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扬尘控制检查记录表怎么填写,四川省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新

施工扬尘控制检查记录表怎么在内容框中填写?
答: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检查记录表 编号 工程名称 检查日期 年月日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记录 备注 1 水泥、珍珠岩粉、高效石膏粉、干粉砂浆、界面粘结剂等库房有效封闭
没固定格式,自己可按照文件内容自己设计,主要在内容框中填写施工安全文明情况,如模板支撑、外架、施工用电、临边防护、起重机械等
四川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保证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持续时间发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四川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四川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公众参加,对城镇和乡村的容貌规则和程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成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设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该项目的部门。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主管整个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需要确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等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及铁路、电力、电信、供销社等单位根据法定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详细工作,详细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有关单位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县级人民政府需要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建立智能化管理队伍。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整体规划、有关标准和年工作计划。
制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整体规划需要满足国土空间规划要求,遵守城乡融合发展、科学合理布局的原则,突出地方特色,保持传统风貌,打造宜居环境。整体规划和有关标准需要向社会发布,接受公众监督。
世界遗产地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国家园林城市、省人民政府命名的园林城市,其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质上,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统筹逐步递次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达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预算。
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投资参加建设和运营。
第十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村(居)民委员会需要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宣传教育,提升公民的城乡环境文明卫生意识,培养良好的社会道德社会风气。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需要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
幼儿园、中小学、中职中专、高等院校需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教育。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遵循社会公德,有依法享受整洁优美文明城乡环境的权利和维护城乡环境卫生、参加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等行为,有权进行劝导、制止或者举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改善环卫人员的工作条件。单位和个人需要尊重环卫人员的劳动,不可以妨碍、阻挠环卫人员作业。
第十三条 鼓励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水平。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对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责任区制度
第十五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
第十六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的划分与管理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原则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业主负责;
(二)江河、湖泊、水库(塘)、人工渠道、水工建筑,由使用、作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公路、铁路、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地铁及其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公园、湿地、绿地、商场、医院、宾馆、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农贸市场、商铺等场所,由产权全部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七)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保税区和独立工矿区内的公共区域,由园区管理单位负责。
城镇道路、桥梁、地下入口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
乡村的道路、桥梁、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确定责任区时,范围和权属划分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有管辖权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予来终确定。
第十七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需要明确责任人。责任人需要履行以下责任:
(一)建立健全责任区综合治理有关制度;
(二)指定针对机构、人员负责责任区综合治理详细工作;
(三)配备、完善和维护环卫等有关设施;
(四)建立平日保洁队伍或者具体安排保洁人员,保证责任区容貌规则和程序、环境卫生达到相关标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与下一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与责任区责任人签署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书。
责任书需要载明责任区的详细范围和责任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公示责任区、责任人,设立公示栏、意见箱、联系我们请拨打电话等,收集公众意见、建议和投诉。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可以采取暗访、第三方评估等方法,督促责任人依法履行义务。鼓励社会公众参加监督管理。
第三章 容貌规则和程序
第二十条 城镇临街建(构)筑物立面需要保持整洁、完好,其造型、色调和风格需要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可以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各种附属设施需要规范设置。
城镇干线道路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需要定期清洗、粉刷。
第二十一条 城镇给排水、电力、照明、电信、人防等公共设施的管线、设备需要规范建设,定期维护,保持完好、整洁。架空线缆和杆架需要根据规划一步一步改造入地埋设或者采用隐蔽措施。
利用城镇空间设置的地名标志、交通标志或者区域地图需要满足国家相关规范,合理布局,保持整洁、醒目和完好;门面匾额、街道里巷牌、门牌、楼房栋号需要按有关标准设置;使用或者标注少数民族文字、外国文字的需要满足规范。
道路两旁或者公共场所设置的体育锻炼器械、报刊亭等设施需要保持整洁美观,保证使用安全。
城镇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各自不同的井盖需要齐备、正位。井盖全部权人或者管理人需要定期进行巡查。井盖产生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需要设置警示标志,及时维修更改替换。
第二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文化古迹、广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公园、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商场、医院、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需要满足国家、地方容貌标准,反映历史文化传承和民族地域特色,注重风貌设计,提高单体建筑品位,塑造城市形象。
