络在线报名成功公告单》。网上报名日期结束前,学员能够让用该登录账号用户名称及密码在线登录“国家医学考试服务平台”查询、更改报名信息。

2执业医师报考条件是什么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详细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与执业医师考试。

(二)获取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可以参与执业医师考试。

(三)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详细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与执业助理医师考试

考医师资格证需什么条件?

中域教育为你解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内容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第九条 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的,可以参与执业医师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详细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获取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详细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与执业助理医师考试。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法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查合格并推荐,可以参与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考试的主要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外单独制定。

【中域教育】为你解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内容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第九条 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的,可以参与执业医师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详细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获取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详细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与执业助理医师考试。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法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查合格并推荐,可以参与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考试的主要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外单独制定。

中域教育为您解答

为做好医师考试报名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现对医师考试学员报名资格规定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第一条

满足《执业医师法》、《医师考试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查考试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2号)相关规定。

第二条

试用机构是指满足《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开展细则》所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第三条 试用期考查证明

(一)

报名时学员需要提交与报考类别相完全一样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查合格的证明。应届生报名时需要提交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证明,并于当年8月31日前提交试用期满1年并考查合格的证明。学员报考时需要在与报考类别相完全一样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耗费时长间或累计(含多个机构)试耗费时长间满1年。

(二)

现役军人一定要持所在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查合格证明,才可以报考。

(三)

试用期考查合格证明当年内都有效,这是规定的有效期限。

第四条 报名有效居民身份证件

(一)

中国大陆公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居民身份证件为第二代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队考生证;台港澳地区居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居民身份证件为台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二)

外籍人员的有效居民身份证件为护照。

第五条 报考类别

(一)

执业助理医师达到报考执业医师规定的,可以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报考类别需要与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类别完全一样。

(二)

报考对应类别的医师资格,需要具备与其相完全一样的医学学历。具有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并在公共卫生岗位试用的,可以以该学历报考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学专业毕业的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根据获取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对应的医师资格。

(三)

满足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同一类型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四)

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满足《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对应类别医师资格。

第六条 学历审查核验

学历导航:

(一)研究生学历

(二)本科学历

(三)高职(专科)学历

(四)中职(中专)学历

(五)成人教育学历

(六)西医学习中医人员

(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

(八)其他

(一)研究生学历

(1)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方向)、眼视光医学、预防医学长学制学生在学这个时间段已经顺利完成1年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以本科学历报考对应类别医师资格。

(2)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作为报考对应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在研究生毕业当年以研究生学历报考人员,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提供学位证书等材料,证明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才可以参与医学综合笔试考试。

(3) 12月31日之前入学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的学术学位(原“科学学位”)研究生,具有基本上等同于本科1年的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的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该研究生学历和学科作为报考对应类别医师资格的依据。在研究生毕业当年报考人员,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才可以参与医学综合笔试考试。 1月1日以后入学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其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种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临床医学(护理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学历,或临床医学(护理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种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二)本科学历

(1)五年或者以上学制临床医学、麻醉学、精神医学、医学影像学、放射医学、眼视光医学(“眼视光学”仅限温州医科大学 12月31日之前入学)、医学检验(仅限 12月31日之前入学)、妇幼保健医学(仅限 12月31日之前入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考试的学历依据。

(2)五年制的口腔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考试的学历依据。

(3)五年制预防医学、妇幼保健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医师考试的学历依据。

(4)五年或者以上学制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医学、傣医学、壮医学、哈萨克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对应执业医师考试的学历依据。

(5) 12月31日之前入学、满足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 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6)专升本医学本科毕业生, 9月1日以后升入本科的,其专业一定要与专科专业一样或相近,其本科学历才可以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三)高职(专科)学历

(1) 1月1日以后入学的经教育部同意设置的临床医学类专业(含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医骨伤、针灸推拿、蒙医学、藏医学、维医学等)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12月31日之前入学的经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医学类专业(参照同期本科专业名称)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经省级以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举行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 12月31日之前入学的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获取资格后限制要求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后,才可以申请将执业地址位置变更至县级医疗机构。 1月1日以后入学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不可以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 12月31日之前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含教育部、原卫生部批准试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含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其专科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 12月31日前入学的,满足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 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四)中职(中专)学历

(1) 9月1日以后入学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设置并报教育部备案的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这当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限制要求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2) 9月25日至 12月31日这个时间段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这当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获取资格后,限制要求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除农村医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 8月31日之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社区医学、预防医学、妇幼卫生、医学影像诊断、口腔医学专业毕业生,这当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对应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9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面说的专业毕业生,这当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 12月31日之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这当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这当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5) 12月31日之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医、民族医类专业毕业生,这当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对应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1月1日以后入学经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医、民族医类专业毕业生,这当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对应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获取资格后限制要求到基层医疗机构执业。

(6)卫生职业高中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7)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五)成人教育学历

(1) 10月31日之前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种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该学历作为报考对应类别的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1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面说的毕业生,如其入学前已通过医师考试获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所学专业与获取医师资格类别完全一样的,可以以成人教育学历报考执业医师资格。除上面说的情形外, 11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种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高等教育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 8月31日之前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9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六)西医学中医人员

已取得临床执业医师考试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获取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取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与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行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辅导班,并且按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获取对应证书的,或者根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查考试办法》相关规定跟师学习满3年并获取《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可以申请参与一样级别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考试。

(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

(1)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与医师考试应满足《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查考试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相关规定。

(2)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获取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获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类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其执业时间和获取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时间满足规定的,可以报考持有满足要求学历的中医类别对应的执业医师资格。

(八)其他

获取国外医学学历学位的中国大陆居民,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同时满足《执业医师法》及其相关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的,可按本规定报考。

第七条

台湾省、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还有外籍人员报考的,根据相关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执行。

第八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根据《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23〕37号)规定,参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那天起施行。《医师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23版)》和《有关修订〈医师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23版)〉相关条款的公告》(卫办医发〔2023〕64号)同时废止。

参与中医执业医师考试的学员分为三类,一类是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高中等中医药院校毕业生;一类是国家认可的以师承方法学习的人员;一类是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外籍人员和台港澳居民。

一、持有满足要求学历的学生

1.具有高等学校中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申请参与中医执业医师考试;

2.在获取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中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获取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中等专业学校中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可以参与中医执业医师考试;

3.七年制中医学临床硕士和八年制毕业生在学习这个时间段有基本上等同于本科的一年生产实习和一年以上严格的临床实践训练的,还有中医学专业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在学习这个时间段已具有一年以上的临床实践训练的,可以申请在毕业当年申请参与中医执业医师考试;

4、具有高等学校中医学专业专科学历,还有具有中等专业学校中医学专业学历,毕业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申请参与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考试;

5、中医类别专业的毕业生不可以报考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考试。

二、师承和确有专长学员

1.《执业医师法》颁布之前的人员

(1)在1998年6月26日前已经县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获取有效行医资格的以师承方法学习中医学人员,经过资格考查可以申请参与考试,1999年和 未申请参与资格考查的除外;

22年医师考试考试报考条件?

医师考试-考试报考条件

全日制本科人群

毕业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申请参与执业医师考试。(2023.7月毕业的考生可以参与 的考试)

全日制大学专科人群

毕业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考取执业助理医师,在获取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注册时间开始计算),在医疗、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两年,可以参与中医执业医师资格。

全日制中专人群

按照新多医师法,中专考生可在2027年前报考助理医师,获取并注册5年后考取执业医师

研究生(在读)

科学学位在读研究生在学这个时间段只可以以本科学历报考,一定要具有基本上等同于本科一年毕业实习和一年以上的工作实践,才可以参与医师考试,实习和工作实践内容须与报考类别相完全一样。

专业学位在读研究生在读这个时间段也只可以以本科学历报考,专硕研究生也要等毕业以后才可以以研究生学历报考。

其他

从 启动,在国家基地考试的学员技能成绩两年内都有效,这是规定的有效期限,其实就是常说的说,21笔试考试没有通过的学员可直接报名参与22笔试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医师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不是具备执业所一定要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

第三条 医师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涵盖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考试方法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考试。

医师考试方法的详细内容和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考试委员会制定。

第四条 医师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每一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由卫生部医师考试委员会确定,早一点3个月向社会公告信息。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卫生部医师考试委员会,负责全国医师考试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针对委员会。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成立医师考试领导小组,负责该辖区的医师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

第六条 医师考试考务管理实行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考区、考点三级分别责任制。

第七条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考试委员会领导下,详细负责医师考试的技术性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拟定考试大纲和出题组卷的相关详细工作;

(二)组织制订考务管理规定;

(三)担负学员报名信息处理、制卷、发送考试试卷、回收题目作答卡等考务工作;

(四)组织评定考试成绩,提供学员成绩单;

(五)提交考试结果统计分析报告;

(六)向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考试委员会报告考试工作;

(七)详细指导考区办公室和考点办公室的业务工作;

(八)担负出题专家的培训工作;

(九)其他。

第八条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为考区,考区主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兼任。