第二十三条 城镇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需要根据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机动车、非机动车需要在停车场或者准许停放车辆的区域规范停放,不可以在城镇广场、人行道、绿地等不允许停放的区域停放。
网络租赁车辆经营者需要配置对应的管理维护人员,做好车辆投放平日维护、停放规则和程序管理和损坏还有废弃车辆回收等工作,采用技术手段引导车辆租赁人在规定区域内有序停放车辆,并及时清理占用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的车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需要合理规划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日用小商品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按照需,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设置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等。摊点经营者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地址位置、时限有序经营。
第二十五条 城镇园林绿地建设需要具有市容美化、防灾避险功能,需要定期维护,保持整洁美观,不允许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
城镇雕塑和各自不同的街景小品需要规范设置,保持整洁、完好。
第二十六条 城乡道路、桥涵及其附属设施需要保持整洁、完好,定期维护,产生破损的要及时修复。
城乡道路上行驶的各自不同的机动车辆需要保持车容整洁。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需要采用外层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可以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现场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公告信息牌等;施工现场材料、机具需要放置整齐;施工中需要采用封闭、降尘、降噪等多项措施控制扬尘、噪声等污染,出现的建筑垃圾需要按规定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需要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限制区域内,不允许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第二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招牌、标牌需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需要经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同意,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招牌、标牌外观需要图案清晰、完整美观、安全牢固、内容健康;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加固或者拆除;残缺破损的,及时修复。
不允许在城镇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未经同意私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第二十九条 城乡水域水体需要保持清洁;水域堤岸需要依照规划设计开展绿化美化;桥梁、管道、闸门、亲水平台等附属设施需要整洁完好。
第三十条 乡村风貌建设需要从实质上出发,满足乡村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保护利用乡土文化,保持乡土风情,反映地域特色。加强乡村道路和集贸市场建设,绿化美化农村庭院。提倡农户配建卫生厨房、农具堆放间、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晾晒场地和仓房,打造优美整洁、和谐文明的人居环境。
第四章 环境卫生
第三十一条 城乡环境卫生行政部门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制定道路清扫、保洁还有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并开展监督管理。制定突发事件、重要自然灾害垃圾处理应急预案。
第三十二条 城乡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城乡道路、桥梁、地下入口通道、公共广场等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保证城乡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第三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需要详细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织建设立平日卫生保洁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辖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工作。
业主大会、村(居)民委员会还有村民聚居点需要制定维护本区域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物业服务管理规约、村规民约,对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就近处置和污水的排放等有关事项作出约定。
第三十四条 责任区责任人需要履行责任书规定的义务,保证责任区环境卫生达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标准。
第三十五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需要建立健全城乡环境卫生作业市场机制,鼓励组织建设城乡环境卫生作业公司,参加城乡道路清扫、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公共厕所保洁、园林绿地维护等作业。
城乡环境卫生作业公司需要根据国家规定获取许可证,根据城乡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和约定要求进行作业。
第三十六条 城镇住宅区的入口通道、园林绿地、休闲活动场地及水面、沟渠等需要保持清洁,生活垃圾需要定点收集,污水需要进入污水管网排放。
不允许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城镇居民经批准饲养宠物和信鸽的,不可以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带上宠物出户,需要带上清洁用具,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第三十七条 集贸市场责任人需要加强市场管理,合理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场内及周边环境整洁。
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需要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的整洁。餐饮,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等易出现垃圾的摊位需要配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摊点干净和卫生。
活禽,活畜宰杀点需要固定设置,配备完善的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开展隔离屠宰。
集贸市场内的易腐垃圾需要根据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处理。
第三十八条 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需要定时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收市时需要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临时饮食摊点需要采用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环境。
第三十九条 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需要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容貌管理的要求,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不可以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
第四十条 城镇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及放射性污染物等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类处置,不可以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
第四十一条 农村生活垃圾纳入城镇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推行户分类投放、村分类收集、乡(镇)分类运输、县(市、区)分类处置的方法,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需要有专人督促本组居民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在当地环境容量范围内,可以选择经济、适用、安全的处理、处置技术,就地消纳处理。垃圾需填埋的,填埋点由县级有关部门统一确定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推行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建立出现登记、定点回收、集中处理制度。