考区的基本情况和人员组成报卫生部医师考试委员会备案。

考区设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制定该地区医师考试考务管理详细措施;

(二)负责该地区的医师考试考务管理;

(三)详细指导各考点办公室的工作;

(四)接收或转发报名信息、考试试卷、题目作答卡、成绩单等考试资料;向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寄送报名信息、题目作答卡等考试资料;

(五)复核学员报名资格;

(六)处理、上报考试这个时间段本考区出现的重要问题;

(七)其他。

第九条 考区按照学员情况设置考点,报卫生部医师考试委员会备案。考点应设在地或设区的市。考点设主考一人,由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兼任。

考点设置应满足考点设置标准。

考点设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负责该地区医师考试考务工作;

(二)受理学员报名,核实学员提供的报名所需资料,审查核验学员报名资格;

(三)详细指导学员在内容框中填写报名信息表,按统一要求处理学员信息;

(四)收取考试报名费;

(五)核发《准考证》;

(六)具体安排考场,组织培训监督考试人员;

(七)负责接收本考点的考试试卷、题目作答卡,负责考试前的机要存放;

(八)组织开展考试;

(九)考后后清点考试试卷、题目作答卡,寄送题目作答卡并处理考试试卷;

(十)分发成绩单并受理成绩查询;

(十一)处理、上报考试这个时间段本考点出现的问题;

(十二)其他。

第十条 各级考试管理部门和机构要有计划地逐级培训考务工作人员。

第三章 报考程序

第十一条 凡满足《执业医师法》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与执业医师考试。

在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医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又获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士从业时间和获取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五年的,可以申请参与执业医师考试。

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是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种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的学历。

第十二条 凡满足《执业医师法》第十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与执业助理医师考试。

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是指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种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是指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种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中专学历。

第十三条 申请参与医师考试的人员,需要在公告信息规定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二)自己居民身份证明;

(三)毕业证书复印件;

(四)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查合格的证明;

(五)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考试的,还需要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查合格证明;

(六)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试用机构与户籍所在地跨省分离的,由试用机构推荐,可以在试用机构所在地报名参与考试。

第十四条 经审核查验,满足考试报名条件,由考点发放《准考证》。

第十五条 学员报名后不参与考试的,取消此次考试资格。

第四章 实践技能考试

第十六条 在卫生部医师考试委员会领导下,省级医师考试领导小组按照该辖区学员情况及专业特点,依据实践技能考试大纲,负责开展实践技能考试工作。

第十七条 已经获取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报考执业医师资格的,可避免于实践技能考试。

第十八条 经省级医师考试领导小组批准的,满足《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二级以上医院(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院除外)、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标准的机构,担负对本机构聘用的申请报考临床类别人员的实践技能考试。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应按照考点办公室的统一具体安排,到省级医师考试领导小组指定的地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参与实践技能考试。该机构或组织需要在学员医学综合笔试考试考点所在地。

第十九条 担负实践技能考试的考官应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获取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三年;

(二)具有一年以上培训医师或详细指导医学专业学生实习的工作经历;

(三)经省级医师考试领导小组进行考试有关业务知识的培训,考试成绩超过分数线,并由省级医师考试领导小组颁发实践技能考试考官聘请任职证书。

实践技能考试考官的聘用任期为二年。

第二十条 担负实践技能考试的机构或组织内设若干考试小组。每个考试小组由三人以上单数考官组成。这当中一名为主考官。主考官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过担负实践技能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推荐,报考点办公室审查核验,由考点主考批准。

第二十一条 考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一定要自行回避;参加本次考试者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法申请回避:

(一)是参加本次考试者的近亲属;

(二)与参加本次考试者有利害关系;

(三)与参加本次考试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这次考试公正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组织考试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实践技能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或组织应对参加本次考试者所提交的试用期一年的实践材料进行仔细审查核验。

第二十三条 考试小组进行评议时,假设意见分歧,需要少数服从多数,并由主考官签署考试结果。但是,少数人的意见需要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考试小组的我们全体考官签名。

第二十四条 省级医师考试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担负实践技能考试工作的机构或组织的检查、详细指导、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机构,需要将学员考试结果及相关资料报考点办公室审查核验。考点办公室可以在医学综合笔试日期15日前将学员实践技能考试结果联系考生,并对考试合格的,发给由主考签发的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明。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机构或组织应于考后后将学员考试结果及相关资料报考点办公室审查核验,由考点办公室将考试结果联系考生,对考试合格的,发给由主考签发的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明。详细上报和联系考生时间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者才可以参与医学综合笔试考试。

第五章 医学综合笔试考试

第二十六条 实践技能考试合格的学员应持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明参与医学综合笔试考试。

第二十七条 医师考试考试试卷(涵盖备用卷)和标准答案,启用前需要严格保密;使用后的考试试卷应予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向考区提供医学综合笔试考试考试试卷和题目作答卡、各考区成绩册、学员成绩单及考试统计分析多得出的结论。考点在考区的领导监督下组织开展考试。

第二十九条 考试中心、考区、考点老师及出题老师员,如有直系亲属参与当年医师考试的,应实行回避。

第三十条 医师考试结束后,考区需要马上将考试情况报告卫生部医师考试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医师考试的合格分数线由卫生部医师考试委员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告信息。

第三十二条 学员成绩单由考点发给学员。学员成绩在未正式发布前,需要严格保密。

第三十三条 考试成绩超过分数线的,授予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医师资格证书》是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证明文件。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学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单元考试资格、取消当年考试资格的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考场纪律、影响考场规则和程序;

(二)由他人代考、偷换答卷;

(三)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居民身份证明、学籍等;

(四)伪造相关资料,弄虚作假;

(五)其他严重舞弊行为。

第三十五条 考场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取消考场相关工作人员资格,考场相关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可以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监督考试中不履行职责;

(二)在阅卷评分中错评、漏评、差错有点多,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泄漏阅卷评分工作情况;

(四)利用工作之便,为学员舞弊提供条件或者谋取私利;

(五)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第三十六条 考点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之一,导致很大影响的,取消考点资格,并追究考点负责人的责任:

(一)考点考务工作管理混乱,产生严重差错的;

(二)所属考场规则和程序混乱、产生大面积舞弊、抄袭情况的;

(三)出现考试试卷泄密、损毁、丢失的;

(四)其他影响这次考试的行为。

考场、考点出现考试纪律混乱、有组织的舞弊,对应范围内考试无效。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在考试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为申请参与实践技能考试的学员出具伪证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执业医师出具伪证的,注销注册,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对出具伪证的机构主要负责人视情节予以降职、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级医师考试领导小组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担负实践技能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或组织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担负实践技能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或组织的资格,五年内不可以再次申请担负实践技能考试指定机构或组织。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按照本办法制定详细规定,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四十条 国家和省级中医药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分别在卫生部医师考试委员会和省级医师考试领导小组统一具体安排下,参加组织中医(涵盖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考试中的相关技术性工作、学员资格审查核验、实践技能考试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满足《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第二条和《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开展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采供血机构适用《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开展细则》第三条第十二项的相关规定;预防机构是指《传染病防治法开展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机构。

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人员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那天起施行。[2]

附:

卫生部有关修订《医师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公告

卫医发〔2023〕32号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按照医师考试的实质上情况,经深入研究和讨论,决定对《医师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第三十四条更改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学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当年本单元考试成绩无效:

(一)进入考场时,没有按要求将所带上的相关规定以外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并经过告诫不改的;

(二)开考试结束之后,没有在规定的座位参与考试的;

(三)考试启动信号发出前题目作答或者考后信号发出后继续题目作答的;

(四)在考场或者医师考试机构不允许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开展其他影响考场规则和程序的行为,经告诫不改的;

(五)未经考场相关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途中未经同意私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六)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题目作答的,或者在考试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表达姓名、考号、考试试卷答案的,或者以他方法在答卷(含题目作答卡,下同)上标记信息的。

学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一)带上记载有与考试内容有关文字的纸质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与考试的;

(二)在考试途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三)抄袭、帮助他人抄袭考试试卷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的;

(四)有意或恶意损毁考试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学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可以报名参与医师考试:

(一)抢夺、窃取他人考试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二)由他人冒名代替自己参与考试的;

(三)在官方要求的时间内不在答卷上在内容框中填写自己信息或者在内容框中填写他人身份信息的;

(四)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考试试卷、答卷的;

(五)将考试试卷、答卷或者涉及考试试卷、答案内容的材料带出考场的;

(六)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取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七)同一类别同一考场实践技能考试主观题答卷答案雷同的;

(八)开考试结束之后,被查出带上通讯工具或电子作弊设备的;

(九)有意或恶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规则和程序,拒绝、妨碍考场相关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或威胁、侮辱、殴打考场相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学员的;

(十)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学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可以报名参与医师考试:

(一)学员在考试区域利用通讯工具或者电子设备发送考试试卷答案或考试试卷内容的;

(二)参加有组织作弊的。

当年本单元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由考点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由考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并2年内或者终身不可以报名参与医师考试的处理由考区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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