出现、收集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对应资质条件的专业化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从餐厨垃圾中回收的物质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不可以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第四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用。生活垃圾处理费用需要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四十四条 不允许单位和个人在城镇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音响器材等发出超过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他人工作、生活。建筑施工、房屋室内装修需要限制要求时间,商业娱乐场所需要采用有效措施减轻噪声。
特种车辆无紧急任务情况不可以使用警报器。
第四十五条 不允许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
(二)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
(三)在非指定地址位置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
(四)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在住宅区内从事出现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七)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入口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四十六条 铁路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铁路运营企业需要帮助铁路沿线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建立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机制,推动铁路沿线环境治理工作。
第五章 设施建设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市政、环卫、绿化、交通管理、污水和垃圾处理等专业规划,详细指导和规范道路交通、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十八条 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满足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功能。重要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需要做到区域共享、城乡共享,达到重要城乡环境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第四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其设计方案需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城市管理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
配套建设的城乡环境卫生设施需要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满足国家标准。
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因工程建设需一定要拆除的,建设单位需要事先提出复建方案,报城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
第五十条 自然资源和城乡环境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按照城镇人口密度、流量或者公共场所等特定区域的需,合理布局和建设公共厕所。
城镇规划区内公共厕所建设需要满足国家标准,设置明显标志,由专人负责管理。
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公共厕所需要满足以下规定:
(一)城乡污水管网已覆盖的区域,新建、改建公共厕所需要按国家规定标准建设,规范接入地下污水管网。不可以新建旱厕,对原有不满足城乡环境卫生标准的公共厕所,当地人民政府及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作出计划,组织产权全部人一步一步改造达标;
(二)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善的地区,公共厕所需要配建沼气池、化粪池。沼气池、化粪池的设置需要方便清掏和运输。
鼓励沿街单位向社会公众开放内部厕所。
第五十一条 城镇需要统一建设地下污水管网,完善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实行污水集中收集处理。
在经济发达、人口密集的乡村需要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未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乡村,鼓励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式与集中式相结合的污水处理设施,逐步递次推动沼气池和人工湿地建设,配套进行卫生厕所、厨房和畜禽圈舍改造。
乡村新建住房需要配建卫生厕所,厕所粪污需要优先纳入管网集中无害化处理或资源化利用。
第五十二条 城乡生活垃圾收集站点、转运站的设置需要合理布局,与需求相适应,方便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不可以影响市容市貌、妨碍道路交通。城镇街道两侧、繁华地区及人流密集地区,需要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第五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要根据规划一步一步开展以垃圾焚烧发电为主的生活垃圾处理模式。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堆肥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餐厨垃圾处理厂、有害垃圾贮存设施、大件垃圾拆解设施、可回收物分拣设施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需要满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鼓励社会资金、外资采用独资、合资、合作等各种形式,参加垃圾处理等项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五十四条 在城镇内需要设置车辆清洗站,选址需要规避交通拥挤路段和道路交叉口。
设置车辆清洗站需要满足国家和省相关城市供水、排水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保护和正确使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不允许损毁、盗窃、占用;不允许未经同意私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
第六章 考查管理
第五十六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执法责任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绩效考查体系,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年考查内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考查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有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监察。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需要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方法,加强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新闻媒体需要加强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舆论监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新闻媒体反映、曝光的问题,需要及时处理和反馈。
第六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公示制度和群众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发布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号码和其他联系方法,及时查处影响城乡环境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行政执法人员需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文明、规范执法,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不依照法定程序执法;
(二)收缴罚款未出具专用收据;
(三)有意或恶意损坏、未经同意私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
(四)辱骂、殴打当事人;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主体有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担负行政执法工作;法律、行政法规没有作规定的,根据本规定由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担负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有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有权机关根据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规则和程序、环境卫生没有达到到相关标准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担负。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同意私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的,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损毁、盗窃、占用有关设施设备,未经同意私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担负对应民事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车辆未采用覆盖或者密闭措施,导致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担负;并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可以上道路行驶。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将从餐厨垃圾中回收的物质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导致人身伤害的,依法担负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担负;情节严重或者导致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拒绝、阻碍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从业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侮辱、殴打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劝阻的公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自 10月1日起施行。
扬尘治理停工新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布《重点区域2023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意见征求截止时间为9月22日,正式稿马上就要正式公布。
今年受停限影响地区涉及6省65市,比去年新增多26个地市,管控范围涵盖了京津冀、河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大多数地区。
工程行业管控措施主要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强化扬尘管控,各城市平均降尘量不可以高于 7 吨/月·平方公里,鼓励各地细化降尘量控制要求,逐月开展区县降尘量监测排名。加强施工扬尘精细化管控,严格执行“六个百分之百”,道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
将施工、监理单位扬尘防治落实情况纳入信用评价管理。
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城市,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发现恶意修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查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工作任务:全面贯彻落实减污降碳总要求,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降低 PM2.5 浓度为主要目标,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抓住产业、能源、运输结构调整三个重要环节,坚决遏制“两高”项目漫无目的发展,有序逐步递次推动北方地区清洁取暖,提高开展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深入开展钢铁行业、柴油货车、锅炉炉窑、挥发性有机物(VOCs)、秸秆禁烧和扬尘专项治理。深化企业绩效分级分类管控,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坚持问题导向,加大监督和帮扶力度,强化考查和执纪问责,真真切切压实工作责任。
开展范围:考虑各地秋冬季大气环境状况和区域传输影响,重点区域秋冬季攻坚范围在北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和汾渭平原城市基础上,增多河北北部,山西北部,山东东、南部,河南南部部分城市。
3、河北石家庄、唐山、秦皇岛、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承德、沧州、廊坊、衡水市,雄安新区,定州、辛集市;
4、山西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大同、朔州、晋中、运城、忻州、临汾、吕梁市;
5、山东济南、淄博、枣庄、东营、潍坊、济宁、泰安、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
6、河南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济源市;
7、陕西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含韩城市)及杨凌示范区。
开展时间:秋冬季这个时间段(2023 年 10 月 1 日至 2023 年 3 月 31日),各城市完成 PM2.5 平均浓度和重度或者以上污染天数控制目标。
按照《意见稿》,此次治理以石化、化工、煤化工、焦化、钢铁、建材、有色、煤电等行业为重点,全面梳理排查拟建、在建和存量“两高”项目,对“两高”项目实行清单管理,进行分类处置、变动监控。钢铁行业将开展错峰生产,并开展炉窑综合整治。这或将会针对钢筋和水泥等建材产量出现影响,以此导致房地产开发建设成本上涨。施工单位好好研究下合同,看看你们项目材料单价是不是可调。
停工这个时间段扬尘控制标准?
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房屋拆除、采石取土、物料运输与堆放、混凝土搅拌、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养护绿化等活动中还有因泥地裸露出现粉尘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导致的污染。这当中,煤炭、砂石、灰土、建筑垃圾物料等易出现粉尘颗粒物。
因为这个原因,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拆除房屋或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工地、堆放易出现扬尘污染的物料的区域、运输易出现扬尘污染的物料的车辆等都囊括进《办法》。这当中,《办法》规定,工程建设单位需要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在与施工单位签署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对可能出现扬尘污染建设项目标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同时,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在施工途中可能出现扬尘污染的,建设单位需要委托有关专业机构依据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对施工单位开展监督。
除开这点惠州市区因为垃圾中转站建设滞后,垃圾违规焚烧时有出现,因为这个原因查处临时垃圾焚烧点也是扬尘整治的重点。
《办法》细则标准化实操性更强
“实际上扬尘管理一直以来都是有的,涵盖环保、环卫、城管、住建等部门都在扬尘可能出现的各个环节把关,但有了《办法》后,操作性明显提高”,惠州市环保监察分局局长梁文周说到。以施工工地的扬尘防治作为例子,有关细则有八项之多。譬如,施工工地在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在镇(街道)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应设置围挡,高度不可以低于2.5米,在其他路段设置围挡的,高度不可以低于1.8米;施工这个时间段,需要对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式安全网;碰见四级或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土方作业,同时作业处覆以防尘网。
针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同样可以依章处理处罚。譬如,施工单位没有按要求采用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城管)、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对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可依法责令其停工整顿。
六不开工”,即:审批手续不全不开工、围挡不合要求不开工、地面硬化不达标不开工、冲洗排放设备不到位不开工、保洁人员不到位不开工、不签署《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不开工。

“六个百分之100”:全面达到施工现场围挡率、进出道路硬化率、工地物料覆盖率、场地洒水清扫保洁率、密闭运输率、出入车辆清洗率达到“六个百分之100”。

防治标准
房屋建筑工程防治标准
◈1.施工围挡管理。建筑工地围挡一定要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做到坚固、平稳、整洁、美观。市区主要路段围挡不可以低于2.5米,大多数情况下路段不可以低于1.8米。彩钢板围挡一定要设置边框和支撑,基板厚度不小于0.6毫米。

◈2.出入车辆管理。建筑工地出通道入口一定要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保证水源压力,满足冲洗要求;出通道入口及场内主要道路一定要进行混凝土硬化或铺设钢板;出通道入口一定要具体安排专人负责车辆冲洗、检查车辆篷盖等密闭情况,并做好书面记录;车辆驶出施工现场时一定要进行冲洗,土石方、散装物料、建筑垃圾等运输车辆一定要采用有效篷盖等密闭措施后才可以驶出施工现场。

以上就是对施工扬尘控制检查记录表怎么填写,四川省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新的详细介绍,点击博客网站社会工作者,了解更多社会工作者考试报名条件及考试报名时间等考情信息,社会工作者考试资料点击下方百度云网盘可免费下载。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华宇考试网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对内容有建议或侵权投诉请联系邮箱:e8548113@foxmail.com